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常见问题统一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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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见问题

山东省建筑电气三会一网2017年6月20日于济南

青岛

(一)低压配电系统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3条要

求,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

问题: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是否按照上条执行?

某些开发商(例如恒大)以规范只是要求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才按照上条执行,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规范没有要求,因此不执行上条要求。

答复:更要按此规定

2.山东省《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6.1.3电力电线电

缆在电缆桥架敷设时,除消防专用的供电电线电缆外,其它电力电线电缆不宜在耐火金属槽盒内敷设。

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要的小容量非消防负荷可以与消防供电线路共桥架敷设。

答复:不是按以上考虑,主要是从经济性考虑,详见条文说明。

3.根据消防局要求配电箱不允许放在封闭楼梯间内。

某项目在底层封闭楼梯间下设置消防电梯集水坑,电气专业将其排水泵控制箱设置在楼梯间内侧墙上,消防审图要求将控制箱移出楼梯间,而配电规范又要求在设备附近设置控制按钮箱,最后只能将消防电梯集水坑移出楼梯间。

配电箱放在底层封闭楼梯间内,不影响疏散,是否可行。答复:不允许放在封闭楼梯间是为了防止烟气扩散的楼梯间。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6中关于供电回路的解释是从总

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的回路。其中关于分配电室的定义,大底盘车库上单体的分配电间算不算分

配电室,可否从此之后分为消防与非消防。总配电室到分配电室的这段线路肯定是需要按耐火处理,但应该不算消防配电线路,经过电缆沟或电井不需要必须按矿物绝缘处理。

答复:大底盘车库和以上单体如按一个建筑物考虑,单体配电间不算分配电室,按不同建筑物考虑,则是。一般按同一建筑物考虑。

5.对于容量较小的消防风机、水泵如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

的保护方式,断路器是否可以选用微断?

答复:可以,但短路容量应满足要求,如有过负荷保护应与热继电器匹配。

6.事故后排风机是否属于消防负荷,接到消防回路?

答复:消防时用即为消防负荷,不用即不是。

(二)照明系统

7.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需要在地面上设置疏散指示灯的场所:《商

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5.3.6条条文解释,规定设置间距为3米;《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DB37/1022 -2008第6.4.1条规定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电光源型及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5m;

问题:一般如何设置?

答复:按严格的执行。地面不允许设蓄光型指示标志,只能用电光源。

8.应急照明灯具必须带蓄电池,备用照明是否必须带蓄电池,

如果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处已满足一、二级负荷的要求,是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只需要满足应急照明切换的要求即可,特别是消防泵房的备用照明不需要按180分钟配备蓄电池。

答复:疏散通道照明及疏散指示,必须有一路为蓄电池供电,有三种方式。应急备用照明没必要采用蓄电池供电。

9.网点、商场内小商铺应急照明可否取自本商铺户内的照明箱,

自带蓄电池?

答复:可以,从小商铺总配电箱。

10.设计中智能疏散系统中的分配电装置和集中电源的回路

数是根据现场情况和规范要求决定的,但是消防验收的时候是根据厂家送检报告验收的。这其中就会存在实际回路数和送检报告中回路数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某些智能疏散系统厂家分配电装置的送检报告中出线回路数是4路(只是举个例子,不是针对某个厂家),现场设计的回路数是2路(或者6路)。到现场的柜子的回路数一般是根据现场要求来做的,这就存在和消防验收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常规的更改方法是在原来的分配电装置里面增加2个无用的断路器(或者拆掉2个断路器并将拆掉的2个回路并入到其他回路)。增加断路器属于多余,将原有的断路器拆除就属于不符合规范要求了。这种整改方式显现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所以,笔者认为这种回路数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功能性的问题,而且回路数是在满足现场要求和规范规定的情况下设置的,非得整改成和检验报告的一致没有必要且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答复:用定型送检报告中的产品。按以上例子,如现场为2路,则预留两路备用,如现场为六路,如果送检报告只有4路的,则用两台分配电装置。

(三)自动报警系统

11.某工程为多层建筑,设有中空,中空上部为采光窗,采光

窗建筑专业局部设置了电动排烟窗。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13条要求,应在电动窗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1)电气设计时是否可以仅在电动窗附近设置火灾探测器,

不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等其他消防设施?

(2)是否可以不设置火灾探测器,采用手动开启排烟窗?

答复:应整个工程全部设置。对于电动排烟窗(或防火门)等联动设备极少的工程,可不设。

12.建筑物根据规范不需要整体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个别

区域仍设有消防设备如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是否根据规范仅该区域或场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可?

答复:不可以,如设在全部设置。

13.防火门监控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1条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其条文解释: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着火时以及人员疏散后能自行关闭,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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