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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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

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阶段

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

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3.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独立或在普查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填报数据。

(1)数据填报完整规范。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据实、全面填报统计指标,应填尽填;正确理解填报要求,规范填报。

(2)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要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用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活动水平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重点核证指标见附2)。

4.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普查的综合报表数据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普查机构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5.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执行本指南前提下同时参照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

6.纸质普查表用钢笔(碳素墨水)或黑色水性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字迹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保留位数按规定填写。

(三)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核算阶段

1.掌握普查对象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和产排污节点,明确对应排污环节的污染物种类,做到产排污环节全面覆盖、污染物指标应填尽填。

2.按照普查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采用适当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时,应重点做到:

(1)监测数据规范性。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数据产生全过程应符合监测技术要求,监测数据报告

加盖监测机构公章或数据报告章。

(2)监测数据代表性。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产排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且监测频次应满足规定要求。对于监测工况不能代表全年平均生产负荷的手工监测数据,参照《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8号)进行修正。

(3)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缺失时段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对多次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取废水流量加权平均值。不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期数据作为核算依据,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性。

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系数选用合理、符合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核算过程规范正确,按照实际运行情况如实填报治污设施去除效率及运行参数。注意数据单位转换或参数转化,并确保数据转化计算准确。

(四)数据审核及录入阶段

1.普查员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发现错误信息提醒普查对象及时修改或备注说明。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采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1)完整性审核。包括调查报表完整性审核和指标完整性审核。重点审核普查对象是否按照污染源属性或行业类别填报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数据是否完整正确,对于空值数据应认真核实,做到应报指标不缺不漏。

(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是否符合指标界定。普查对象排放量核算口径、方法是否规范正确,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覆盖,核算采用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零值、空值填报是否符合填报要求。

(3)一致性审核。填报信息与统计资料、原始凭证等台账资料是否一致,台账资料与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相关业务、财务资料是否一致,录入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合理性审核。指标单值、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等衍生指标是否在合理值范围内,产品产量和产能,取、排水量,固体废物产生处置量等指标间定量关系是否匹配。

(5)准确性审核。燃煤硫分、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重要核算参数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2.普查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填报后签字确认。普查表、相关佐证资料、台账报表、核算台账以及核实、修改等记录等由普查机构储存归档。普查员现场填写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并签字。

3.纸质报表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

(1)区县普查机构组织纸质报表录入。报表录入完毕后,录入员应检查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尽快将报表归还普查表管理员。普查表管理员在回收资料时,应检查报表完整,避免遗失。

(2)区县普查机构须组织复录,核查数据录入质量,设立录入人员和复录人员岗位。采用交叉复录方式,同一数据的录入和复录不能为同一人。按照普查小区抽样复录,同时应覆盖各类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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