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基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基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基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1〕1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提供场地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滞水、潜水、裂隙水以及承压水等的有关参数,包括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土层的渗流特性以及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等。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三章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是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一级深基坑设计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和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对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包括:城区内的商业闹市区、居民建筑密集区、城市交通主次干道附近及地下管网情况复杂等区域的深基坑),其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包括深基坑位置、深基坑形状、深基坑面积和深基坑的长宽深、深基坑支护形式、深基坑安全等级等。对主体建筑工程的上部结构层数、结构体系、基础型式、地下层数、±0.000和基底标高的说明。

2.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应注明土的分层和参数,施工图应将反映深基坑地质条件的地层剖面按比例画在剖面图上。

3.场地及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的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基础深度、周边建筑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对雨污水管(包括废弃的)和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应特别予以说明。对施工工序以及深基坑周边堆载应明确要求。

4.深基坑必须采用动态设计的方法、措施和相关要求。应提出深基坑监测项目的要求和深基坑及周边环境预警值。

5、设计使用期限。

6.应提供深基坑支护计算书以及设计方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7、关于深基坑开挖、支护、回填监测等施工工序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应按一级深基坑设计。

1、深基坑坡顶与既有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1.5倍以内的深基坑;

2、深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在相邻基底高差1.5倍以内的深基坑;

3、距深基坑坡顶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控制沉降、变形的地面环境和设施的深基坑;

4、基坑深度大于等于10米且无法采取自然放坡的土质边坡;

5、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且以岩质边坡为主或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5米的岩质边坡。

第十四条深基坑设计参数选择时,土的粘聚力(c)设计取值,应根据现场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深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一级深基坑土的粘聚力c应乘以不大于0.85的系数。

第十五条深基坑支护结构(包括锚杆、土钉)不应超越场地红线。但若基坑周边无相邻建筑物及重要的地下管线时,在征得相邻场地产权单位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越红线。

第十六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深基坑以及因周边环境不明而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深基坑应优先采用内支撑的支护形式,不得采用土钉墙和复合土钉墙支护。

第十七条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一般取2~3倍深基坑深度),应要求进行变形监测。

第十八条深基坑的坡顶应要求硬化防水,不宜留截水沟,应采取可靠止水、降排水措施。

坡顶允许的附加荷载应明确,均布荷载不得小于20KN/m2。

第十九条预应力锚杆应采取二次高压注浆施工工艺,土层锚杆、土钉不应采用清水钻进成孔,设计文件对此应提出明确的要求。

对预应力锚杆应提出抗拔试验要求。

第二十条如果对深基坑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应在深基坑开挖前完成。

如果深基坑加固需要采用注浆的方法,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注浆对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实际需要基坑工程开挖需加深或改变支护形式时,需进行设计变更,并调整设计计算书,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深基坑严禁擅自加深。

第二十二条在大面积基坑中局部加深开挖的基坑(“坑中坑”)支护设计应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同时完成。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场地环境和地质水文条件,考虑季节性因素后,重新复核验算原基坑设计施工图,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应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四章深基坑支护专项审查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应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图设计作为强制性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岩土、结构、地基基础方面专业注册资格,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监测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深基坑监测。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监测单位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变形观测;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内力监测。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监测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报表、报告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成果应真实、准确,应采用文字阐述和绘制变化曲线(图形)相结合的表达形式。监测成果(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应附相应施工工况,及时送达委托方签收。如出现异常,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条深基坑监测项目应按下表执行。

(注:☆:应测;△:宜测;○:可测)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依据设计预警值提出分阶段施工的预警值,监测单位应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监测,对监测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章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单位不执行施工图审查意见或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暂行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技术方面的监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六条《规定》与我委原印发的有关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相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1.林黛玉:三生石畔,灵河岸边,甘露延未绝,得汝日日倾泽。离恨天外,芙蓉潇湘,稿焚情不断,报汝夜夜苦泪。

