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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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市场竞争的残酷法则即为优胜劣汰,然经济学上的这⼀规律并不能直接导致破产制度的产⽣。

破产制度的产⽣,从法律⾓度来看,是⼀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破产法的起草历时⼗⼆年,数易其稿,终得以⾯世。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部法律,其为债权⼈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例。

管理⼈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可替代的⾓⾊,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或破产⽬的)能否实现,因⽽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解决,成为我国建⽴健全破产制度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对于管理⼈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临时管理⼈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进⾏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中⼼主义架构视⾓下,考察管理⼈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的权责利⼀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

本⽂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

⼀、破产管理⼈内涵及⽴法体例(⼀)破产管理⼈的内涵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常重要的⼀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员来接管债务⼈财产和处理与债务⼈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利益,其概念本⾝有狭义和⼴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的全⾯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

⼴义的管理⼈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在其他国家⽴法中,⼴义的管理⼈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如在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破产管理⼈;在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监察⼈;在重整程序中则被称为重整⼈、监督⼈。

如在管理⼈制度最早产⽣地的英国,破产法管理接管程序中规定的管理接管⼈、管理程序(相当于重整程序)中的接管⼈等;在美国,破产管理⼈称为托管⼈(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UnitedStatesTrustee)、破产托管⼈(BankruptcyAdministrator)和私⼈托管⼈(BankruptcyTrustee)。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我国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1986年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而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以行政色彩浓厚的清算组来行使管理人职责,其间弊端自不待言。

2006年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正式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结束了我国破产立法中二十年没有管理人制度的历史。

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后,管理人如何公正行使职权,以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就成为待证命题。

本文拟围绕公正性这一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从制度和措施上保障其公正性的实现。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郑州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郑州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63匚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在高校开展“远离非法集资”公益宣讲活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在厦门市市属12所高校开展“远离非法集资•共建美丽校园”大型公益宣讲活动。

宣讲活动在厦门理工学院信息中心报告厅正式拉开帷幕,活动主题为“如何甄别和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广告”及“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远离校园金融风险”,主要宣讲防范非法集资及高风险金融借贷的相关知识。

活动以金融知识讲座、派发金融知识宣传折页以及网络金融风险提示相结合等方式,通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综合配套服务,增强青年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构建校园金融安全。

与此同时,协会将牵头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成立“远离非法集资•共建美丽校园”项目部,以支持赞助、义务服务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系列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服务力量及专业能力。

协会还将根据校方及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学校制定“远离金融风险”活动方案,搭建在线服务平台,用互联网技术更加快捷、简便地服务在校大学生。

(吴文裕吴二娜)郑州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5月6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这标志着郑州市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事务迈上新台阶。

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郭洪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省国资委副主任魏开生、省司法厅副厅长鲁建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增等有关领导及83家管理人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

会上,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魏益红宣读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志增在致辞中表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将在法律政策和自身职能范围内,努力为广大管理人创造良好的执业条件。

在今后的破产审判工作中,法院人将与管理人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构建互信、合作、清廉的工作关系,携手推进全市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

史小红要求破产管理人协会认真指导和帮助会员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发挥好在法院、政府、管理人、破产企业之间的沟通和桥梁作用,解决破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认真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_1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_1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1一年来,本着“认真学习、扎实工作”的原则,管理人员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汇报如下:一、项目管理系统的维护与数据分析工作恪尽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__年,中心全面推行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进行全面学习和梳理,是我的岗位职责。

系统运行一年来,较好的完成了系统的维护工作任务,确保了系统数据的完整、真实、及时更新。

一是对系统各项卡片的核对。

包括各部门岗位系数逐月核查;项目立项卡标识、工作计划卡标识、任务单的完整一致;任务进度的及时调整;财务收支数据的核对。

二是及时发现系统问题,解决问题。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实时观察数据变化,通过细心观察,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

能够解决的认真做好记录工作,个人工作总结不能解决的及时与软件开发部门沟通,需求解决的方法。

三是不断完善系统数据。

项目管理运行中,数据录入存在差异,如收支类项目,对应的项目是否正确,经过不断沟通和探讨,确定了此类项目的收支一致性。

通过不断完善此类问题,起到了对系统数据的更进一步的完整。

二、公文处理工作认真严谨,保证公文处理的不遗不漏。

积极主动的完成了来文、发文、办公文、签报单的登记,及时对呈阅、传阅文的回收和存档。

三、其他工作积极主动的完成了办公室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今后计划今后工作的方向:随着项目管理的实行,我们的工作要求将更高,需更细心全面的掌握系统知识。

