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
共同遗嘱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共 同遗 嘱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共 同 遗 嘱 ,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嘱 人 共 同订 立 同一 份 遗 是
一
、
嘱 , 其 死亡 后 各 自或 共 同遗 留的 财产 指 定 继 承 人继 承 的一 种 遗 产 对 继承 方式 。其来 源 于 西 欧 等 国的 习惯 法 , 行 于 中世 纪 , 马 法 时 盛 罗
一
共 同 遗 嘱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谢 淑敏
(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 院 2 5 0 ) 苏 1 0 0
【 摘 要 】 同 遗 嘱 , 别 是 夫 妻 共 同遗 嘱 作 为 一 个 社 会 现 象 是 客 观 存 在 共 特
的 。 审 判 实务 中 , 理 因共 同 遗 嘱 继 承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时 , 于 无 明 确 法 处 由 律 规 定 导 致 标 准 不 一 , 法 各 异 。 本 文 旨在 通 过 论 述 共 同 遗 嘱 的 概 念 、 做 特 征 、 关 立 法 例 及 理 论 学 说 , 而分 析 我 国共 同遗 嘱 制 度 的 理 论 构 建 。 相 从
代还 没有 承认 这种 遗 嘱 的有 效 性 ,4 1 世 纪 这 种遗 嘱继 承方 式 才 1 5 开始 在 欧洲 流 行起 来 。与单个 遗 嘱相 比 , 同遗嘱有 以下几个 特征 : 共
首 先 , 同遗 嘱 是 一 种 双 方 或 多 方 的 民 事行 为 。一 般 认 为 , 共 遗 嘱 是一 种 处 分 自 己遗 产 的单 方法 律 行 为 , 同 于 契 约等 合 意 行 为 , 不 但 共 同遗 嘱却 是 双 方 或 多 方 共 同合 意 的结 果 。共 同 遗 嘱 的 成 立 乃 是 双 方或 多方 共 同 的意 思 表 示 。其 次 , 同 遗 嘱 只 能 处 分 共 同 遗 共 嘱人 个 人 财 产 或 共 有 财 产 。一 般 情 况 共 同 遗 嘱 只 适 用 于 夫 妻 之 间 。再 者 , 同遗 嘱 的生 效 时 问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共 同 遗 嘱 是 两 共 个 或 两个 以上 的人 订 立 的 , 死 亡 时 间 先 后 不 同 , 而 遗 嘱 生 效 时 其 从 间不 能 与一 般 遗 嘱 一 样 认 定 。从 总体 上 说 , 同遗 嘱人 之 一 死 亡 , 共 共 同 遗 嘱 不发 生 效 力 , 者 部 分 发 生 效 力 , 或 只有 当共 同遗 嘱 人 全 部 死 亡 时 , 嘱 才 能全 部 生 效 。或 者 说 , 在 共 同遗 嘱 人 中 的 一 人 死 遗 “ 亡 时 , 嘱 中涉 及该 遗 嘱人 遗 产 的 内容 也 就 应 发 生 效 力 , 涉 及 未 遗 而 死 亡 的 遗 嘱人 的遗 嘱 内容 则 不 能 发 生 效 力 。 只有 在 共 同遗 嘱 人 全 部 死 亡 的情 况 下 , 同遗 嘱才 能 全 部 生 效 。因 此 , 共 同 遗 嘱 效 力 共 对 的 认 定 , 当以 各个 遗 嘱人 死 亡 的时 间 具 体 确 定 。 另外 , 同遗 嘱 应 ” 共 的 内容 具 有严 格 的 内在 整 体 性 和 变 更 、 销 的非 自 由性 , 且 在 表 撤 而
浅谈共同遗嘱的认定与建构
浅谈共同遗嘱的认定与建构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不仅浓缩着家庭或亲属之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历史与现状,而且折射出宏观经济体制的运行态势,并反映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
我国现行继承法运作十多年来,经济体制的纵深改革、国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家庭结构和职能及亲属模式的演变、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都无不对遗产继承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
其中,共同遗嘱已不再像立法初期那样无关紧要,而是凸现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对此问题,由于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少有问津,民间盲目选用而自生自灭,实务中认定和处理多有分歧,所以迫切需要从学理上解惑,从法律上定位,并为实践操作提供导向。
基于此,笔者拟对共同遗嘱的认定和建构作基础性评析,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共鸣和实务界的重视。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和表现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其表现有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
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
这种共同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独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约和牵连。
一个遗嘱人的表意内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响其他遗嘱人表意内容的效力。
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即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作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为共同财产居多;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关的遗嘱,即形式上各自独立、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
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建构
岳 红强 : 我 国共 同遗 嘱制度 的 立 法建构
一
方死亡后 由另一方继承 自己的遗产 ;待双方均死
则违背 了意思表示一致原则, 使 共同遗 嘱形同虚 设,
丧 失 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并损 害了指定继 承 人的利 益 , 容易引起 继承纠纷 。 4 . 共 同遗 嘱人均死 亡后才 由第三人 开始 继承 。
岳 红 强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河南大学 法学 院,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1 )
【 摘
要】 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的一种传统类型 ,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 但我 国现行《 继承法》 对其却
未加 以规 定。在 《 继承 法 》 修 改之 际 , 应 立足 于我 国的继 承 实践 和 民众 的继承 习惯 , 在 立法 上 明确规 定 共 同遗 嘱的 法 律地 位 , 并从 共 同遗 嘱的 主体 与客体 、 种 类 与方 式 、 变更 与撤销 等 方 面进行 科 学建构 , 最 大 限度发 挥其 积极 作 用 , 以尊
制的共 同遗嘱应当仅 限于夫妻共 同遗嘱 。
我 国始终未从根本上对共 同遗 嘱进行立法确认和法 律规制 ,不利 于遗 嘱 自由原则的维 护和遗 嘱制度 的 完善 。在 当前 《 继承法》被提上修改议程的背景下 , 对共同遗嘱制度基本理论及如何建构进行深入探讨 , 对我 国继承法 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 现 实意义 。
