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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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5期 6 21 0 1年 1 O月
洛阳理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 a f uyn ntueo cec n eh ooy Sca Sine or lo L oagIstt f i eadT c nl ( oi c c) n i S n g l e
V0. 6 N 5 12
1 管理 人在涉及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 中 诉讼地位 的一般情形
管理 人在 破产程 序 开始后 ,负责破 产 财产 的接 其 地位应 列 为债务 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 管、处分 、变价和分配等事项 ,并决定债务人 的内 但是 ,在 法律 实践 中 , 由于破 产 程序 中管理 人 部管 理事 务 ,决定 债务人 的 日常开 支 和其 他必 要开 履行职责的多样性 ,破产管理人不仅代表债务人 的 支 等管 理人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这 些 在 《 业 破 产 利益 ,还 可能涉 及到 债权 人 、破 产 职 工 、破 产 管 理 企 法》第 2 5条 中有 明确规 定 ,其 中第 1款第 7项 明 人 自身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 以,管理人在相关 确规定管理人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 的民事诉讼 中并非都是 代表债务人 , 《 企业破 产
关键 词 :破 产程序 ;管理人 ;诉讼地位
D I1 .9 9 ji n 17 5 3 .0 10 . 1 O :0 3 6/ . s .64— 0 5 2 1 .5 04 s
中图分类号 :D 2 .9 . 2 (0 1 0 0 5 0 6 4— 0 5 2 1 )5— 0 2— 3
其一 ,《 企业破产法》第 1 条规定 ,人民法院 3 的司 法解 释没 有 明确 规定 ,再加 上理 论 上对 管 理人 裁定 受理 破产 申请 的 ,应 当 同时指 定 管理 人 。 自人
的法律地位有代理说 、职务说、信托人说 和财团代 表 说 等 不 同的 认 识 ,造 成 《 业 破 产 法 》 实 施 以 企 来 ,管 理人 在破 产程序 中究 竟 以什么 样 的身 份地 位 参加各类诉讼 ,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 以破产管 理人 在 民事诉讼 中的地 位 为题 ,分 析
他法律程序” 。这可以说是 《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 法》第 2 5条第 1 款第 7项的规定只是针对管理人 人 在 涉及 债 务人 的 民 事 诉 讼 中诉 讼 地 位 的一 般 规 在涉及 债务 人 的 民事 诉 讼 中诉 讼 地 位 的一 般 情 形 , 定 。在破 产程 序 开 始 后 ,在 涉 及 债 务 人 的诉讼 中 , 并 不能 涵盖 管理人 在履 行 职责涉及 到其 他利 益 相关
第 5期
吴兴武 :浅议破产 管理人 的民事诉讼地位
5 3
. 企 8 2 管理 人在涉及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 中 23 职 工 根 据 《 业 破 产 法 》第 4 条 的 规定提起诉讼 诉讼地位 的特殊情形
职工根据 《 企业破产法》 第 4 8条的规定 ,对 在破产程序 中,债务人参加 的诉讼种类诸多 , 管理人记载的有关劳动债权的清单有异议 ,向人 民 在相关 民事诉讼 中并非均由破产的债务人作为诉讼 法院起诉的,应 以谁为被告?有观点认为 ,应 以管 主体 ,有时也可能以管理人为当事人。笔者主要就 理人 为被告 ;也 有 观 点认 为 ,应 以 债务 人 为被 告 , 以下几 种 情形 进行讨 论 。 以管理 人 为法定 代表人 。笔 者认 为 ,应 以债 务 人 为 被告 ,以管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因为此类诉讼虽是 因职工对相关劳动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 ,要求管理
在 破 产 程 序 常见 的诉 讼 类 型 中管 理 人 具 体 的诉 讼
地位。
民法 院受 理 破 产 申请 至 企 业 被 注 销 要 经 过 较 长 时 间 ,参 照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企业 歇业 、撤销 或 被 吊 销 营业 执 照后 ,当事 人 地 位列 明 的有 关 会 议 纪 要 、
0c 2 1 L 01
浅议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民事诉 讼 地 位