并进一步做好一下几项工作:1、对进度体系和质量考核体系的完善统一。

2、抓紧对企业全面纳入系统的工作。

3、进一步在应用层面上宣传项目管理。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2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破产清算组为AAA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一、团队背景破产管理人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会计师和行业专家组成,他们在企业破产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团队成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致力于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破产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再生的目标。

二、团队组成1. 律师:负责破产企业的法律事务,包括破产申请、债务清算、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

团队中的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 会计师:负责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和清算工作,包括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实、财务报告的编制等。

团队中的会计师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为破产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3. 行业专家:负责破产企业的行业分析和市场研究,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潜在投资机会等。

团队中的行业专家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为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再生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计划方案1. 接手破产管理事宜的条件: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制定相应的接手条件。

在满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确保团队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来处理破产管理事宜。

2. 流程:团队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流程。

包括破产申请、财产调查、债权债务关系核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重组计划制定等环节。

同时,团队将积极与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沟通协调,确保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预期时间节点和成果: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管理流程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时间节点和预期成果。

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预期成果包括编制完整的财务报告、制定可行的重组计划、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四、资源安排1. 人力: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确保在破产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撑。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为适应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开展了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2021年3月,省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按属地原则受理申报,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审查,向省法院报送了拟入册管理人名单。

省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了《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

入册机构558家,其中,一级管理人62家,二级管理人496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现将《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省法院。

公示期:2022年1月18日至27日。

各中院受理异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州:陈丕运*************开封:张燕喃、徐家亮*************,23806126洛阳:甄开辉*************平顶山:何炜************安阳:秦利华************鹤壁:胡雨祺************新乡:王晓博************焦作:王文杰************濮阳:李辉、谢利粉************许昌:焦崇阳、武志强************漯河:刘继伟************三门峡:杨梅洁************商丘:时丕彬************周口:王秋洁************驻马店:董永通************南阳:刘涛*************信阳:张凡************济源:聂文峰************附:《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附件《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拟定一级管理人名册按地区分布(共62家)郑州(24)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封(4)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洛阳(7)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河南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心雨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2)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安阳(1)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鹤壁(1)河南金大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乡(3)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焦作(1)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濮阳(1)濮阳市华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许昌(4)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2)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三门峡(1)河南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商丘(5)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周口(1)项城市融源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1)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南阳(1)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信阳(1)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济源(2)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拟定二级管理人名册按地区分布(共496家)郑州(11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河南欧凯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曾益律师事务所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汇丰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德利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策典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国通破产清算咨询有限公司开封(25)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之砝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河南省汴锦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煊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开封成章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河南誉临君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河南谊信会计师事务所洛阳(41)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洛阳星耀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万福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洛阳达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8)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利凯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市国钰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安阳(23)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河南光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鹤壁(12)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鹤壁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鹤壁资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新乡(30)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新乡博睿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宇华大众律师河南众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永宏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河南普健律师事务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河南恒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河南恒辉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焦作(21)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沁阳市沁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县汇祥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焦作市大华清算有限公司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焦作安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非常道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渤秀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濮阳(19)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河南诚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许昌(26)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鄢陵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嘉赢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信方达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成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14)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河南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恒沁破产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河南金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法元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三门峡(23)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标准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瑞智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律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厚乾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灵宝永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泽瑞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河南星云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商丘(19)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恒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商丘市宏财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商丘市正平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金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周口(17)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河南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驻马店(21)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河南坤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百惠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弘毅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君盈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南阳(38)唐河仁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阳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南阳财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阳华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河南恒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阳裕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河南萍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桐柏淮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河南勤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南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阳分所河南瑞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信阳(21)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罗山县丰华破产清算事务所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固始华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罗山三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光山益丰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河南公平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信阳涵信律师事务所河南政源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济源(9)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河南新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玉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2年9月22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2021)》和《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21)》。

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通报了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系统总结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的经验做法及成效,并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审判对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破产审判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大胆创新,迎难而上,积极破解破产案件审判难题,妥善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在加速“僵尸企业”出清、助力困境企业拯救、完善“执破衔接”、推动破产审判队伍与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依法成功审理了泸天化、川煤集团、达州钢铁、盛马化工、成安渝高速等知名、重点企业破产案件,一大批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破产审判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职能作用得到切实有效发挥。

发布会设置答记者问环节,发布组就破产审判中管理人履职监督与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

