井下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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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

规程》第225条有关规定。

第二条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有

关规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三条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等,非因处理事故不实用,

因事故处理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充。

第四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

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皮带机头、移动变

电站周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

和放置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五条消防器材的保管、发放统一由矿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建

立保管发放更换台账。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专

人每班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遗失、损坏的要及

时补充、更换。

第七条井下各地点所需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统一配备,配备到位,并负责管理,定期更换责任人。

第八条通防工区负责对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发现不合格器材要及时更

换并有记录可查。

第九条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条每季度通防工区与有关部门应对井下消防器材的设置情

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对随意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附: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配置数量、地点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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