在一定程度 上促进 了共 同遗 嘱纠纷 的解 决 。但是 ,
人 的遗嘱独立产生法律效力 ,互不制 约和牵 连。实 质意义上 的共 同遗嘱指的是两个人或两个 以上的遗 嘱人将共 同一致 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 出来 ,形 成一个 内容共 同或相互关联 的整体遗 嘱。 在 国外 , 共 同遗嘱通常在 夫妻之 间订立 ,也可能在其他亲属 之 间订立 。从我 国遗产继承 实践来看 ,共 同遗嘱常 常在夫妻 之间订立 ,夫妻之外他人订 立的情 形很少 见到。究其原因,共有 的财产 关系兼 具特 定的人身 关系是共同遗嘱设立的基础条件 。因此 ,法 律所规
夫妻合立遗嘱的确立及生效要件
继 母 的签名 由其父亲代 写 导致 相应财产 按照 法定继承 处理 , 如 果 其 一定 的标准 , 即夫妻 合立遗 嘱有 效 的形式要 件和 实质要件 , 由 继母 的签名为 本人所 写或 能够 证明为 继母本人 所写 , 遗 嘱是 否有 此 既可 以规 避或者解 决“ 禁 止说” 所 提 出产 生的 问题 , 且从 中国的 效, 何时 生效等 问题 , 则 因我 国现行 《 继承 法》 并无 夫妻合 立遗 嘱 法制 环境 以及 司法 实践来 看 , “ 折 中说 ” 更 具有实 践可操 作性 。 因 的相关 规定 , 会 在实践 中引 发一定 的法律 适用 的争 议 。 近年 来人 们道 德观 念和 婚姻 观念 的改 变 ,故而一 方丧偶 或离 婚 后, 与他 人重 新缔 结婚姻 关系 的情 况也在 不断 的涌现 。再婚 中 ,
制度 , 进行 讨论 剖析 , 以 求对新 法之制 定有 所裨益 。 关键词 继承 案 夫妻合 力遗 嘱 有 效要件 作 者简 介: 徐 澜涛 , 北京 市西城 区人 民法 院法官助 理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3 . 5
一
.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3 7 - 0 2
是体 现在 , 夫 妻双方 的意 思表 示对于 遗嘱 的产生 、 生 效 以及 变更 撤销有 决定性 的影响 , 故应 当认 定夫妻 合立遗 嘱是夫妻双 方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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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 A
、 一
个继承 案件 引发 思考 Nhomakorabea高老爷 子 1 9 5 6 年 与张 氏结婚 后, 生有 子女 三人 : 女 儿高 甲、
二、 夫 妻合 立遗嘱 及其确 立 的必要性
遗体安葬权的法律思考
某甲于1949年之前受父母之命,经媒妁之言与某乙结婚,育有一女。
后其因故出走外地,亦于1949年之前与某丙结婚,育有数子女,甲一直与丙共同生活。
后某乙身故,葬于甲家祖坟墓地。
再后某丙身故,由甲、丙所育众子女购置墓地安葬。
某甲临终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与某丙合葬之意。
某甲死后,甲、乙之女与甲、丙众子女就其安葬地点争吵不下,甲、乙之女诉至法院,要求将某甲与其母合葬于甲家祖坟墓地。
本案涉及的咨询题有:遗体的地位、以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
对本案引发的遗体安葬权咨询题,本文依以下思路展开分析:首先探求有关遗体处分的要是干语境与“碍事因子〞,在此本原上分析通过遗嘱对遗体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文集中探讨的遗体安葬方案应该定〕的效力,最后讨论在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有关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其缘故此应为即使遗嘱付之阙如,亦可使死者进土为安。
一、遗体的地位物权法、人身权法、亲属与接着法是考虑遗体地位的三种要紧语境。
遗体在物权法上的地位要紧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的咨询题。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以及特定权利的支配关系的典型。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支配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
遗体是失往生命的人身,在人们的瞧念中无法断然割断其与生者的伦理与情感联系,然而依据上述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遗体回进物的范畴应无大碍:遗体是物,死者近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能够依据所有人的意志为医学、科学研究等目的加以利用,然而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缘故此的限制。
[1]遗体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卫咨询题有关。
我国现行没有明确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保卫,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要紧作出五项司法解释[2],据此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根基缘故此,即〔1〕死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卫[3],〔2〕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4],〔3〕近亲属就死者人身权益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5].这种务实基调的三缘故此标明,司法实践对有关死者人身权益保卫咨询题的态度,大概是在扬弃死者本人的权利保卫讲与近亲属利益保卫讲的本原上,采纳了延伸保卫讲的立场。
共同遗嘱论文:共同遗嘱问题探析
共同遗嘱论文:共同遗嘱问题探析共同遗嘱论文:共同遗嘱问题探析摘要:我国法律尚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
在理论界,学者对共同遗嘱颇有争论,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法。
由案例出发,浅谈关于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提出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框架及解决继承纠纷实际问题的意见。
在继承立法中,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有关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使共同遗嘱更符合遗嘱人对其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的表现形式,保障公民的遗嘱自由,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共同遗嘱;意思自治;遗嘱自由1 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1.1 案情介绍张德福、魏文娥夫妇有一子一女。
老两口于1998年3月26日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
公证的共同遗嘱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
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
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
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
魏文娥在张德福去世3个月后立下了另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
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由此,产生了张大军和张小兰的一系列共同遗嘱的继承纠纷。
