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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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都有名气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上海成都有名气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上海成都有名气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和成都被认为是两个有影响力的城市。

这两个城市都拥有繁荣的经济和文化,吸引了数百万居民和数百家企业。

然而,在这两个城市中,犯罪活动也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有名气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在这两个城市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在上海和成都有名气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的一些特点和案例。

一、上海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1.上海法从律师事务所上海法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它拥有50多位资深律师,他们在各种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

上海法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犯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

他们不仅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还会在被告人被拘留期间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法从律师事务所所代表的案例中包括谋杀、贪污、强奸、绑架、盗窃等重罪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以专业、敬业和负责任的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赞誉。

2.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权威的律师事务所。

它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案件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

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其优秀的律师团队。

团队中的律师擅长于各种刑事案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

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所代表的案例中包括金融诈骗、走私、贩毒等重罪案件。

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各种刑事案件中都表现出了杰出的才能和专业精神。

二、成都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1.成都中恒律师事务所成都中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中的一员。

该律师事务所拥有数十名高级律师,他们都是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刑事案件律师。

成都中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辩护经验丰富,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成都中恒律师事务所所代表的案例中包括杀人、贪污、毒品等重罪案件。

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凭借其切实的经验和专业品质,为客户赢得了大量胜诉案例。

2.成都三泰律师事务所成都三泰律师事务所以其优秀的律师团队和卓越的法律服务而闻名。

成都知名律师有哪些

成都知名律师有哪些

现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当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已经无法靠我们自己解决的时候,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打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律师到底能不能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上万元的律师费到底值不值?相信每个当事人都曾纠结过这个谜题。

很多人都想去网上找知名律师,一位有名气的律师,首先人们会相信他/她的业绩能力是很强的,官司的胜诉率高,所以很多人会找他们,那么成都有哪些律师的名气比较大呢?好的律师会好的律师事务所就职,当然我们也能在网上看到哪些律师的名气比较大,比如说李举中律师、付庆刚律师、廖海英律师、吴俊律师等。

为什么找律师来为我们辩护,下面来给大家说明一下。

大数据第一次有力地证明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创造了重大的价值,通过提供专业服务,显著提升客户的胜诉可能性。

那律师费值不值呢?简单折算一下,以一件标的金额100万元的案件为例,请律师给当事人带来的预期回报至少有16万元(即100万元的16%),即使4万元的律师费也有至少400%的预期回报。

显然,律师收取的律师费(通常不超过标的金额5%)绝对是物超所值。

对面临官司的当事人而言,请律师肯定是明智之举。

优秀的律师即使不能完胜对方,也往往能帮助客户减少败诉的程度,降低损失。

好的律师会在好的事务所就职,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口碑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四川胡云律师事务、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四川汇韬律师事务、四川守民律师事务。

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比较知名的律师,在网上的搜索率比较高,整个律所虽然在四川的名气不是很大,但是事务所的业务能力是很强的,官司的胜诉率比较高。

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安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安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安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秋【审理法官】张艳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安志虎【当事人】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安志虎【当事人-个人】安志虎【当事人-公司】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殷竟夫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刘笑颜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竟夫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刘笑颜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竟夫刘笑颜【代理律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乘风出租汽车公司【被告】安志虎【本院观点】关于车辆损失。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车辆损失。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7年8月2日,而乘风公司提交的川A×××××号出租车的车损评估报告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该车辆的损失可能因长时间的停放导致损失扩大,且不能确定评估的损失均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故一审综合全案事实,酌定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川A×××××号出租车损失为38000元并无不当,安志虎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应当赔偿38000×50%=19000元的车辆损失。

关于营运损失,乘风公司对川A×××××号仅享有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固定规费的合同权利,无权主张营运损失,故乘风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乘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交通事故打官司律师费用怎么收

交通事故打官司律师费用怎么收

交通事故打官司律师费用怎么收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后果是很容易引起纠纷的,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如果构成了刑事案件就要进行刑事诉讼,交通事故打官司费用怎么收,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交通事故打官司费用怎么收”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1.先行交费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子按照4000-12000元/件计算;超出20万元以上的案子,参照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上浮比例计算。

二审案件按照上述收费减半收取,执行阶段按二审收费标准收取。

2.风险代理实行风险代理的客户,一律先行预付1000-5000元费,待一审、二审判决确定,办理执行后,按照实际取得金额的15%—20%支付,已收取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3.交通事故调解:按标的额的8%左右计算,成都市内一般不低于5000元。

