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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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经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依据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3年专项斗争期间,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乡镇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接警举报电话;
2、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2、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3、24小时举报热线: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请寄:乡镇府城路8号乡镇人民政府大院(综治中心)。
(三)直接举报
直接到乡镇镇扫黑除恶办(乡镇府城路8号乡塘镇人民政府大院)或县公安局举报。
第四条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举报方式,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必须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查证属实。
第六条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主办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按一条举报线索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办理线索的主办部门进行登记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立为一般黑恶势力等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八条领导小组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九条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乡镇府城路8号乡镇人民
政府大院)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的人员的举报;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乡塘镇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