1.2 案例引出的问题1.2.1 何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依其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同一份遗嘱。
共同遗嘱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1.2.2 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首先,设立共同遗嘱的主体合格。
其次,该设立共同遗嘱的行为是共同法律行为。
再次,共同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共同共有财产。
最后,共同遗嘱的表现形式是法定的。
1.2.3 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指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有效状态,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共同遗嘱是在共同遗嘱依赖的基础时有效力存在,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当共同遗嘱人均已死亡,共同遗嘱开始全部生效。
论共同遗嘱(一)
论共同遗嘱(一)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及各国立法例分析(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分析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
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
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
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
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
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共同遗嘱在性质上如何去认定它?它是否是遗嘱呢?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订立和撤销都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方可。
二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可以把共同遗嘱分割成两个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这样就可以和一般遗嘱理论衔接1].三是,“共同法律行为说”,认为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有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应该说共同遗嘱的性质比较符合“共同法律行为说”。
“双方法律行为说”抓住了共同遗嘱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点,但是无法突显共同遗嘱中的遗嘱人是基于同一遗嘱目的而成立的。
而且双方法律行为是不同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况且主张双方法律行为显然和一般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完全相反,难以形成统一的遗嘱理论。
浅论共同遗嘱的效力
浅论共同遗嘱的效力•相关推荐浅论共同遗嘱的效力继承关系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变型,家庭结构及亲属模式复杂化,遗产继承关系产生了深层的演变,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
原来对遗产继承关系作出阐述、规定的法律法规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立法空白。
共同遗嘱作为一个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与分类(一)概念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或联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者共同一流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二)共同遗嘱的分类共同遗嘱可以分为一下四类:(1)相互型遗嘱,即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2)共同指定型遗嘱,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人(3)相互加共同指定型遗嘱,即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亡的一方将遗产留给第三人继承(4)相互条件型遗嘱,即指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基本特征(1)共同遗嘱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成立乃是双方或者多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至少需要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形成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2)共同遗嘱处分对象为共同遗嘱人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共同遗嘱人一般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而生产、生活,在法律上形成了共有财产关系。
也就为共同立遗嘱人提供了订立共同遗嘱的前提,从而不但能处分个人财产而且可以对共同立遗嘱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处分。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共同遗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订立的,其死亡时间相同的此处不说。
一般情况下,每个立遗嘱人的死亡时间是不同的,从而生效时间不能同于一般遗嘱。
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的,共同遗嘱不发生效力,或者部分发生效力。
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时,遗嘱才能全部生效。
《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作为一种个人财产处置的重要方式,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涉及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财产分配的权益,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问题,包括其法律效力、制定过程、注意事项等,以期为人们正确处理遗产问题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及法律效力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前共同制定的遗嘱,用于约定双方去世后财产的分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
在制定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制定过程1. 确定遗嘱起草人:夫妻双方可以自行起草遗嘱,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公证机构起草。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2. 明确财产分配: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对财产的分配意愿。
