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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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也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的谨慎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小组,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与程序,建立和使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估值方法、模型,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
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审核估值方法的选择和调整,并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
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以及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六条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计。第三章估值方法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在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审慎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本行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的特征,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第八条本行变更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时遵循谨慎性、适用性原则,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将估值方法的变更内容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九条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对于不能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以采用模型法、参考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询价法或其他方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四章盯市法估值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本行根据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的不同,尽可能采用盯市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在采用盯市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当金融工具
具有活跃交易市场时,方可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定期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盯市法估值方法确定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实施估值工作,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五章模型法估值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采用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估值模型的建立和持续优化。模型建立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一)模型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