2.薛宝钗:原以为金玉良缘已成,只待良辰,奈何君只念木石前盟,纵然艳冠群芳牡丹姿,一心只怜芙蓉雪。

3.贾元春:贤孝才德,雍容大度,一朝宫墙春不再,一夕省亲泪婆娑。昙花瞬息,红颜无罪,到底无常。

4.贾探春:虽为女流,大将之风,文采诗华,见之荡俗。诗社杏花蕉下客,末世悲剧挽狂澜,抱负未展已远嫁。

5.史湘云:醉酒卧石,坦荡若英豪,私情若风絮,嫁与夫婿博长安,终是烟销和云散,海棠花眠乐中悲。

6.妙玉:剔透玲珑心,奈何落泥淖,青灯古佛苦修行,高洁厌俗袅亭亭。可惜不测之风云,玉碎冰裂,不瓦全。

7.贾迎春:沉默良善,见之可亲,深宅冷暖,累遭人欺,腹中无诗情风骚,膺内缺气概魄力。空得金黄迎春名,可怜一载赴黄泉。

8.贾惜春:高墙白曼陀,冷水伴空门。孤寒寂立一如霜,如何能得自全法?狠心舍弃近身人。侯门金簪冰雪埋,海灯僻冷长弃世。

9.王熙凤:毒酒甘醇,罂粟灿艳,锦绣华衣桃花眼,眼明刀锋吊梢眉。何幸七窍玲珑心,只惜冷硬霜凝集。千机算尽,反误性命。

10.贾巧姐:七月七日,牵牛花开,绮罗金线裹绕成,家亡院坍落污地。幸有阴德济困危,得获余生农家栖。一亩薄田,岁月绵长。

11.李纨:寒梅立霜,春来朝气。本自名宦出,农家稻香自甘愿,忠贞侍亲犹清心。竹溪茅舍佳蔬,分畦田列落英,一世宁安。

12.秦可卿:花容柳腰,风情月韵。钗黛兼美太风流,袅娜温软惜早夭。荒唐言尽,辛酸泪流,引情凡世仙客来,红楼梦醒扶春归。

2. 陆雪琪只是微笑,深深凝视着他,这个在梦里萦绕了无数次的男子,许久之后,轻轻地,低低地道:“别管明天了,好吗?”

3. 清风一缕西南荡,风铃响,仙乐扬。碧水霓裳,共与灵犀晃。月映残鬓忆以往,襟又湿,欲断肠。探首出窗望迷茫,青云上,黑竹旁,翠影依依,拂袂试晨霜。笑语欢声起心浪,同心结,不能忘!

4. 我半生说学,尽在相术,尤精于风水之相。这青云山乃是人间罕有灵地,我青云一门占有此山,日后必定兴盛,尔等决不可放弃。切记,切记!

5. 风雨萧萧,天地肃杀,苍茫夜雨中,彷彿整个世间,都只剩下了这一处地方,只有他们两人。

6. 生则尚有希望,死则背信怯懦

7. 曾经的一抹绿,我会倾尽全部守护她 .

8. 这样的一生,又会有多少的事,或人,值得你这般不顾一切呢?

9. 光阴如刀般无情,温暖你心的,是不是只有一双淡淡微笑的眼眸?你忘了么?多年之后,又或者另一个轮回沧桑?你记得的,又是什么?那空白的空虚就像回忆一样,怔怔的看着黑暗、远方。曾经的,我曾经拥抱过么?

10. 天高云淡,蔚蓝无限,的确令人心旷神怡,可是,却怎比得上,深心处里那一个心爱女子的──一个微笑?

11. 碧瑶:现在这些事,其实都是我的不是,是我瞒骗了他,所以我受什么责罚,也是应当的,但我绝不能背叛师门。

12. 暮雪千山,我不是一个人。

13. 师父,你别说了,弟子心里都早已想得清楚了。此事乃是天意,师父你自己也想不到的,何况当日最后时刻,虽然田师叔他老人家口不能言,但我心里清楚明白地感觉到他的心意,那一剑,田师叔也是要我出手的。

14. 陆雪琪:‘我当然在乎,若有可能,谁不愿长相厮守,谁不想天长地久?只是明知道难以达成,便不去想了吧!反正将来怎样,谁又知道,我却是终究不肯忘怀的。'

15. 若不是情到深处难自禁,又怎会柔肠百转冷如霜?也许真的拥抱了你。这个世界就从此不一样了吧。

16. 雨丝从夜空里落了下来,在黑暗的夜色中,在张小凡少年的眼里,仿佛带了几分温柔,甚至于他忽然觉得,这夜是美丽的,这雨是缠绵的,就连雨水打在竹叶上的清脆,也是动听的,响在了他灵魂深处。只因为在他身旁,有那样一个美丽女子,抬着头,带着七分青春二分欢喜乃至一分凄凉的美,怔怔出神地看着。这一场雨!

17. 旧时沧桑过曾记否伤心人白发枯灯走天涯一朝寂寞换宿休

18. 那眼光在瞬间仿佛穿过了光阴,忘却了这周围熊熊燃烧的火焰,看到了当初少年时,曾经的过往。

19. 黑暗深渊里的回忆,仿佛和今日一模一样,像是重新回到了,那曾经天真的岁月。原来,这一个身影,真的是,从来没有改变过吗?那变的人,却又是谁?

20. 在你绝望的时候,有没有人可以与你相伴?即使无路可走,还有人不曾舍弃吗?

21. 一切,终究是要结束的。一切,仿佛也将要重新开始……日月旋转,穿梭不停,斗转星移,谁又看尽了人世沧桑?

22. 那时候,我们身陷绝境,垂死挣扎,可是我却一直没有害怕过,当时若是就那样和你一起死了,我——我也心甘情愿!