在遗嘱中,应详细列明各项财产的分配方案,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
3. 签字、公证及见证:夫妻双方应在遗嘱上签字,并可选择进行公证或见证。
公证及见证可以增强遗嘱的效力,避免后续争议。
4. 妥善保管:制定好遗嘱后,应由一方或双方指定的信托机构、亲友等妥善保管,以确保遗嘱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找到。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注意事项1. 遵循法律规定:制定夫妻共同遗嘱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或公证机构。
2. 充分沟通:夫妻双方在制定遗嘱前应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财产分配的意愿达成一致。
如有分歧,应及时沟通解决。
3. 避免单方擅自更改:在夫妻共同遗嘱制定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更改遗嘱内容。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制定新的遗嘱。
4. 防范纠纷:为避免后续纠纷,夫妻双方可在遗嘱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遗产管理人等内容。
如有需要,可委托律师或公证机构进行见证和公证。
五、结论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共同遗嘱制度初论——兼论中国共同遗嘱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 0 1 3 年 第6 期 ( 第7 卷 总 第4 8从 形 式 意 义 和 实 质 意 嘱是各 自 独立的遗嘱 , 各独立 的遗嘱均可 自由变更 义 上予 以界分 。形式 意义 上 的共 同遗 嘱其 实是 内容 或 撤销 , 遗 嘱 之 间互不 相 关 。单 纯 的共 同遗 嘱基 本
相互独立的几份遗嘱 , 但是记录在 同一文本上。 回 这 都是形式意义上的共 同遗嘱。相关 的共 同遗嘱则是
3 . 变更与撤 销 的 受限性
大多只是指定遗嘱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为共 同财产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其生效 的前提 只能是共 同遗嘱
共 同遗嘱的变更 和撤销并非完全 自由的 , 而是 人均 死亡 。
【 三) 共 同遗嘱 的特点 1 . 主体 的复数 性
联, 是一个整体。真正的共同遗嘱并非形式意义上
的共 同 遗 嘱 , 实 质 意义 上 的共 同遗 嘱 才是 笔 者研 究
共 同遗 嘱 , 顾名思义 , 立 遗 嘱 的至 少 有 两 个 以
的对 象 。[ 3 1 实质 意 义上 的共 同遗 嘱一 般有 相 互 继承 上 的人 。共 同遗 嘱是 两个 以上 的遗 嘱人共 同作 出 的 的共 同遗 嘱 与第 三 人 最 终 受 益 的共 同 遗 嘱两 种 表 法 律 行 为 , 就对外效力而言 , 共 同遗 嘱是 一 种 遗 嘱 现形式 。相互 继承 的共 同遗 嘱的典 型表 现形式 是夫 人作为一个整体而作 出的单方法律行为 , 该行为是 妻约定不论哪方去世 , 其遗产均由对方继承 。第三 两个 以上 遗 嘱人 共 同意 思 的表示 , 是 明确 追求 同一 人最 终 受益 的共 同遗 嘱则 因 内容 不 同而 分 为两 类 , 目的而作出内容一致的法律行为 。
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浓缩了家庭和亲属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并从不同角度折射了宏观经济体制的运行态势,它反映了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
而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公民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已逐渐被社会各阶层人士所接受和采纳,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分析,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但对以共同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争议也大。
但在实际生活中,要求以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时常发生,因为法无明文规定,碰到有些具体问题,公证处无法操作,所以笔者试图通过对共同遗嘱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证,从学理上解惑,从法律上定位,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遗嘱在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导向。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一)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其表现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各自独立,只是形式上的同一,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在于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严格地说共同遗嘱仅限于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
作为共同遗嘱有以下法律特征:1、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它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的作出其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它的内容同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共同的。
2、在内容上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是非自由性。
共同遗嘱作为完整的共同体,具有相互制约性和关联性,一方对遗嘱意思发生变更或撤回,对另一方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除非共同遗嘱人共同变更或撤销,才能改变共同遗嘱的内容。
3、所处分的财产一般都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
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一般是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而形成,现实生活中因法律上和事实上形成的而实际并未分割的共有财产,使共同遗嘱的订立有了前提和基础。
共同遗嘱问题探析
1 2 案例 引 出的 问题 .
1 2 1 何 为 共 同遗 嘱 ..
() 互 遗 嘱 : 1相 即遗 嘱 人 相 互 指 定 对 方 为 自 己 的 遗 产 继 承人 。典 型的是 在 夫 妻共 同遗 嘱 中约 定 , 何 一方 先 去世 任
其 共 同 遗 嘱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嘱 人 依 其 共 同 的 意 的 , 遗 产 由 另 一 方 继 承 。 ( ) 三 人 终 意 受 益 之 共 同遗 嘱 : 种 情 况 下 的 遗 嘱 又 2第 这 分 两 种 , 种 是 共 同 遗 嘱 人 共 同 指 定 第 三 人 为 遗 产 的 继 承 一 共 同遗 嘱 和 实 质 意 义 上 的共 同 遗 嘱 。
No .9, O11 2
现代商贸工业 Mo enB s e aeId s y dr ui s T 问题 探 析 遗
江 梦 许 晶 晶
( 南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院 , 庆 4 1 2 ) 西 重 0 1 0
1 一 个 案 例 引 出 的 问 题
1 1 案 情 介 绍 .
