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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张立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张立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张立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3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志刚许超冯旭鹏【审理法官】崔志刚许超冯旭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春;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立春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立春【当事人-公司】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阳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阳阳【代理律所】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立春【被告】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立春与伊势公司于1999年8月3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订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张立春主张其与伊势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和调整,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伊势公司之间存在集体合同,且伊势公司坚决否认双方之间存在集体合同,故张立春要求伊势公司支付1994年8月至2019年4月未按集体合同执行的工资差额551124元及50%的赔偿金275562元、并恢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10973.2元之诉请,要求伊势公司按集体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差额414762元及50%的赔偿金207381元之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号】(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03.25裁判规则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25条第2款、第35条、第74条基本案情: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

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

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某某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某某、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指导案例9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指导案例96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基本案情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

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

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彭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志刚韩娟许超【审理法官】崔志刚韩娟许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彭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鹏【当事人-公司】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敏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徐前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刘超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于汉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敏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徐前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刘超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于汉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敏徐前刘超于汉卿【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工资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新竹防务公司2019年12月变更营业执照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周康路4号"。

彭鹏提交的《西安市地铁临潼线(9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的合同编号:xxx-SB-2018001。

另,二审庭审中,新竹防灾公司提供了合同号SJT2018—002《销售类合同评审表》的原件。

庭审结束后,新竹防灾公司提交了SJT2018—002合同原件,与彭鹏提交的《西安市地铁临潼线(9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索引目录(按住CTRL并单机鼠标以跟踪链接):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7)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9)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11)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6)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18)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20)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2)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24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27)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31)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5)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1)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5)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7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50)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54)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58)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63)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65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67)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70)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74)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76)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78)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80)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83)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85)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92)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95)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97)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99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100)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102)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4)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07)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110)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5)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117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19)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21)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24)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28)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131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37)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40)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3)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7)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51)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55)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8)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60)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62)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64)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66)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6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71)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74)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75)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78)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81)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85)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87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89)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97)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98)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200)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6)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207)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9)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1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13)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15)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1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18)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2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223)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24)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226)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28)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30)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32)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4)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36)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37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39)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42)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4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46)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47)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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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跳槽员工企业如伺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

聘用跳槽员工企业如伺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

聘用跳槽员工企业如伺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王清【摘要】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承担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主观要件--明知或应知第二人违法行为时,采用的方法是以理性人义务标准判断第三人的行为.在总结我国目前相关商业秘密司法判例认定体现第三人恶意之行为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在聘用跳槽员工时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的应对之策.【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4页(P21-23,45)【关键词】跳槽;商业秘密;第三人;恶意【作者】王清【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美国参议院《1996年经济间谍法》立法报告有言:“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

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

”[1]正因如此,国际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律无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根据商业秘密法学的理论,商业秘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一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及虽正当获取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约人(第二人);明知或者应知第二人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恶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划分第二人与第三人的标准乃第三人未实施以不正当手段主动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诱使或胁迫他人泄密、委托他人窃取。

若相反,第三人则一如学者所言“消失”了,即成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恶意第二人”。

[2]545-547由于商业秘密法主要调整的是同业竞争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人通常是与第一人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

考察目前的商业秘密司法判例,作为第三人的企业深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主要原因在于聘用掌握了第一人商业秘密的前雇员。

O(职业健康安全)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O(职业健康安全)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5.7.30
2005.10.1
第9~13、16、17、19、20、21、30~37、39、41、42、52~59、66~84条
8
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5.1
2004.5.1
第13、16、20、22~27、38~53、55、57、58、59、60、62、63、64、67~72、74~82、84、86~89、92、103、104、105条
4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第2、5、8、10、11、14、15、21、32、42条
3
28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第3、4、12、13、15~19、22~26、29、36、39、40、41、43、44、52~63、66、68、70、73、92、93条
08.2.3
编制:审查:年月日2
O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PMEO-03-046
部门: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十九监理处编号:79-2009-01(002)
序号编号法律法规名称 Nhomakorabea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1
九届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5.1
第2~6、13、15、16、19~22、31、34条
2
1984.10.1
第2、5、16、19条
12
国务院令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2.22
19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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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智信鹏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劳动者):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智信鹏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鹏博大厦A座12层
乙方(劳动者):
性别: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以固定日期为期限的合同类型。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
期后双方可自行约定续签。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地点为: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及甲方工作需要确定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的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第六条甲方保证次月15日足额发放上月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七条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金。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甲方每月将养老保险交给乙方,由乙方自己缴纳。

教育培训及劳动纪律
第八条甲方鼓励乙方积极深造学习,考取相关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凡由甲方出资学习培训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原件由公司统一保管。


同期满,乙方补交甲方出资学习培训费用后,原证件退还乙方。

第九条甲方依据乙方的专业、业务能力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故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终止。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起仲裁、诉讼。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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