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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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省协调联动机制
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3号) 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09〕17号)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规范性文件
2、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是国家制定矿产资源管 理制度的基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 离是制定管理制度的原则。
3、国家规定的禁采区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 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 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 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4、矿业权的获得方式 ——政府出让: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可获得矿业权;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招标、拍卖、 挂牌时,通过投标、议标、竞标、报价可获得矿业权。 ——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转让矿业权,矿业权转让双方完成法定的手续后,受 让人成为新的矿业权人。
5、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的要求 (1)合理的矿山设计。矿山设计应当依据经批准 的地质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开发利用的 “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 标。 (2)按规定施工。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 采设计进行施工,在开采过程中应当达到经批准的设 计“三率”指标。 (3)对暂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要实施保护。
——省国土资源厅: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 2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 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 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 规模中型以下的; 4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宝 玉石、石煤、泥炭的开采;
5、上述所列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 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6、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分级发证权限: ——国土资源部: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 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 以上的; 4、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 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 量规模大型以上的; 5、跨省、直辖市的。
5、强化调控,优化布局
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5号) 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4号) 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号)
四、当前采矿权管理的要求
根据我市情况和国土资源部、省厅、荆州市局的 有关要求,近期采矿权管理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 作: —— —— —— —— —— 严格按照权限管理 加强出让管理 规范审批登记程序 严格审批登记条件 加快建设矿政管理信息系统
(一)严格按照权限管理 分级管理要求:国家对采矿权出让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审批登记管理。 审批登记范围的规定:在 1998年出台的矿产资源 法三个配套法规中作出了初步规定,但不够明晰。 2005 年,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出台 200 号文件,对国家和地方的发证权限进行了调整,省国 土资源厅在 2006 年的 107 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省、 市、县的权限范围。
1998年国务院明确将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 地勘行业的管理职能并入国土资源部。确定有关地矿 行政管理的四项职能有: 一、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 源储量管理、补偿费征收管理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三、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四、地质环境保护管理。
二、采矿权管理工作的依据
采矿权管理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配套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采矿权管理
一、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概述 二、采矿权管理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概念及基本要求 四、当前采矿权管理的要求
一、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概述
地矿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照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活动、地质环境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以体现国家的意志,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有序 进行,着力保护地质环境。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地矿 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简称“矿政管 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简称“地环政管理”。)
3、矿业权市场建设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5号)
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要点
(国土资厅发〔2011〕17号)
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4、改革审批
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2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分 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1)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 可证规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获得相应 经济利益的权利。 (2)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 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
3、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分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1)探矿权人:是指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法人或 自然人。 (2)采矿权人: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人或 自然人。
1、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暂行规定(鄂土资发〔2003〕100号) 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 号) 3、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 4、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 发【2007】34号 ) 5、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7】73 号 ) 6、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设计编写要求》、《湖北省固体矿产地 质勘查坑探工程设计编写要求》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7】36号 ) 7、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 8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硅石类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 【2010】181号 ) 9 、关于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 2011 】 27 号 ) 10、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鄂 土资规〔2011〕1号)
(4) 对尾矿的保护。与暂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 一样,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5)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6)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7)保护地质遗迹和文化古迹。 (8)加强矿山生产勘探。
6、国家对停办、关闭矿山的要求 (1)停办矿山。是指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还有可开采的 矿产资源,因其他原因停止开采。停办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以 下工作: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按规定报销所 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消除矿山安全隐患;完成矿山环境保 护;缴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停办矿山由采矿 权人向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进 行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注销采矿权手续。 (2)关闭矿山。是指在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的可开采矿 产资源已经采完而关闭。在矿山企业关闭前一年,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 报告;矿产储量审批机关对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准 关闭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整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闭 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并汇交;消除安全隐患;完成矿 山环境保护;缴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经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基本概念及基本要求
(一)基本概念 1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 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1) 矿产资源的特点:是自然资源;是地质作用 形成的;是有利用价值的。 (2) 基本特性:形成的长期性;利用的耗竭性; 存在的隐蔽性;分布的不均性;开发的地域性;利用 的时代性。 (3)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划分:由国土资源部确 定并发布。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一般将大于大型 2 — 5 倍的称为特大型,将小于小型 1 / 10 的称为零星 分散矿产资源。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矿 产资源法,虽然1996年8月做了修正的工作,但某些条款已明 显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另外: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矿区规划及专项规划、 矿业权设置方案等,也是我们进行采矿权管理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号)
2、细化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等等
采矿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5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l1987]42号文件
4 、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 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 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 立体空间区域。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方针、制度 ——基本原则: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遵循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规律配置矿产资源,保障当前和长远的需 要。坚持促进矿业的发展。 ——基本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 护”的总原则。执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 利用的方针。实施对矿产资源“严而又严”的管理 制度。 ——基本制度:严格的审批制度。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可流转制度。对违 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的责任追究制度。
(4) 新旧矿产资源储量名称的关系:旧的矿产 资源储量分为A级储量、B级储量、C级储量、D级储 量、E级储量5种类型;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 (3 种类型 ) 、基础储量 (6 种类型 ) 、资源量 (7 种类 型)3大类16种类型。 (5) 矿产资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实施细则》将矿产资源分成能源矿产、金属 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171 种,其中 25 种按用途分为 84 种,共计 230 种。我市的矿产资 源是四大类皆有,已发现的矿产资源30种,已开发 利用的18种。
国土资源部主要规范性文件 (共18件,不含监督管理)来自1、出让方式与分类、分级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