各 自独立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共 同遗 嘱 。形式 上 的共 同遗 嘱仅 在 表 现形 式 上 具 有 共 一 性 , 最 简 单 的 表 示 在 同 一 张 即
但 同 张 德 福 、 文 娥 夫 妇 有 一 子 一 女 。老 两 口 于 1 9 魏 9 8年 3 纸 上 , 在 内 容 上 各 遗 嘱 人 却 是 进 行 的独 立 的 意 思 表 示 , 一 月2 6日共 同立 下 一 份 遗 嘱 并 进 行 了 公 证 。公 证 的 共 同 遗 时 相 互 间 不 存 在 制 约 和 牵 连 。 形 式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份 遗 并 嘱 内容 是 : 们 夫 妻 共 同订 立 遗 嘱 , 定 我 们 两 个 人 中先 去 嘱 的 法 律 效 力 生 效 与 否 , 不 影 响 另 一 份 遗 嘱 的 内 容 和 法 我 决 是 世 的 一 方 的 遗 产 由另 一 方 继 承 。后 去 世 的 一 方 的 遗 产 由 儿 律 效 力 。而 实 质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遗 形 子 张 大 军 继 承 后 留 给 孙 子 张 凡 。其 他 人 均 没 有 继 承 权 , 我 嘱 人 将 其 共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通 过 一 份 遗 嘱 表 示 出 来 , 成 一 们 夫 妻 二 人 无 论 谁 先 去 世 , 一 方 不 得 更 改 或 撤 销 本 遗 嘱 。 个 内 容 共 同或 相 互 关 联 的 整 体 遗 嘱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共 同遗 另 而 仅 20 0 0年 4月 , 张德 福 去 世 了 , 0 1年 2月 , 文 娥 也 离 开 了 20 魏 嘱 应 仅 限 于 实 质 的共 同 遗 嘱 ,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共 同 遗 嘱 , 以形式 为联系 纽带 , 内容 上 无 本 质 的 联 系 ,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与 人 世 。 魏 文 娥 在 张 德 福 去 世 3个 月 后 立 下 了另 一 份 遗 嘱 , 内容 是 : 现 在 决 定 撤 销 19 我 9 8年 与 丈 夫 张 福 瑞 立 的 遗 嘱 , 共 同遗 嘱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本 文 所 探 讨 的 也 仅 限 于 实 质 上 根 据 目前 我 的 生 活 起 居 状 况 , 房 产 在 我 百 年 以 后 遗 留 给 的 共 同遗 嘱 。 将
共同遗嘱中的两难抉择及立法探讨
共同遗嘱中的两难抉择及立法探讨作者:张淞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共同遗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其特征较为复杂。
我国的法律目前也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理论界关于共同遗嘱的争论也从未间断。
共同遗嘱迫切需要司法界给予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效力,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遗嘱立法效力[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32-03共同遗嘱产生于中世纪时期的法、德等国家,当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真正开始盛行主要是14世纪之后,主要是在欧洲。
共同遗嘱主要是在夫妻之间共同订立,互赠财产。
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公民手中积累的财产越来越多,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的情况也开始增多,因此引起的纠纷也很多。
本文就将从共同遗嘱立法进行相关探究。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特点共同遗嘱也称合立遗嘱,以案例的方式来讲:一对夫妻在生前协商将共同财产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继承人,儿子女儿各继承一半;或者丈夫和妻子任一方去世,财产由未去世的一方来继承。
这种遗嘱就是共同遗嘱。
(一)共同遗嘱分类由于各个学者对于共同遗嘱的研究角度不同,共同遗嘱的分类主要可以从表现形式上和学理上进行区分。
1.表现形式此类共同遗嘱主要分类是: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也可以称作是较为单纯的共同遗嘱,遗嘱的内容各自独立,只是记载在一份遗嘱文书中。
所以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就是在形式上统一,遗嘱人要表达的意思却是各自独立的,相应的法律效力也根据各个独立的内容而产生,不会形成相互的制约和牵连。
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又有四种形式,一是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在相互制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继承人的基础上约定死后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三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四是相关遗嘱在形式上相互独立,实质上遗嘱的内容是以对方遗嘱内容为条件。
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研究
政 治 与 法 律
继 承 法 中 的共 同遗 嘱 问题 研 究
王丽 丽
( 肃政法学院 甘
甘肃兰州
70 7 ) 3 0 0
【 摘
要 】 本文首先简单概述 了共 同遗嘱的内涵及其起源 , 其次探 讨了共 同遗嘱的法律 特征及其局限性 ; 最后提 出了关于我 国对待 共 同
对于共 同遗嘱问题 , 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共 同遗嘱人全部死 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现实 中象这 共同遗嘱 的内涵及其起源 样两个相关人同时发生自然死亡 的事情并不常 见, 如果 非要 如共 同遗 共同遗嘱的内涵主要是指 , 至少两个 遗嘱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共 嘱人 所立遗嘱那样。要等到所有遗嘱 人死亡后 才发生法 律效力 , 才开
共同遗 嘱主要有 以下几点具体法律特征 : 种不典型 的体现形式。对于违反遗嘱自由的遗 嘱不给 予法律效力才 首先 , 同行为。从法 律行 为的角 度来分 析 , 共 共同遗 嘱 为共 同行 是维护遗 嘱自由的最佳 途径 , 不是 禁止订 立遗 嘱的行 为予 以禁止。 而 为。具体而言 , 共同遗 嘱人在 订立共 同遗嘱方面 存在一 致的意 思表示 法律不能够简单地认定某 行为无效或者有 效 , 而应该根 据实 际情况来
一
、
同签订一份医嘱 , 声明在其去世之后将 共同财产 或者自己名下财产制定 始继承财产 , 这违背了《 继承法》 的规 定, 也显然不符合遗 嘱继承 的法律 某一个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遗嘱形式。相对于其他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 , 特征 。 共同医嘱显得比较特别 , 一般情况下共同医嘱大多发生在夫妻双方之 间。 其次 , 就遗嘱的实质要件看 , 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 所有的财 从遗嘱内容上来看, 共同遗嘱可以分为单纯的共同遗嘱和相关的共同遗 产 。而共 同遗嘱一个很重要 的特征是共同遗嘱人互相处分 了对 方的财 嘱。单纯的共 同遗嘱是指不同遗嘱人的遗嘱相互之间独立 , 一方能够根 产 , 当还未发生继承时可能发现不 了有什 么矛盾。但一 旦当遗嘱发 生 据自己的意愿对其遗嘱 内容进行更改或者撤销 , 另一方遗嘱则不受上述 效力之后 , 继承人就要执行被继承人生前意志之时 , 才会发现 事实上共 遗嘱人更改或者撤销其遗嘱内容的影响 。相关 的共同遗 嘱则主要是指遗 同遗 嘱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 , 常常不是泾 渭分明 的。由于共 同遗 嘱 嘱人之间的遗嘱内容相互关联 , 如果一方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发生更改或 在财产处分上往往过于模糊 , 开始继 承后往往就 会对财产 问题发 生纷 者撤销 , 则另一方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也要发生与之相应的变化 ; 即便是一 争 , 因此不能很好地贯彻《 继承法》 的规定。 方遗嘱人先去世 , 则遗嘱当中所规定的财产也不能并继承人擅自分割。 四、 我国对待共 同遗嘱问题应该保持的态度 共同遗 嘱起源于古代西欧诸 国中的 习惯法 , 是一直 到罗马法 时 但 根据我 国的实际情况 , 本文倾 向于“ 有限肯 定 的处理态 度。具体 期还未全面认 可共 同遗 嘱的合法性 。大 约在十 五世纪左 右 , 同遗 嘱 原因如下 : 共 开始流行当时的欧洲诸 国。在古代 的欧洲 , 同遗 嘱绝大 多数是 由于 共 首先 , 自愿是民事行为的一大特点 , 我们应该 尊重。如果从遗嘱 自 夫妻 双方之 间出于处分其共同财产或者通过遗嘱实现相互遗赠 的目的 由的角度来分析 , 则共同遗嘱确 实在某些地方违反 了遗嘱 自由的原则。 而签订的。 但是不论如何 , 遗嘱归根结底 均是民事行为 , 自愿是 民事行为的一大 而 二 、 同遗 嘱 的 法律 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征 分 析 共 特点 , 我们应该 尊重。同某种角度来看 , 同遗嘱 同样 也是遗嘱自由的 共