吴 兴 武
( 南迭兴律师事务所 ,河南 洛 阳 410 ) 河 703
摘 要 :2 0 07年开始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 法》 ( 以下简称 《 企业破 产法》 )首次 引入破产管理人 制
度 ,对 于完善我 国破 产法律制度意义重大。但 是 ,由于立 法及 相应 的司法解释 对管理人 的 法律 地位没有 具体 明
收稿 日期 :0 1 0 2 2 1 — 7— 3
者的民事诉讼 中诉讼地位的所有情形 。下面对管理 人 在涉 及债务 人 的 民事诉 讼 ( 同时涉及 其 他利 益相
作者简介 : 吴兴武(99一) 男, 南偃 师人 , 师, 16 , 河 律 主要从 事 关者 ) 中诉讼 地位 的特殊 情形 和涉 及 管理人 在 执行 与商事、 破产等相关 的法律 实务工作. 职务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分别进行讨论 。
企业法人人格在被注销之前仍然存续 ,故债务人仍
可 以 自己的名义起 诉 或应诉 。 其 二 ,破 产程 序 中民事 诉讼是 围绕 破产 财 产展
开的,其 目的在于使争议财产回归破产财产或消减 破产财产 ,债务人是真正的利害关 系人。而管理人
只是接 管债务 人 的财产 ,对 债务人 的财产 具 有 管理 权 ,管 理人实 际 上 取代 的是 债 务 人 的经 营 管 理 层 ,
确的规定 ,造成 《 企业破产 法》 实施 以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 中究竟 以什 么样 的身份地位 参加各类 诉讼 ,在理
论和 实务 中都存在较大分歧。 因而 以破 产管理人 的民事诉讼 地位 为题 ,讨论在破 产程序 常见 的诉 讼类 型 中管理
人 具 体 的诉 讼 地 位 就很 必要 。
20 07年 6月 1E起实施 的 《 t 企业破产法》 与 债务人 作为 当事 人 ( 告 或 被告 ) 原 ,管 理人 作 为法 国际接 轨 ,首 次 引入管 理人 制度 ,以利于 破 产实 务 定 代表人 ,代 表债 务人 参加诉 讼 、仲 裁或 者 其他 法
的市 场化 运作 。 管理 人 制度 的引入 对 于完 善我 国破 律 程序 。这 主要有 两个 方面 的原 因 : 产法 律制度 具 有重大 意义 。但是 , 由于立法 及 相关
洛阳理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 a f uyn ntueo cec n eh ooy Sca Sine or lo L oagIstt f i eadT c nl ( oi c c) n i S n g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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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 人在涉及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 中 诉讼地位 的一般情形
管理 人在 破产程 序 开始后 ,负责破 产 财产 的接 其 地位应 列 为债务 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 管、处分 、变价和分配等事项 ,并决定债务人 的内 但是 ,在 法律 实践 中 , 由于破 产 程序 中管理 人 部管 理事 务 ,决定 债务人 的 日常开 支 和其 他必 要开 履行职责的多样性 ,破产管理人不仅代表债务人 的 支 等管 理人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这 些 在 《 业 破 产 利益 ,还 可能涉 及到 债权 人 、破 产 职 工 、破 产 管 理 企 法》第 2 5条 中有 明确规 定 ,其 中第 1款第 7项 明 人 自身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 以,管理人在相关 确规定管理人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 的民事诉讼 中并非都是 代表债务人 , 《 企业破 产
关键 词 :破 产程序 ;管理人 ;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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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 2 .9 . 2 (0 1 0 0 5 0 6 4— 0 5 2 1 )5— 0 2— 3
其一 ,《 企业破产法》第 1 条规定 ,人民法院 3 的司 法解 释没 有 明确 规定 ,再加 上理 论 上对 管 理人 裁定 受理 破产 申请 的 ,应 当 同时指 定 管理 人 。 自人
的法律地位有代理说 、职务说、信托人说 和财团代 表 说 等 不 同的 认 识 ,造 成 《 业 破 产 法 》 实 施 以 企 来 ,管 理人 在破 产程序 中究 竟 以什么 样 的身 份地 位 参加各类诉讼 ,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 以破产管 理人 在 民事诉讼 中的地 位 为题 ,分 析
