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业务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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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务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满足甲方的通信需求,甲乙双方秉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调整甲方客房、办公电话费用,实行数字中继线与对外联系电话国内通话费整体包干办法。
1.2 调整甲方光纤费用。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包括一点业务受理、一点故障申告、统一计费结算、统一技术支持。
2.2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3 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包括一点受理、一点故障申告、统一计费结算、统一技术支持。
2.4 甲方免费提供符合乙方光纤安装条件的场地及220V电源。
2.5 甲方有专人负责局域网的维护工作。
负责电脑终端及电脑安装调试工作。
甲方局域网的内部线路和设备的维护、升级、置换工作及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2.6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后,在乙方能提供相应或可替代电信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承诺优先使用乙方的电信业务。
乙方同意对甲方使用乙方其余的电信业务在业务办理和技术升级上提供支持。
同时,在甲方有任何新增电信业务需求的时候,乙方提供的条件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相同的情况下,甲方承诺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业务。
2.7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的设备、固定公网IP 地址及线路移作他用或转让、转租第三方使用,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转接(穿透)服务,不得利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接入业务从事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违法活动。
2.8 甲方100M光纤局域网如接入网站,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网站备案。
2.8.1 甲方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完成所有固定公网IP地址上开设的互联网网站的备案工作。
所有接入网站未完成备案工作之前,不得提供网站接入服务。
2.8.2 因甲方接入未备案网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接入网站对应的固定公网IP地址及网络接入,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2.8.3 甲方有责任向自己的最终用户(网站)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有责任监督自己的最终用户(网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 及时将甲方的光纤和固话费用调整到位。
3.2 乙方负责光纤收发器之前光纤的维护工作。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站式服务”,包括一点业务受理、一点故障申告、统一计费结算、统一技术支持。
3.4 乙方将甲方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确保甲方能享受优先优质优价的通信服务,严格按电信服务标准,确保甲方通信畅通。
第四条费用优惠及付费方式
4.1 固话资费
调整甲方客房、办公电话费用, 将甲方所租的10条数字中继线与对外联系的客房、办公电话实行国内通话费整体包干,即按**元/月消费国内通话费***元, 超过***元部分按**折优费, 其他业务按国家资费标准收取。
4.2 光纤业务费用
调整甲方20M光纤使用费, 按元/年收取, IP地
址使用费按元/月/个收取。
乙方为开通甲方ITV业务而提供的光纤不另行收费, 此光纤不能连接中国电信互联网。
4.3 计费周期以乙方的计费周期为标准,乙方的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乙方将另行通知甲方。
甲方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的通信费用缴清,如逾期未交,乙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做停机处理,责任由甲方自负,并依法追缴欠费。
4.4 本协议签定生效后,如资费或业务开放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则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
5.2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5.3 在本协议期内,双方不得因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其他
6.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解决。
6.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单之后生效,从20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6个月。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按年顺延,直至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
6.4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娄底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