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立法分析
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立法分析作者:王艺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对其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一致意思表示。
国内外学者对共同遗嘱主要有肯定、否定与折中三种态度。
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没有规定,然而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进行共同遗嘱立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了解和对我国司法判例的统计分析,认为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加快相关立法,并对共同遗嘱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提出了实施建议。
关键词共同遗嘱国外立法判例作者简介:王艺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40-03一、共同遗嘱的概念随着社会财富、个人私有财产的增多,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关系的复杂化,两人或多人合立遗嘱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合立遗嘱又称共同遗嘱,多发生在夫妻之间,因而本文主要围绕夫妻共同遗嘱展开讨论。
从共同遗嘱的客体看,主要存在共同财产说和全部财产说的争议,即夫妻共同遗嘱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兼有。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遗嘱的客体,夫妻个人财产不应列入其范围。
简言之,夫妻对对方的个人财产无处分权,处分个人财产属于单独遗嘱的范畴。
从共同遗嘱的性质出发,主要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和共同法律行为说之争。
即夫妻共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仅依据一方的意志或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全部法律效果。
共同法律行为则基于两方或多方共同一致的意志或意思表示才能够成立,缺一不可,且此两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同向性,不同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的对向性,以追求各自的利益为目的。
笔者认为,从成立时间来看,若将夫妻共同遗嘱看做两个内容相同的单方法律行为,夫与妻各自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无需对方的意思表示。
那么就会出现同一个遗嘱成立两次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
试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与共同遗嘱有关的主要理论和相关概念,并在综合分析世界各国关于共同遗嘱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尽快在我国建立完善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并就未来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共同遗嘱相互遗嘱共同相互遗嘱互惠遗嘱一、共同遗嘱概述共同遗嘱一般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遗嘱。
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最早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14、15世纪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
当时这种遗嘱方式主要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即夫妻以共同订立的遗嘱,相互遗赠或共同处分自己的财产。
[1]现今所说的共同遗嘱,一般可从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个层面理解:(一)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同一份遗嘱或以实质上相同的条款各自订立的数份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二)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或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根据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相关的共同遗嘱和单纯的共同遗嘱。
相关的共同遗嘱就是以同一份遗嘱订立的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单纯的共同遗嘱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文书中。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具体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2]:1.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为继承人为前提;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4.相关遗嘱,即形式上各自独立,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一方遗嘱失效,另一方遗嘱也归于无效。
二、世界各国对共同遗嘱效力的立法态度由于遗嘱固有的可撤销性,和一般遗嘱相比,共同遗嘱往往会因个别遗嘱人事后单方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引起的遗嘱效力问题而更具复杂性。
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
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作者:韩顺霞来源:《名城绘》2020年第07期摘要:共同遗嘱是根据设立人的意志所执行的,是对本人的想法的真实表示,通过生前对内容的设立在死后进行生效的法律形式。
因此,目前来讲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共同遗嘱进行分析,通过正确的理解来进行公证实践。
关键词:共同遗嘱;法律效力;公证共同遗嘱根据双方意见来进行设立,公证处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真实性的证明,其中按照遗嘱人所在地或遗嘱设立地来进行公证处理。
需要當事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财产证明,本人到公证处进行申请。
但是,在此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因素造成公证无效的问题。
因此,本文阐述了在实际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共同遗嘱公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共同遗嘱继承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常常表现行为能力有瑕疵、财产范围不明、修改撤销困难等,具体表现为:1.1共同遗嘱人行为能力瑕疵在进行共同遗嘱公证中,由于立遗嘱人自身身体及思维等各方面都不同,尤其在一些法律方面的理解会有差异,在进行共同遗嘱办理过程中,当一方与另一方看法存在差异时,有可能不能够及时的发现。
