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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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管制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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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04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8日天政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6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执法局是本级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执法局侧重执法监督,对两区执法局的工作有监督考核权、重大和紧急工作指挥调度权,以及对重大行政案件的检查处罚权。

两区执法局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人、财、物由区上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照“市区双方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批,区上任免”的原则进行。

区执法局设立执法大队和若干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20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正,根据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三)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四)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道路、广场或者庭院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贯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同时运作,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专项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现异议,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出现异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设立精干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检查。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有城市管理经验,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后上岗。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市场监管等方面。

第二章: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具体权限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劝阻、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执法行为,要遵守执法程序,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法警告或责令当事人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尽量采取以劝阻为主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复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向法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5•【字号】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经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六月十五日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全系统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区城市管理委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

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一、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渭南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

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三、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加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各执法大队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授权行使执法职能。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回复。

七、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原则。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文明、高效便民、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执法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二)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四)指导和协调执法机构协同执法和情报共享;(五)接受本辖区内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城市管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六)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能力;(七)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执法事由和执法依据。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执法行动中,应当公正执法,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不当执法等行为,并有权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行动自由。

第四章执法措施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执法措施:(一)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二)检查、调查涉嫌违法行为;(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和违法材料;(五)进行询问、讯问;(六)依法查封、扣押;(七)依法罚款、行政拘留;(八)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九)其他依法调查手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正当执法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执法工作的十大方法

城管执法工作的十大方法

城管执法工作的十大方法城管执法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为了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城管需要掌握一些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围绕城管执法工作的十大方法。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城管的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城管的执法工作至关重要。

城管的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执法人员应该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执法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二、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执行执法程序是城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乱扣费、欺压百姓等不当行为。

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不仅是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利益的必要途径。

三、注重沟通协调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与各种单位和群众进行交流沟通,执法人员应学会沟通协调的技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互动。

可以通过开展座谈会、办公室接待、电话留言等多种形式,与市民进行沟通交流,搜集各种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处理。

四、开展宣传教育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市民法律素养。

可以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市民的行为举止。

五、加强文件管理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文件管理,执法人员应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整理、分类等,确保文件管理的规范及操作的便捷性。

同时要注重保密和防范文件遗失及泄漏。

六、强化巡查检查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巡查检查,执法人员应密切关注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状况,发现不良现象及时处理。

在巡查检查中,要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市民提出的问题及困难,有效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督查检查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督查检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引言城市管理执法是城市管理部门执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享有以下职责: - 监督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监督市民素质、公共秩序、卫生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 处理市民的投诉及其他相关行政事务; -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城市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执法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享有执法权限。

执法权限的划分原则如下: - 根据不同领域的行政法规划定执法权限; -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确立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 公开性原则:在适当的情况下,公示执法活动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公正性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效率性原则: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具体措施包括: -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和追责; - 加强对市民举报的处置,及时查处执法不规范和违法行为,保障市民权益。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现行与本条例内容相抵触的其他法规。

对于不属于本条例条款范围内的具体规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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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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