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法规)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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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本节考点总结】

【考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我国政府出钱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国政府出钱的)

【考点】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200万)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1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50万)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额:3000万)

【考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2.《条例》的规定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考点】招标方式

【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考点】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6)开标、(7)评标、(8)中标和签订合同、(9)终止招标等。

【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

1.自行招标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招标。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4个不得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④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X≥20日)(4)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Y≥15日)

(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发售期),最短不得少于5日。

(3)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X≥3))

【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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