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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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女 儿 张 小 兰 继 承 。而 且 这 份 遗 嘱 也 进 行 了 公 证 。 由 此 , 2 2 共 同 遗 嘱 的 三 种 形 式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一 般 有 以下 表 现 形 式 : 产 生了张大军 和张小 兰的一系列 共同遗 嘱的继 承纠纷 。
1 2 案例 引 出的 问题 .
1 2 1 何 为 共 同遗 嘱 ..
() 互 遗 嘱 : 1相 即遗 嘱 人 相 互 指 定 对 方 为 自 己 的 遗 产 继 承人 。典 型的是 在 夫 妻共 同遗 嘱 中约 定 , 何 一方 先 去世 任
其 共 同 遗 嘱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嘱 人 依 其 共 同 的 意 的 , 遗 产 由 另 一 方 继 承 。 ( ) 三 人 终 意 受 益 之 共 同遗 嘱 : 种 情 况 下 的 遗 嘱 又 2第 这 分 两 种 , 种 是 共 同 遗 嘱 人 共 同 指 定 第 三 人 为 遗 产 的 继 承 一 共 同遗 嘱 和 实 质 意 义 上 的共 同 遗 嘱 。
No .9, O11 2
现代商贸工业 Mo enB s e aeId s y dr ui s T 问题 探 析 遗
江 梦 许 晶 晶
( 南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院 , 庆 4 1 2 ) 西 重 0 1 0
1 一 个 案 例 引 出 的 问 题
1 1 案 情 介 绍 .
各 自独立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共 同遗 嘱 。形式 上 的共 同遗 嘱仅 在 表 现形 式 上 具 有 共 一 性 , 最 简 单 的 表 示 在 同 一 张 即
但 同 张 德 福 、 文 娥 夫 妇 有 一 子 一 女 。老 两 口 于 1 9 魏 9 8年 3 纸 上 , 在 内 容 上 各 遗 嘱 人 却 是 进 行 的独 立 的 意 思 表 示 , 一 月2 6日共 同立 下 一 份 遗 嘱 并 进 行 了 公 证 。公 证 的 共 同 遗 时 相 互 间 不 存 在 制 约 和 牵 连 。 形 式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份 遗 并 嘱 内容 是 : 们 夫 妻 共 同订 立 遗 嘱 , 定 我 们 两 个 人 中先 去 嘱 的 法 律 效 力 生 效 与 否 , 不 影 响 另 一 份 遗 嘱 的 内 容 和 法 我 决 是 世 的 一 方 的 遗 产 由另 一 方 继 承 。后 去 世 的 一 方 的 遗 产 由 儿 律 效 力 。而 实 质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形 子 张 大 军 继 承 后 留 给 孙 子 张 凡 。其 他 人 均 没 有 继 承 权 , 我 嘱 人 将 其 共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通 过 一 份 遗 嘱 表 示 出 来 , 成 一 们 夫 妻 二 人 无 论 谁 先 去 世 , 一 方 不 得 更 改 或 撤 销 本 遗 嘱 。 个 内 容 共 同或 相 互 关 联 的 整 体 遗 嘱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共 同遗 另 而 仅 20 0 0年 4月 , 张德 福 去 世 了 , 0 1年 2月 , 文 娥 也 离 开 了 20 魏 嘱 应 仅 限 于 实 质 的共 同 遗 嘱 ,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以形式 为联系 纽带 , 内容 上 无 本 质 的 联 系 ,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与 人 世 。 魏 文 娥 在 张 德 福 去 世 3个 月 后 立 下 了另 一 份 遗 嘱 , 内容 是 : 现 在 决 定 撤 销 19 我 9 8年 与 丈 夫 张 福 瑞 立 的 遗 嘱 , 共 同遗 嘱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本 文 所 探 讨 的 也 仅 限 于 实 质 上 根 据 目前 我 的 生 活 起 居 状 况 , 房 产 在 我 百 年 以 后 遗 留 给 的 共 同遗 嘱 。 将
