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问责情况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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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问责情况的分析报告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问责,是落实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企业环保责任,保障环境安全的有力措施。2006年,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因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等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发生,产生重大损失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为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安全,我们对近年来某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被问责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以加强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责任追究总体情况

自2004年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问责力度。有关方面对31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问责.依法严肃耍处了361名有关责任人,其中行政处分29 6名,占82%,追究刑事责任6 5名,占1 8%。在受到问责的人员中,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为36名,占10%;环保部门有关责任人为62名,占1 7%;其他部门有关责任人为1 71名,占4 7%;企业有关责任人为92名,占26%。在受到行政问责的人员中,约4 5%受到降级、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中,多数被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投毒罪、环境监管失职靠、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等。通过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严厉打击和震慑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极大地增强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推动了环保工作。

二、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盲目决策,疏于监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政府主要领导被追究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明知故犯

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为发展经济降低环保要求。2005年4月,发生在浙江金华东阳市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其环评报告已对东阳市画水镇化工区做出无环境容量、不适合建化工集中区的结论,但当地政府置环评结论于不顾,强行招商引资1 3家化工等各类污染企业,并陆续建成投产,结果对当地的农作物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周边这群众的强烈反对,最终酿成“4.10”群体性事件。浙江省有关部门决定免去东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决策失误

一些地方因决策失误造成污染物长期超标,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云南省玉溪市为拉动阳宗海周边经济增长,盲目兴建污染企业,导致2008年阳宗海重大砷污染事件,沿湖2万多群众饮水困难。尽管相关责任企业数年间实现工业总产值6亿多元,纳税1000多万元,但此次污染致使阳宗海恢复到III类水质至少需要3年左右时间,而整个污染治理费用将达数十亿元。云南省政府对2 6名涉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中玉溪市副市长被责令引咎辞职,市长助理被免职。

(三)疏于监管

一些地方政府为污染企业大开绿灯,甚至为违法排污企业充当“保护伞”。甘肃省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从事生产、并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导致300多名村民血铅超标,其中200人铅中毒。在企业长期违法生产过程中,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在此事件问责中一些已调离原来岗位的政府和部门的负责同志也被依法追究责任。

(四)应急响应不当

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应急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处置不科学,信息迟报现象严重,致使错失最佳处置时机,造成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2004年2月,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水污染事件后,沿江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受到很大影响。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和区环保部门有关领导由于环保责任心不强、环境应急意识淡薄,在发现川化公司超标排放高浓度氨氮废水后,既没有及时上报,也没有跟踪调度水质异常情况,更未对企业采取措施,错过了应急处置的最佳时机,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事态。在事后问责中,青白江区政府副区长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青白江区环保监测站站长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

三、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事件,有关责任人员被追究责任。监管失职、渎职,引发突发环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审批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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