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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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的要点(讲义)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总队防火部的统一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交流《消防监督检查的要点》,由于各位领导、同志们都来自消防监督和管理的一线,对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不陌生。因此,我想今天结合日常运用《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的有关内容,就怎样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抓好要点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大家都知道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是在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令的基础上实施的,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完善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现在我结合新规定,就如何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谈点个人意见:

一、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我们认为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就是通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使社会单位能基本达到消防安全标准。从根本上降低全社会的火灾风险、减少火灾发生。

(一)《消防法》明确的职责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的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二、《规定》中明确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2009年2月9日,在建的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园区文化中心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其中过火面积8490平方米,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6383万元。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有关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配合建设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监理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的问题监理不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问题监管不力。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央视和施工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组织违规燃放超标准的烟花爆竹,他们的违规行为造成了火灾隐患,并直接导致了这起火灾的发生。因此,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非常明确。

(一)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做了如下明确: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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