23. 原来,千百年的时光,还是抹不去深深的一缕伤怀么……

24. 我知道你心里在想什么,师姐,你多半是骂我不知人事,不知这世道艰险,我心中所想所求,泰半都难有结果。其实我又何尝不知?若说心苦,我也曾的确为此苦过。只是,我却是想开了,人家说世难容,不可恕,而我终究不能如他一般,破门出家。但即便如此,我也只求心中有那么一个人可以相思,而且我还知道,他心中也有我,只要这般,我也就心满意足了。

25. 一剑斩龙,两界阴阳,三生合欢,四灵血阵,五婴圣骨,六和镜玄八卦幻,七朵痴情伤心瓣。八凶赤炎玄火鉴。

26. 碧瑶:你哪里会笨了?你聪明的紧!难怪我爹老是对我说,你这个人看似木讷,其实内秀的很。

27. 九幽阴灵,诸天神魔,以我血躯,奉为牺牲。三生七世,永堕阎罗,只为情故,虽死不悔。

28. 从小到大,不知道有多少人讨好我,送了多少奇珍异宝,可是……“她抬起头,凝视著张小凡的眼睛,轻轻道,”就算全天下的珍宝都放在我的眼前,也比不上你为我擦拭竹子的这只袖子。“

29. 你心中苦楚,天知我知,我不能分担你的痛楚,便与你一道承担。总希望有一日,你能与心中爱人,欢欢喜喜在一起的-------陆雪琪语

30. 我从来都不苦的,师姐。从来师门传道,便是要我们无牵无挂,心境自在,参悟造化,以求长生,不是么?可是,我要长生做什么?

31. 我不后悔,十年了,我心中还是记挂着你。如果可能,我情愿放弃一切,跟你一起到天涯海角。可是,终究是不可能了!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

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精品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精品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综合管廊运营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精品

深基坑管理规定完整版

深基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

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水贝金座大厦项目 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批人: 裕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贝金座大厦项目部 2013年 03月10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 (2) 三、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 (3)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 (4) 五、事前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5) 六、事中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6 七、事后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7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简介 (2)场地位置及基本情况: 水贝金座大厦是深圳市特力吉盟有限公司计划在深圳水贝珠宝产业园内投资建设的商业及研发生产建筑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罗湖区贝丽北路以西、布心路以南。拟建项目建筑主体分为地上及地下建筑两部分,地上建筑包括6层商业裙楼以及15层生产研发塔楼,地下建筑为3层地下室,用地面积4664.36M2,结构高度99.60M,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建筑物的建筑及结构基本情况统计简表 1.2.地层概况 根据钻探揭露,场地分布的地层主要有人工填土层、第四系残积层,下伏基岩为震旦系混合岩。其野外特征按自上而下的顺序为:人工填土层、第四系残积层、震旦系混合岩。 2.2.2基坑周边环境 周边环境简单,基坑周边10m范围内一栋建筑物、无市政管线。 二、编制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7.《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 8.《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2012) 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 ]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1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通用范 本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

深圳市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工作的通知 深建协字(2009)第04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我会已于2008年4月3日起面向全市施工企业开展这方面的服务工作。认证工作开展一年来,社会反映较好,认证工作量也较大。同时一些企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见附件一),新的办法对专项方案编制、认证及验收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针对我会在开展专项方案认证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要求 1. 施工企业向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10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 2.1 深基坑值班制度 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 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法字[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 知 沪建交〔2006〕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 2.1 深基坑值班制度 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 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进出深基坑登记制度(范围:所有进、出深基坑人员) 2、登记的具体要求 ①进入深基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先登记。所有进入深基坑施工人员应登记上岗,下班或出深基坑后要登记销号。值班员认真作好出入现场人员的统计。凡需进入深基坑的人员,特别是零星进出深基坑作业人员,必须在进入深基坑前在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去向及工作内容,

并且出深基坑后必须及时向值班室登记室汇报。 ②上级领导及其它非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深基坑除实行安全检查,也应在《进、出深基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应注明进深基坑原因、进出深基坑时间。 ③作业人员进深基坑出深基坑后,进行销号,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三、现场门岗岗位职责 1、在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安质部的指导,应熟练掌握车站施工的相关知识,随时了解深基坑内施工状况。 2、负责现场进入深基坑人员的安全检查、登记工作。 3、负责对进入现场物资的检查,进入深基坑的物资必须由运送员随同,门岗核查后,登记后方可运入深基坑内。 4、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机械设备进入深基坑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否则门岗有权禁止进入深基坑。 5、负责现场深基坑的警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负责对进深基坑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和销号工作,并严格执行登记和销号制度。 7、门岗实行24h值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负责值班室内卫生的清理工作。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8深基坑作业管理规定

深基坑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基础施工过程中深基坑作业(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深基坑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满足公司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2 适用于基础施工过程深基坑作业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 2.管理职责 2.1 本规定由公司施工经理主控,质量安全环境管理部策划管理,项目施工经理负责,项目工程部、质检站实施。 2.2项目部在进行质量策划时应针对深基坑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得到顾客的认可。 3.术语 深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4.实施程序: 本规定中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案、临边支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堆物、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4.1施工方案: 4.1.1项目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法、土质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监测要求。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支护方案及危险源和重大的危险源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4.1.2一般的深基坑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总工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负责编制,工程公司总工/公司相关学科带头人评审,相关人员会签后,工程公司总工审核,报监理单位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内容进行审定,签字同意才能施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监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委制定的《〈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 (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

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 2 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 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1997.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

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深建施[1997]12号) 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宝安、龙岗)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管全市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 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 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 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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