因此,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进行分别的沟通交谈,并建议不订立共同遗嘱,而是分别订立遗嘱,以确保双方所立遗嘱能够尽可能生效。
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共同遗嘱,公证机构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1.2财产范围不明在遗嘱公证环节中,对遗嘱的审查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未能有效进行审查,常会导致各种法律问题出现,最终使公证无效。
其中在财产方面的审查是尤为重要的,如果遗嘱人在此方面处理不清,设置不当等,都将造成此遗嘱设立失效。
在实际的生活中,有一些夫妻之间在进行遗嘱的设立时,往往在进行财产设置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内容,只是用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表达,这样的方式在继承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问题,继承人在继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来证明符合遗嘱中所表示的财产部分。
家庭和睦 遗嘱
家庭和睦遗嘱家庭和睦是每个家庭都追求的目标,无论是亲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都是建立在和谐与尊重的基础之上。
而在确保家庭和睦的同时,遗嘱的起草和执行也是至关重要的。
遗嘱是一份文件,用来规定个人的财产在去世后如何分配。
遗嘱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家庭内部的纠纷和矛盾。
首先,遗嘱可以避免家庭纠纷。
家庭成员之间在争夺遗产时往往会出现矛盾和纷争,这不仅会破坏家庭关系,还可能导致长期的恶劣影响。
通过明确的遗嘱规定,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保持家庭的和睦。
其次,遗嘱可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可能并不符合个人的意愿和家庭的实际情况。
通过制定遗嘱,可以确保个人的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的流失和浪费。
此外,遗嘱还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安全感和稳定感。
在家庭和睦的基础上,制定遗嘱可以让家庭成员感到安心和放心,不用担心财产的去向和未来的生活。
遗嘱的存在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一种保障,让他们在家庭关系中感到更加稳定和和谐。
最后,遗嘱的制定和执行也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在遗嘱的制定过程中,家庭成员需要进行讨论和协商,共同制定出合理的遗嘱规定,这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加深家庭的和睦和团结。
综上所述,家庭和睦和遗嘱的制定是家庭关系和财产分配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遗嘱,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家庭成员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实现家庭和睦的目标。
因此,家庭成员在家庭和睦的基础上,应当认真制定遗嘱,确保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愿每个家庭都能和睦共处,和谐相处,共同迈向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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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一份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共同遗嘱做出明文规定,但随着我国遗产多元化和继承关系复杂化,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而在实务中处理中出现很多分歧,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为实务处理提供法律理论依据。
关键词:共同遗嘱;学理争议;制度设想
遗嘱继承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我国《继承法》并未对共同遗嘱做出相关规定,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共同遗嘱问题历来存在争议。
所以,有必要对共同遗嘱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讨,为司法实务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存在的争议。
一、共同遗嘱概述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又称共立遗嘱、联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相同一份遗嘱,对他们死亡后共同遗留下来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属于特殊的遗嘱继承方式。
共同遗嘱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种形式,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也称为单纯共同遗嘱,它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几份遗嘱书写在同一份遗书上;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一致的遗产处分意见通过同一份遗嘱表达出来,从而形成一个内容存在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遗嘱人之间的遗嘱意思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之间存在制约和牵连的。
严格来讲,共同遗嘱应只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共同遗嘱仅指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特征
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继承形式,既具有遗嘱的一般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订立主体的复数性
一般遗嘱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共同遗嘱行为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此种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2、处分对象的特定性
共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共同遗嘱人之间的共同财产,共同遗嘱人基于婚姻或者家庭关系而长期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存在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而且这种共同财产是很难分割清楚的,这不仅为订立共同遗嘱提供了便利,而且也是其通过共同遗嘱行使共有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3、生效时间的特殊性
一般遗嘱的设立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共同遗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订立的遗嘱,而
在正常情况下共同遗嘱人之间很难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从而遗嘱生效的时间不能按照一般遗嘱的认定方法来认定。
从总体上来说,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共同遗嘱或不发生法律效力,或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后,遗嘱才能全部生效。
二、关于共同遗嘱学理上的争议