框 架及 解 决继承纠纷 实际 问题 的意见 。在 继承 立法 中, 对共 同遗嘱作 出相应 的限制性 规定 , 以减 少有 关共 同遗 嘱 的继承 纠
纷 , 共 同遗 嘱 更 符 合 遗 嘱 人 对 其 遗 产 处 分 的 真 实意 思 的 表 现 形 式 , 障 公 民的 遗 嘱 自由 ,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权 益 。 使 保 保 关 键 词 : 同遗 嘱 ; 思 自治 ; 嘱 自由 共 意 遗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0 - 2 90 1 7- 18 2 1 ) 90 3 -2
摘
要 : 国 法 律 尚 没 有 关 于共 同遗 嘱 的 明 文 规 定 。 在 理 论 界 , 者 对 共 同 遗 嘱 颇 有 争 论 , 此 同 时 ,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我 学 与 在
对 共 同遗 嘱 的 继 承 纠 纷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和 处 理 方 法 。 由 案 例 出发 , 浅谈 关 于 共 同 遗 嘱 的 若 干 问题 , 出共 同 遗 嘱 法 律 制 度 的 提
思 表 示 订 立 的 同 一 份 遗 嘱 。共 同 遗 嘱 可 分 为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1 2 2 共 同 遗 嘱 的 生 效要 件 ..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 种 情 况 下 需 共 同 遗 嘱 人 均 已 死 亡 , 同 遗 这 共 嘱 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分 共 同 遗 嘱 人 死 亡 并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部
首 先 , 立 共 同遗 嘱 的 主 体 合 格 。 其 次 , 设 立 共 同 遗 设 该
另 再 嘱 的 行 为 是 共 同 法 律 行 为 。再 次 , 同 遗 嘱 处 分 的 对 象 是 力 ; 一 种 是 共 同 遗 嘱 人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后 , 指 定 由他 们 共 共 同指定 的继承人继 承遗 产或接受遗 赠 。 共 同共 有 财 产 。最 后 , 同 遗 嘱 的 表 现 形 式 是 法 定 的 。 共
1 2 案例 引 出的 问题 .
1 2 1 何 为 共 同遗 嘱 ..
() 互 遗 嘱 : 1相 即遗 嘱 人 相 互 指 定 对 方 为 自 己 的 遗 产 继 承人 。典 型的是 在 夫 妻共 同遗 嘱 中约 定 , 何 一方 先 去世 任
其 共 同 遗 嘱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嘱 人 依 其 共 同 的 意 的 , 遗 产 由 另 一 方 继 承 。 ( ) 三 人 终 意 受 益 之 共 同遗 嘱 : 种 情 况 下 的 遗 嘱 又 2第 这 分 两 种 , 种 是 共 同 遗 嘱 人 共 同 指 定 第 三 人 为 遗 产 的 继 承 一 共 同遗 嘱 和 实 质 意 义 上 的共 同 遗 嘱 。
No .9, O11 2
现代商贸工业 Mo enB s e aeId s y dr ui s T 问题 探 析 遗
江 梦 许 晶 晶
( 南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院 , 庆 4 1 2 ) 西 重 0 1 0
1 一 个 案 例 引 出 的 问 题
1 1 案 情 介 绍 .
