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补偿的内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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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态补偿的内涵(一)

【内容提要】作者在对国内主流生态补偿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认为生态补偿是出于维护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由生态环境资源的享用人为必要的养护行为或本着公平享用公平负担原则,就其受益承担相应义务,以及相关制度保障的总称。论述了生态补偿的立足点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的实质是实现人类成员在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上的重新分配。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生态补偿的性质

Abstract]Ecologicalcompensationisanobligationforanyindividualororganizationstomaintainingasuit ableecologicalenvironmentforthesurvivalofmankind,orthepaymentofthecorrespondingactstother esourceowneroradministratorforenjoyingtheecologicalresources,aswellasthesecurityofthesystem, andsoon.theecologicalenvironmenthasbotheconomicandecologicalvalue,Ecologicalcompensation' sbasisistheecologicalenvironment,theessenceoftheecologicalcompensationisofredistributingthee cologicalresponsibilityandecologicalinterestsamonghuman.being.

Keywords]ecologicalcompensation;ecologicalenvironment;characterofecologicalcompensation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任重道远,惟制度创新,才有出路。

生态补偿制度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探索和尝试。它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物。起初,中外治理环境污染多是政府买单,实际是把污染者的治理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既没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又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故难以遏止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后来,一些环境法学者便主张将生态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污染者付费”——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不久,许多国家把它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化、制度化是生态补偿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国内学者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对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行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但生态补偿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仅仅“污染者付费”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

本文尝试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进行论证,希望能对统一生态补偿理论认识有所裨益。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国际国内有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和立法,并初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但何谓生态补偿,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目前国内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这样几种表述:

(一)吕忠梅教授等人认为生态补偿分狭义与广义:狭义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二)马燕副教授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将生态补偿定义为:为保护生态利益,维护生态平衡与安全,实现生态价值,达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利益一致的生态正义目标,对一切有损生态利益联系的行为进行矫正与弥补的生态化活动。

(三)毛显强博士等认为: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刺激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

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四)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王钦敏认为: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环境资源由于现在的使用而放弃的未来价值进行补偿。另外云南环境保护局洪尚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杨娟等,也在此前后作过类似论述。

(五)曹明德教授认为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90年代中期以前,囿于当时认识背景,有学者还将生态补偿狭义地定义为“生态补偿费”。

这些学者分别来自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以及实务界。吕忠梅教授等强调的是人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后的恢复性行为和安排;马燕副教授的观点建立在“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基础上,认为生态补偿是实现生态正义;毛显强博士认为生态补偿是保护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王钦敏、洪尚群和杨娟等学者,其观点的核心是“破坏者恢复”;曹明德教授突出的是自然资源(广义)享用过程中的“受益者付费”;他们从不同层面揭示了生态补偿的特定内涵。

本文作者认为,生态补偿是出于维护适于人类(也包括整个生物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由生态环境的直接、间接享用者,对生态环境进行必要的保护、修复、建设,或基于公平享用公平负担原则,就其生态环境的受益承担相应义务等一系列行为活动和有关制度保障的总称。

二、生态补偿的立足点

生态补偿的立足点,一般认为是环境,本文认为生态补偿应当立足于生态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在环境科学中,中心事物就是人类,如有的环境科学家将之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法律用语上,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解释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可见,我们所倡言保护的环境都限于“人的环境”。

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该“范畴”受到了挑战,如:生态学研究的深入告诉我们:人类与所有生物体同属一个“生态系统”,都是系统链条中的一环;生态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提出了许多诸如“动物权利”、“动物福利”和“自然权利”等新概念和新诉求;人类与自然协同向更高级阶段演化的发展观的提出等。这些事实的出现,不能不促使人类重新审视自己和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并做出正确的回应。生态环境是环境的上位概念(生态的含义为“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生态环境”的含义应为“与各种生命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的各种环境及其要素,也包括不一定对人类有影响,却会影响其他生命有机体的‘环境’及其要素等所构成的总体”),生态补偿的立足点从环境范畴拓展到生态环境正好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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