市外不低于8000元,若调解不成,需要诉讼(仲裁)时,已收取的该费用可抵扣应收费用。

4.计算赔偿清单:500元/件5.制作法律文书:600元/件6.代理伤残等级鉴定:600元/件7.办理财产保全:600元8.代理车辆损失评定:500元/件9.调查肇事车的保险情况:500元/件10.搜集保险理赔材料:600元/件11.调查肇事者基本身份情况及财产线索:600-2000元/件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工伤理赔律师排名

成都工伤理赔律师排名

成都工伤理赔律师排名
成都工伤理赔律师合作中总部位于成都市,是国内知名的工伤理赔律师事务所之一。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高效的工伤理赔律师团队。

以下将为您介绍我们事务所的律师排名。

一、李律师:李律师是本事务所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工伤理赔领域的资深律师。

他曾在国内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任职,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伤理赔案件经验。

以其敬业的态度、独特的洞察力和极高的胜率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扬。

二、王律师:王律师在本事务所从事工伤理赔业务多年,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深入,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曾成功代理过多起工伤理赔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三、张律师:张律师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虽然经验不如其他资深律师丰富,但他凭借着优秀的执行力和执着的精神,成功代理了多起工伤理赔案件,并赢得了一致好评。

四、刘律师:刘律师是本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之一,拥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广阔的工伤理赔实践经验。

他曾在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部门工作,并在工伤理赔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积累。

以上是我们事务所的部分律师排名,他们都拥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高效的工伤理赔服务。

无论您遇到什么样的工伤理赔问题,都可以选择我们事务所的律师为您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

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

安桂华、陈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桂华、陈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桂华、陈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6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俊安周文滕洁【审理法官】崔俊安周文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桂华;陈吉;陈晨;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宫小刚;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郭世明【当事人】安桂华陈吉陈晨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宫小刚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郭世明【当事人-个人】安桂华陈吉陈晨宫小刚郭世明【当事人-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东升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张晓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东升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张晓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东升马燕平张晓波【代理律所】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桂华;陈吉;陈晨【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宫小刚;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安诚【本院观点】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桂华等3人要求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及其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应否得到支持。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系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

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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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2000字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案情简介何先生的朋友3月25日晚日在深圳酒驾逃逸致一人当即死亡,一重伤。

成都马成律师团量刑分析1、如果受害人是因罪犯的逃逸行为才最终遇害的,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罪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条文,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获刑。

2、如果罪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逃逸的,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何先生朋友的违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才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人违反管理体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才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出现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政策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治罪处斩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兼具突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奥波切茨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五百万元在六百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死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大客车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上路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逃入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代理。

通常每件案件律师费3000-5000元,差旅费300-500元(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1、刑事辩护案件每件收费3000-10000元,差旅费300-500元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案件每件收费3000-5000元,差旅费300-500元。

交通事故要是达到重大的标准,那么是容易构成刑事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

此时就有可能对肇事者进行刑事处罚,因此很有必要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吗?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1、先行交费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子按照4000-1元/件计算;超出20万元以上的案子,参照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上浮比例计算。

二审案件按照上述收费减半收取,执行阶段按二审收费标准收取。

2、风险代理实行风险代理的客户,一律先行预付1000-5000元律师费,待一审、二审判决确定,办理执行后,按照实际取得金额的15%—20%支付,已收取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3、交通事故调解:按标的额的8%左右计算,成都市内一般不低于5000元。

市外不低于8000元,若调解不成,需要诉讼(仲裁)时,已收取的该费用可抵扣应收律师费用。

4、计算赔偿清单:500元/件5、制作法律文书:600元/件6、代理伤残等级鉴定:600元/件7、办理财产保全:600元/8、代理车辆损失评定:500元/件9、调查肇事车的保险情况:500元/件10、搜集保险理赔材料:600元/件11、调查肇事者基本身份情况及财产线索:600-2000元/件二、交通事故诉讼费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唐德明、代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德明、代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德明、代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2【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5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俊安【审理法官】崔俊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德明;代红英;张忠波;邓文勋;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德明代红英张忠波邓文勋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德明代红英张忠波邓文勋【当事人-公司】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尹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夏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尹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夏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霞王大勇尹戈夏敏胡敏【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德明;代红英【被告】张忠波;邓文勋;成都万舟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代红英应否对唐德明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代红英应否对唐德明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张忠波对本次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并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昌维清、唐邦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昌维清、唐邦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昌维清、唐邦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80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滕洁周文崔俊安【审理法官】滕洁周文崔俊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昌维清;唐邦芬;张萍萍;齐凤英;何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姜彬;姜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当事人】昌维清唐邦芬张萍萍齐凤英何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姜彬姜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昌维清唐邦芬张萍萍齐凤英何茂兰姜彬姜丽【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雪梅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陈文超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雷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肖庚强四川章贞律师事务所;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竺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雪梅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陈文超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雷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肖庚强四川章贞律师事务所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竺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雪梅陈文超黄生东雷娟肖庚强潘伟李竺佳【代理律所】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章贞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昌维清;唐邦芬;张萍萍;齐凤英;何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被告】姜彬;姜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平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因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一方对专门性问题向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刘川友、周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川友、周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川友、周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川06民终9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敏青加彬杨静静【审理法官】邵敏青加彬杨静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川友;周英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刘川友周英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川友周英平【当事人-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婷婷罗瀚【代理律所】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川友【被告】周英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所出示的货运公司证明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关于刘川友是否有误工损失的问题,刘川友在一审中所出示的证据及二审中出示的证明,均不足以证实刘川友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有务工的事实,故其误工费不予支持。

