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委托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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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委托收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1.粮食品种:玉米

1.2.粮食产地:

1.3.生产时间:2016年

1.4.质量标准:2016年新产玉米,二等以上,水分14.5%以内,杂质 1.0%以内,生霉粒

2.0%以内,不完善粒8.0%以内,红伤粒2.0%以内。

1.5.粮食数量:暂定30.000吨,以实际收购入库数量为准。

第二条价格条款

2.1.价格:货物单价:玉米入库价由甲方确定,乙方只收取烘干费,干粮110元/吨。(库内入仓价)

2.2.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按双方签订的价格调整确认单执行。

第三条质量确认方式

3.1.乙方收购期间由甲方确定质量标准,入库数量及品率。

3.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要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结果以玉米入库结果为准。

3.3.货物出库时所发生的出库费、短途运输费、装车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数量确认方式

4.1.乙方库内地上衡检斤过磅数量为准。

第五条收购时间

5.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开始收购,至2017年4月30日前停止收购,如有变化,甲方另行通知。

第六条结算方式

6.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开户行注入15%贷款信用保证金,由乙方支付粮款,银行所发生的利息额全部由甲方支付。

6.2.乙方报送的收购进度必须有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玉米出库时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粮款汇入乙方账户,方可出库。

6.3.乙方不行瞒报、多报收购进度,因上报相关情况不真实或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也可协调补充相关条款,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解决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时,合同双方同意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修订本合同或者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9.3.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9.4.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承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有责任方负责。

第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持壹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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