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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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要点

1、砌体工程应在混凝土框架柱、梁、墙等完成,经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

(2)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3)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3、砌筑时,设置双排钢管脚手架,不得在墙体部位设置脚手眼。

4、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5、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设置过梁。

7、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

8、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0、砌筑砂浆优先选用成品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搅拌砂浆时,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11、用于砂浆中的早强、缓凝、防冻剂等,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12、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13、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

14、砌筑砂浆若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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