出院医嘱中没有专人护理之要求,医疗意见与鉴定意见有冲突,且未构成伤残等级,伤情较轻,不支持院外护理费。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川友是否有误工损失的问题,刘川友在一审中所出示的证据及二审中出示的证明,均不足以证实刘川友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有务工的事实,故其误工费不予支持。

兰建洪、周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建洪、周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建洪、周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6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建洪;周耀群;姜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当事人】兰建洪周耀群姜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兰建洪周耀群姜苗【当事人-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建军罗瀚【代理律所】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兰建洪【被告】周耀群;姜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1768号鉴定意见书是否应采信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书证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对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1.176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材料有“1.新津县人民医院兰建洪两次住院的病历资料(住院号:17xxx035、18xxx052)复印件12页;2.新津县人民医院兰建洪2018年8月16日听力学检查报告复印件2页;……4.新津县人民医院2017年10月3日05:06CT片(片号:128495)1张、2017年10月3日09:09CT片(片号:128495)1张、2017年10月5日CT片(片号:128635)1张、2017年11月14日CT片(片号:132250)1张、2018年9月13日CT片(片号:158724)1张"。

罗服萍、吴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服萍、吴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服萍、吴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川15民终2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荷王付兵陈曦【审理法官】李荷王付兵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服萍;吴某某连;陈顺琴;马丽;马鑫;张江;韩柱强;艾书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当事人】罗服萍吴某某连陈顺琴马丽马鑫张江韩柱强艾书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服萍吴某某连陈顺琴马丽马鑫张江韩柱强艾书明【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燕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钟秉田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文一淋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陈德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燕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钟秉田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文一淋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陈德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燕钟秉田文一淋陈德建【代理律所】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服萍【被告】陈顺琴;马丽;马鑫;张江;韩柱强;艾书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本院观点】(2020)川15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交通事故情况的事实认定与本案一审认定一致,与罗服萍、吴某某连的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采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关于马仁国和韩柱强承担的事故责任分担的问题。

一审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无不当,罗服萍、吴某某连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马仁国从事摩的业务并以此作为夫妻共同收益来源;其次,不能将马仁国驾驶摩托车过错产生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存在摩的业务也仅能将摩托日常合理合法的费用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侵权之债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再。

孙树兰、陈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树兰、陈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树兰、陈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4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剑冯燕童庆勇【审理法官】谢剑冯燕童庆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树兰;陈谊;陈英;陈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当事人】孙树兰陈谊陈英陈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树兰陈谊陈英陈品和【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刘冰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石红萍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良仲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刘冰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石红萍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良仲刘冰石红萍【代理律所】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树兰【被告】陈谊;陈英;陈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本院观点】3份新证据系交警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物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本院依法调取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就本次交通事故的受案登记表以及孙树兰的询问笔录。

受案登记表载明,孙树兰报警称:2018年12月27日07时10分许,其驾驶陕H×××××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需要警察出现场。

询问笔录中孙树兰陈述其在2018年12月27日,驾驶陕H×××××号三轮车从光华北三路方向,沿光华东一路往培风路方向行驶。

魏成林、魏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成林、魏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成林、魏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川14民终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敏覃棱罗卫平【审理法官】王敏覃棱罗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成林;魏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刘燕;胡林【当事人】魏成林魏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刘燕胡林【当事人-个人】魏成林魏丹刘燕胡林【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母文斌北京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玉华北京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政昊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母文斌北京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玉华北京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政昊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母文斌李玉华李政昊杨尚东【代理律所】北京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成林;魏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刘燕;胡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2、一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川AH××××号小型轿车所有权人为胡林,该车在绵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新都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2、王某某出生于1964年7月12日,其父母已故,与丈夫魏成林育有一女魏丹,现年33岁;3、2019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15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670元。

