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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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产管理人制度
[摘要]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此便该转移到继承人或被遗赠人。
但在这个过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的范围以及各继承人之间的该如何分配遗产尚不明确,外加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也存有待解决事项。
近年来,占有被继承人遗产不动产的继承人不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对此遗产私自进行处理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越来越多,给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虽然我国继承法提到相关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的概念,但并未对此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且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便越来越有必要,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制度,有利于对继承法不足的弥补,保护继承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继承;遗产管理人;遗产;遗产继承
2011年,经历了三年多的争议与纠纷,侯耀文老先生终于入土为安,其争议主要是对于侯耀文老先生的遗产如何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在台湾游“经营之神”的王永庆先生突然辞世,其遗产要如何分割亦成为其家人的争议焦点。
遗产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继承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和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这两方面,本是以继承法或是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便可执行的常见问题,若是继承人正常离世使其有时间去考虑如何安排其财产也便会是是继承顺序和权益等理所当然。
然而我们常说天有不测风云,有时死亡会毫无征兆地降临在某个人的身上,使得其突然离世而来不及立遗嘱,关于遗产范围和继承人范围等问题所引起的内外纷争难免避免。
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害或者争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虽然有相关法条提到保管人对遗产的保管规定,但是我国继承法并未对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对遗产的保护与相关程序的进行。
一、遗产管理人的含义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但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被合法合理分到各继承人期间,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无确定的归属的状态,这期间便需要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保管以及各项继承工作。
若遗嘱中制定了遗嘱执行人,则可直接有遗嘱执行人担当遗产管理人。
但并非所有被继承人都会留有遗嘱或者制定了遗嘱执行人,此时可由各继承人协商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或者有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管理人是在死者未留有遗嘱,或虽留有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等情况下,由法庭任命的或继承人推选出来管理遗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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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1.如果被继承人遗嘱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则可以直接由遗嘱执行人担当遗产管理人。
这样不仅节省了繁杂的程序,更能够很好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以对其遗产的合理分配。
2.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个人,那么可直接由继承人来担当;继承人若为两人或者多于两人可以协商从继承人中推出一名遗产管理人,如果协商不
成,则可协商在继承人范围外选定一名与遗产继承无利益关系的人来担当遗产管理人,以保证对遗产分配的公正公平。
3.如果继承人无法推选出其他人的、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请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担任遗产管理人。
4.如果以上情况都无法选出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法院指派人员担当遗产管理人。
选定遗产管理人应注意:
首先,遗产管理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16周岁以上以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
其次,遗产管理人应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够在管理遗产期间对遗产进行有效管理,并有能力完成遗产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等事项。
最后,遗产管理人应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以确保遗产的的合法合理分割。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
1.有利于保证遗产的公平分配,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
继承开始后,可能出现有的继承人占有遗产,有的继承人不占有遗产,有的继承人可能因不在当地而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遗产保管人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遗产,通知各方继承人,平衡个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2.有利于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遗赠的执行,遗产的给付,都是以被继承人所留的财产为界限的。
如果遗产被隐匿、转移、挥霍而不能确定其数量和价值,不但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也无法主张责任限制。
3.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
遗产和赠与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也是国民收入的重要杠杆,虽然遗产税在我国尚未明确,但这已是发展的趋势所向。
税收的前提便是确定遗产的价值,设立遗产管理人,专门管理、保护遗产对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是十分必要的。
四、遗产管理人的义务
1.确定遗产范围并制定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应该要确定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存款,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被继承人的各种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
要明确遗产状况,确定继承人的意愿,是要参与继承还是放弃。
遗产清单的制作一方面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国家税收利益,另一方面防止有人隐匿和侵占遗产,损害其他继承参与人的利益。
[2]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自己的有关财产都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依照遗嘱的规定完全可以顺利执行的,则可以不必编制遗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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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对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在当地或者不知道遗产继承开始的,应尽到通知义务,若有必要可为其保留其应继承份额或者收遗赠份额。
3.尽妥善管理遗产义务。
在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期间在清偿债务之外要妥善保管遗产,尽量防止遗产价值的减损,若有毁损遗产价值的可能应及时通知继承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同时有学者提出:对于遗产管理无偿介入遗产管理的,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遗产管理人有偿介入遗产管理的,应对自己的一切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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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产债务。
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就被继承人遗产向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应将具体事项报告给继承人。
5.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移交遗产。
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在完成相关事项后要及时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移交遗产。
6.公正公平,管理透明。
遗产管理人应坚持自己独自的立场,向继承人告知遗产种类、数量、存放地和相关的管理情况。
五、遗产管理人的权力
1.遗产的处分权。
遗产管理人可以为了管理遗产的必要而出让动产进行变现或者其他必要的交易,或者为了交易的必要对遗产进行评估和处分。
包括为保存遗产而做出的处理,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另外还应包括收取属于被继承人的未收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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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遗赠的执行、遗产债务的清偿的监督权。
对于附义务的遗产受赠人,遗产管理人还应监督查明其是否履行了所附的义务。
3.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
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继承人不得妨碍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也不得自行处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
如果发生妨碍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遗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排除。
4. 报酬请求权。
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取得合理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过程中所支出必要的费用,有权从遗产中扣除或者要求继承人或受益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参考文献]
[1]齐树洁.菲律宾继承法研究.民商法论丛[M].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9:605.
[2]史尚宽.继承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8.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61.
[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220.
[5]曹国丽.论遗产管理人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