他法律程序” 。这可以说是 《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 法》第 2 5条第 1 款第 7项的规定只是针对管理人 人 在 涉及 债 务人 的 民 事 诉 讼 中诉 讼 地 位 的一 般 规 在涉及 债务 人 的 民事 诉 讼 中诉 讼 地 位 的一 般 情 形 , 定 。在破 产程 序 开 始 后 ,在 涉 及 债 务 人 的诉讼 中 , 并 不能 涵盖 管理人 在履 行 职责涉及 到其 他利 益 相关
第 5期
吴兴武 :浅议破产 管理人 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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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8 2 管理 人在涉及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 中 23 职 工 根 据 《 业 破 产 法 》第 4 条 的 规定提起诉讼 诉讼地位 的特殊情形
职工根据 《 企业破产法》 第 4 8条的规定 ,对 在破产程序 中,债务人参加 的诉讼种类诸多 , 管理人记载的有关劳动债权的清单有异议 ,向人 民 在相关 民事诉讼 中并非均由破产的债务人作为诉讼 法院起诉的,应 以谁为被告?有观点认为 ,应 以管 主体 ,有时也可能以管理人为当事人。笔者主要就 理人 为被告 ;也 有 观 点认 为 ,应 以 债务 人 为被 告 , 以下几 种 情形 进行讨 论 。 以管理 人 为法定 代表人 。笔 者认 为 ,应 以债 务 人 为 被告 ,以管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因为此类诉讼虽是 因职工对相关劳动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 ,要求管理
在 破 产 程 序 常见 的诉 讼 类 型 中管 理 人 具 体 的诉 讼
地位。
民法 院受 理 破 产 申请 至 企 业 被 注 销 要 经 过 较 长 时 间 ,参 照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企业 歇业 、撤销 或 被 吊 销 营业 执 照后 ,当事 人 地 位列 明 的有 关 会 议 纪 要 、
0c 2 1 L 01
浅议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民事诉 讼 地 位
吴 兴 武
( 南迭兴律师事务所 ,河南 洛 阳 410 ) 河 703
摘 要 :2 0 07年开始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 法》 ( 以下简称 《 企业破 产法》 )首次 引入破产管理人 制
度 ,对 于完善我 国破 产法律制度意义重大。但 是 ,由于立 法及 相应 的司法解释 对管理人 的 法律 地位没有 具体 明
收稿 日期 :0 1 0 2 2 1 — 7— 3
者的民事诉讼 中诉讼地位的所有情形 。下面对管理 人 在涉 及债务 人 的 民事诉 讼 ( 同时涉及 其 他利 益相
作者简介 : 吴兴武(99一) 男, 南偃 师人 , 师, 16 , 河 律 主要从 事 关者 ) 中诉讼 地位 的特殊 情形 和涉 及 管理人 在 执行 与商事、 破产等相关 的法律 实务工作. 职务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分别进行讨论 。
企业法人人格在被注销之前仍然存续 ,故债务人仍
可 以 自己的名义起 诉 或应诉 。 其 二 ,破 产程 序 中民事 诉讼是 围绕 破产 财 产展
开的,其 目的在于使争议财产回归破产财产或消减 破产财产 ,债务人是真正的利害关 系人。而管理人
只是接 管债务 人 的财产 ,对 债务人 的财产 具 有 管理 权 ,管 理人实 际 上 取代 的是 债 务 人 的经 营 管 理 层 ,
确的规定 ,造成 《 企业破产 法》 实施 以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 中究竟 以什 么样 的身份地位 参加各类 诉讼 ,在理
论和 实务 中都存在较大分歧。 因而 以破 产管理人 的民事诉讼 地位 为题 ,讨论在破 产程序 常见 的诉 讼类 型 中管理
人 具 体 的诉 讼 地 位 就很 必要 。
20 07年 6月 1E起实施 的 《 t 企业破产法》 与 债务人 作为 当事 人 ( 告 或 被告 ) 原 ,管 理人 作 为法 国际接 轨 ,首 次 引入管 理人 制度 ,以利于 破 产实 务 定 代表人 ,代 表债 务人 参加诉 讼 、仲 裁或 者 其他 法
的市 场化 运作 。 管理 人 制度 的引入 对 于完 善我 国破 律 程序 。这 主要有 两个 方面 的原 因 : 产法 律制度 具 有重大 意义 。但是 , 由于立法 及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