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及其演变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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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及其演变进程
摘要: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民经济的
基础,国有经济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主体地位体现
在控制力上,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
对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国有
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变迁,根据时间和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50~1982年,这一阶段出现的利润分配制
度主要有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制度、企业基金制度和利润留成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83~1993年,这一阶段先后实行了利改税、承包经
营责任制或租赁制等几次大的变革;第三阶段是1994年以后至今,
这一阶段主要是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了税利分流。
关键词: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国有
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115-01
党的十五在报告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公有制
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
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是我
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有经济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在于其
数量和比重的大小,主要表现在它的控制力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集中表现为弥补“市场失灵”,其主要功能一是
提供不适于由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二是掌握涉及国计民生和控制国民经济的行业和部门。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规定了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
分配的形式、比例及其管理方法。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也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
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不同阶段。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1950~1982)(一)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制度。
该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财政拔付。
“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是该制度的特点。
这一制度先后于1950年~1952年、1968~1977年两年度实行。
由于不同的时期客观环境不同,所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0世纪50年代初,统收统支利润分配制度的实施,为国家筹集资金、稳定和恢复国民经济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由于当时的国有经济规模比较小,其束缚企业积极性的弊端也表现得并不明显。
20世纪的60年代的后期,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其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地位被否定,失去了独立的物质利益,也就失去了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
统收统支的利润全额上缴制度在此时已经是弊大于利。
(二)企业基金制度。
该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从其实现利润
中提取小部分奖励基金,其计提依据是企业完成国家各项计划指标的情况,计提标准是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该制度先后于1953年~1957年、1962年~1968年及1978年三次实施。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企业基金的计提标准、基金使用范围均有所区别。
企业基金制度是改变统收统支利润分配格局的一种尝试,对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按工资总额提取基金的做法在客观上有降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
(三)利润留成制度。
该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条件,核定给企业一定比例的利润,留归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行支配,其余大部分利润上缴财政,具体留成和上缴比例由国家与企业协商决定,实行“一户一率”。
该制度于1958~1960年、1970~1982年两个时期先后实行。
不同时期,利润留成比例、计提依据均有所区别。
该制度将企业自身利益与其生产经营成果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财权,对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有一定作用。
但由于利润留成比例缺乏法律保证,规范性能差,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对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企业留利水平不公等问题。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1983~1993)
在这一阶段,先后实行了利改税、承包经营制等几次大的变革。
(一)利改税。
它的核心内容是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变为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形式。
该制度试行于1979年、1983年
正式实施,经过1983、1984年两步改革完成。
1983年正式推出第一步利改税,其实质内容是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
1984年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其主要内容是:全面调整工商税收,并适当调整税率;将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上缴利润改为按一户一率征收调节税,对小型企业实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租赁制。
从1987年开始,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其中以承包经营制的推广范围最广、影响最大。
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关系,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形式。
承包经营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
承包企业一般是在原来上缴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增长比例做为承包基数,在改革利润分配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折旧制度和资金供应制度也进行了相应改革。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1994年开始实行税利分流制度至今)
1994年开始,在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按33%的统一税率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规范企业税前列支的项目和标准,取消原来承包上交所得税办法,实行税利分流原则,利归利,税归税。
改革税
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对企业留利和折旧基金不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同时,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税后利润按国际通行的顺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比例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改革,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另外,还应当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入手,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将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财政分配关系纳入到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