各 自独立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共 同遗 嘱 。形式 上 的共 同遗 嘱仅 在 表 现形 式 上 具 有 共 一 性 , 最 简 单 的 表 示 在 同 一 张 即
但 同 张 德 福 、 文 娥 夫 妇 有 一 子 一 女 。老 两 口 于 1 9 魏 9 8年 3 纸 上 , 在 内 容 上 各 遗 嘱 人 却 是 进 行 的独 立 的 意 思 表 示 , 一 月2 6日共 同立 下 一 份 遗 嘱 并 进 行 了 公 证 。公 证 的 共 同 遗 时 相 互 间 不 存 在 制 约 和 牵 连 。 形 式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份 遗 并 嘱 内容 是 : 们 夫 妻 共 同订 立 遗 嘱 , 定 我 们 两 个 人 中先 去 嘱 的 法 律 效 力 生 效 与 否 , 不 影 响 另 一 份 遗 嘱 的 内 容 和 法 我 决 是 世 的 一 方 的 遗 产 由另 一 方 继 承 。后 去 世 的 一 方 的 遗 产 由 儿 律 效 力 。而 实 质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形 子 张 大 军 继 承 后 留 给 孙 子 张 凡 。其 他 人 均 没 有 继 承 权 , 我 嘱 人 将 其 共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通 过 一 份 遗 嘱 表 示 出 来 , 成 一 们 夫 妻 二 人 无 论 谁 先 去 世 , 一 方 不 得 更 改 或 撤 销 本 遗 嘱 。 个 内 容 共 同或 相 互 关 联 的 整 体 遗 嘱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共 同遗 另 而 仅 20 0 0年 4月 , 张德 福 去 世 了 , 0 1年 2月 , 文 娥 也 离 开 了 20 魏 嘱 应 仅 限 于 实 质 的共 同 遗 嘱 ,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以形式 为联系 纽带 , 内容 上 无 本 质 的 联 系 ,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与 人 世 。 魏 文 娥 在 张 德 福 去 世 3个 月 后 立 下 了另 一 份 遗 嘱 , 内容 是 : 现 在 决 定 撤 销 19 我 9 8年 与 丈 夫 张 福 瑞 立 的 遗 嘱 , 共 同遗 嘱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本 文 所 探 讨 的 也 仅 限 于 实 质 上 根 据 目前 我 的 生 活 起 居 状 况 , 房 产 在 我 百 年 以 后 遗 留 给 的 共 同遗 嘱 。 将
框 架及 解 决继承纠纷 实际 问题 的意见 。在 继承 立法 中, 对共 同遗嘱作 出相应 的限制性 规定 , 以减 少有 关共 同遗 嘱 的继承 纠
纷 , 共 同遗 嘱 更 符 合 遗 嘱 人 对 其 遗 产 处 分 的 真 实意 思 的 表 现 形 式 , 障 公 民的 遗 嘱 自由 ,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权 益 。 使 保 保 关 键 词 : 同遗 嘱 ; 思 自治 ; 嘱 自由 共 意 遗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0 - 2 90 1 7- 18 2 1 ) 90 3 -2
摘
要 : 国 法 律 尚 没 有 关 于共 同遗 嘱 的 明 文 规 定 。 在 理 论 界 , 者 对 共 同 遗 嘱 颇 有 争 论 , 此 同 时 ,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我 学 与 在
对 共 同遗 嘱 的 继 承 纠 纷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和 处 理 方 法 。 由 案 例 出发 , 浅谈 关 于 共 同 遗 嘱 的 若 干 问题 , 出共 同 遗 嘱 法 律 制 度 的 提
思 表 示 订 立 的 同 一 份 遗 嘱 。共 同 遗 嘱 可 分 为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1 2 2 共 同 遗 嘱 的 生 效要 件 ..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 种 情 况 下 需 共 同 遗 嘱 人 均 已 死 亡 , 同 遗 这 共 嘱 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分 共 同 遗 嘱 人 死 亡 并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部
首 先 , 立 共 同遗 嘱 的 主 体 合 格 。 其 次 , 设 立 共 同 遗 设 该
另 再 嘱 的 行 为 是 共 同 法 律 行 为 。再 次 , 同 遗 嘱 处 分 的 对 象 是 力 ; 一 种 是 共 同 遗 嘱 人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后 , 指 定 由他 们 共 共 同指定 的继承人继 承遗 产或接受遗 赠 。 共 同共 有 财 产 。最 后 , 同 遗 嘱 的 表 现 形 式 是 法 定 的 。 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