李某某、李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李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李某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8【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2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小军兰大波严皓月【审理法官】廖小军兰大波严皓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春来;李果;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李春来李果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李春来李果【当事人-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何巧翠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马波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巧翠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马波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巧翠马波【代理律所】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春来;李果;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魏城镇政府是否应作为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二、一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第三人自认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魏城镇政府是否应作为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二、一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本案为构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构筑物和物件造成他人损伤,其管理维护主体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诉人魏城镇政府所提的《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并未规定“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合一审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及魏城镇政府自认维护案涉标识牌的事实,足以认定案涉标识牌系由魏城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制作安装且由魏城镇政府进行日常管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周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周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周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6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滕洁【审理法官】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周荣珍;季有情;王雪花;李红彪;宋小会【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周荣珍季有情王雪花李红彪宋小会【当事人-个人】周荣珍季有情王雪花李红彪宋小会【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李友海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李友海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靖财李友海【代理律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被告】周荣珍;季有情;王雪花;李红彪;宋小会【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周荣珍、季有情、王雪花、李红彪、宋小会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受害人季金明本身存在自身疾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是否考虑参与度;受害人季金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季金明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季金明本身存在自身疾病对损害后的影响,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认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时,户籍是判断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受害人季金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

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刘敬伟【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博海卢建兵【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敬伟【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其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2298号处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其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2298号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刘某某、刘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刘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刘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川09民终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燕郑艳赖力【审理法官】梁燕郑艳赖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高英;刘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当事人】刘高英刘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高英刘易【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佘帆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佘帆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佘帆何杰【代理律所】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高英【被告】刘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刘高英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应当如何认定;二、上诉人刘高英主张的车辆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应当如何认定;二、上诉人刘某某主张的车辆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治疗费用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现刘某某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不应当被采信的情形,故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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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公路管理部门的违约
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5 作者:李英俊律师
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公路管理部门的违约责任
——北京二中院判决刘晓鹏诉北京首发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公路管理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应对受害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09年11月8日23时,刘晓鹏驾驶京HX2509号小轿车驶入京承高速公路,领取车辆通行券后,行至朝阳区京承高速公路收费站北1000米处,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编织布覆盖物、油漆桶,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

刘晓鹏因此支付修理费53704.31元、拖车费781元、体检费136.98元、交通费50元。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系京承高速公路产权人,负责路产维护、巡视。

刘晓鹏认为其与首发集团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首发集团应当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由于首发集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维护和保障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使刘晓鹏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首发集团赔偿损失54672.29元。

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晓鹏驶入首发集团管理的高速公路并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券后,即与首发集团建立了以首发集团为刘晓鹏提供安全通畅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刘晓鹏支付相应对价的服务合同关系。

基于该服务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首发集团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刘晓鹏及其他所有接受首发集团同类服务之公众皆有充分理由信赖高速公路的安全、通畅并据以实施自己的交通行为。

首发集团不能依约履行该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向刘晓鹏赔偿损失54672.29元。

首发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首发集团在事故发生当天已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巡查,已履行了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发集团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与刘晓鹏的合同关系中负有管理高速公路的义务,即注意义务,现首发集团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刘晓鹏因为高速路路面的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首发集团应该对刘晓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的赔偿问题,遗洒物一般为第三人所为,该第三人是致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但在事故发生之后,权益受损者往往难以明确加害第三人,也就难
以通过侵权之诉起诉加害第三人。

那权益受损者是否另有救济渠道?本案中当事人转向公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高速公路使用者驾车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券进入高速公路之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目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义务,以确保车辆安全通行,这是公路经营企业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

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可见,公路的养护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经营性收费公路时)。

清除公路上的杂物,是公路养护日常保洁的一个工作内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保证行车人的行驶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刘晓鹏于高速公路收费入口处取得《北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券》,与首发集团形成合同关系,首发集团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保证刘晓鹏高速、安全行驶的义务。

现首发集团未能尽到该项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晓鹏在高速公路行使过程中遭遇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首发集团应该对刘晓鹏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发集团主张其已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等制度的规定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巡查,不存在过错。

对此,法院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路管理部门与公路经营企业对行车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其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的要求,按例进行了路面巡查与障碍物清除,只要路面存在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并导致行车人因此遭受损失,就应该认定公路管理部门与公路经营企业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与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应该对行车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事实在受害人与相关人之间构成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在受害人刘晓鹏与遗留障碍物的加害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在受害人刘晓鹏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首发集团之间形成的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首发集团与刘晓鹏缔结了服务合同关系,享受了收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速行驶的义务,首发集团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晓鹏因为高速路路面的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基于服务合同关系对刘晓鹏的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刘晓鹏在无法确定加害第三人的情况下,基于服务合同关系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首发集团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首发集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
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导致刘晓鹏损害,应向刘晓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0)丰民初字第13055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22227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卓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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