在我国,一方面,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订立共同遗嘱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我国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同年10月1日实施的《继承法》回避了共同遗嘱这一问题,对共同遗嘱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因此,共同遗嘱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其中产生了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为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我国《继承法》对于共同遗嘱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只要其与《继承法》立法精神不相抵触的,就可以在审判实践中承认其效力,符合“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为否定说,该说认为,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不做任何规定,这说明我国《继承法》不承认共同遗嘱这种遗嘱继承形式,不能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在共同遗嘱问题上,无论是肯定说或者否定说都缺乏合理性,从我国国情和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共同遗嘱在我国确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应该对共同遗嘱做必要的限制。
三、构建共同遗嘱制度设想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界定
1985年《继承法》的施行,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弥补了我国
在原有继承制度上的漏洞与不足,规范了我国的继承行为,并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历史局限性。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这二十多年前制订的,简单、原则、模糊的法律已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另外,加之法学理论的日趋成熟,立法经验的日趋丰富和立法技术的日渐提高,制订出一部更加细腻、更加完善的《继承法》是完全可能和十分必要的。
(二)共同遗嘱的合理限定
共同遗嘱在我国存在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由于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继承形式,它各个方面都比一般遗嘱复杂得多,在现实生活中也极容易引起纠纷。
因此,对共同遗嘱的各个方面都应该严格把握、引导,才能使得共同遗嘱真正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生活。
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共同遗嘱加以限制:
1、构成要件的限制
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同遗嘱,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理应更加严格。
(1)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
共同遗嘱有别于一般遗嘱,其制作、设立的方式都应当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应该限定使用自书、代书和公正三种形式,
不允许采用口头和录音形式。
(2)共同遗嘱的实质要件
首先,共同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都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该条文规定可视为对共同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定;其次,共同遗嘱必须是共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共同遗嘱人在欺诈、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下所立遗嘱应视为无效,伪造或被篡改的共同遗嘱违背了共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应承认其效力;最后,与一般遗嘱一样,共同遗嘱也要求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主体的限制
就共同遗嘱适用范围而言,共同遗嘱的适用范围不应太大。
没有特定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基础,如果允许其订立共同遗嘱,在情势变更或当事人意思变更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许多问题,并造成本可避免的人为矛盾。
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订立共同遗嘱的主体限定在夫妻双方,因为在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很难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这样,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既有坚实的伦理基础,又有现实的财产基础。
3、客体的限制
家庭共同财产是成立共同遗嘱的物质基础,共同遗嘱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共同遗嘱人共有的财产,且应以最后死亡的共同遗嘱
人死亡时的遗产实际状况来确定。
共同遗产中,对共同遗嘱中遗产范围的界定,有学者主张,原则上应以最后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实际状况来确定,而不能分别确定。
该主张是很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全面的,而应当根据不同内容的共同遗嘱来确定遗产的范围,原则上应以最后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实际状况来确定,但是后亡的被继承人在管理先亡者的遗产时应本着善意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甚至处分,否则相关第三人可以主张提前进行继承。
4、遗嘱内容的限制
与一般遗嘱一样,订立共同遗嘱时,也必须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共同遗嘱,应视为部分无效。
5、变更撤销的限制
在遗嘱撤销的问题上,赋予当事人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撤销,则可以列举特定的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撤销的法律效力。
共同遗嘱的撤销可分为夫妻双方合意的撤销和一方死亡后的撤销。
对于前者之撤销,根据遗嘱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应认定有效。
对于后者之撤销,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但发生特定法定事由的除外。
出现下列事由的,生存一方可依法定程序撤销遗嘱:(1)故意杀害生存的被继承人的(未遂);
(2)继承人遗弃生存的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生存一方生存有困难的。
6、失效事由的限制
明确共同遗嘱失效事由,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共同遗嘱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因此,当婚姻无效、被撤销或夫妻离婚时,共同遗嘱的全部内容应自动失效。
所以共同遗嘱在时间上应当限定于夫妻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即其必须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无效婚姻,因其缺乏合法的维系基础,故依此建立起来的夫妻共同遗嘱亦自始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之前,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在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之后,夫妻共同遗嘱亦随之失效;对于非法同居双方合立的遗嘱,则可以视作单纯的共同遗嘱,如意思表示真实,可各自接受对方的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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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 3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