发布会由宣教处负责同志主持。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代表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在新闻发布会上,对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管理人员如何职业化

管理人员如何职业化

《管理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基本概念管理者必备的三种技能一个企业的目标都不外乎追求成长与利润,想要顺利地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管理者与部属同心协力。

因此任何企业都迫切地追求优秀的管理人才,唯有拥有更多的管理人才,这个企业的组织活动才容易开展,达到目标的速度才会提高。

然而,现实中真正了解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管理者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管理者都还从事着跟一般职员相同的工作,这就失去了设立管理职位的意义。

管理者必须具备的三种特殊技能:管理者必须具备的三种特殊技能:1.良好的专业技能良好的专业技能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部门要求的专业知识都不尽相同。

管理者对于自己所属单位的任务,不但需要深入地了解,更要对自己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多加研究。

2.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一个管理者如果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即使他拥有再多的专业知识、再丰富的工作经验,也不能圆满地带领部下完成预期目标。

3.缜密、系统的思考能力缜密\系统的思考能力管理者在从事各项工作中不会一帆风顺,为了解决发生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冷静、缜密、系统的思考能力,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理想管理者的特点理想管理者的特点经营者对管理者的要求经营者对管理者的要求“优秀的主管难求”,这是所有的经营者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企业的快速成长带来管理者的不足,或者是管理者的能力还不足以应付新的环境,另外,经营者对管理者的要求有时会比较高,也使得企业感到优秀的管理者难求。

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培养管理人才,如何善用现有的人才,已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首要的任务。

经营者心目中的管理者究竟是什么样的?日本企业家归纳了一些成功管理者的基本条件: (1) 信赖自己的部属。

信赖自己的部属。

(2) 适时地授权(将权力转移给部下)。

(3) 善于导入新的管理观念。

(4) 听取别人的良好意见。

(5) 时刻保持改革的心愿。

(6) 办事果断、勇于负责。

经营者总是希望有十全十美的管理者。

究其原因,或许归咎于经营者跟管理者之间的性格不同,对事物要求的水准也不尽相同,经营的观念无法一致。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探究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探究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探究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破产管理人在其中的角色和职责愈发凸显。

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均较高。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行为,提升破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了《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该指引对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指导和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工作指引》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物和经营事务、清理债务人财产、审计评估、债权申报接受与审查、组织债权人会议、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终结破产程序及注销登记等。

这些职责涵盖了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原则《工作指引》提出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原则,包括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等。

这些原则是对破产管理人工作行为的道德和法律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工作中始终遵循。

四、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工作指引》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团队组建、债务人财物接管、债务人经营事务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接受与审查、债权人会议、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终结破产程序及注销登记等。

这些程序性规定为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五、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信息公开《工作指引》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此外,还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破产案件的相关信息,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评析

破产管理人制度评析

破产管理人制度评析我國试行破产法中规定的清算组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

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重大改革进行了解析与评述。

标签:破产法管理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

我国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试行)》并未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

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是对旧破产法清算组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

一、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根据《破产法(试行)》第24条,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是我国试行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清算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在实践中造成如下一些问题:首先,清算组的组成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2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因此,只有在企业已被宣告破产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破产清算组。

但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企业大都负债累累,财产状况极其混乱。

破产程序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启动,而清算组却要在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后接管破产企业。

从破产案件受理至作出破产宣告裁定这段时间内,破产财产实质上仍完全掌握在破产企业手中,破产企业可以随意处置其财产。

这样的程序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其次,从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来看,难以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一般而言,多数成员不具备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知识,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清算组在案件终结后即告解散,受理新案件后又可能重新组成另一个清算组,由此导致经验难以积累,清算效率低下。

2024年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三篇)

2024年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三篇)

2024年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摘要:本文旨在为2024年的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份内部管理方案, 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该方案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信息管理和合规监督等内容, 旨在提供一个有效的内部管理框架, 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破产管理环境。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处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破产事务、维护破产债务人、保护利益相关方利益、调查和追索债权、协商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监督债权和资产分配等。

在内部管理方面, 破产管理人应确保内部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 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1.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业务需求, 破产管理人应设立合适的内部管理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管理报告部、债权核查部、资产处置部、合规监督部等。

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职能, 保证破产程序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内部管理机构的职能:(1)破产管理报告部: 负责编制和提交破产管理报告, 向破产法院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的破产管理信息。

(2)债权核查部: 负责调查和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和债权金额, 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3)资产处置部:负责研究、筹划并实施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方案, 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实现。

(4)合规监督部:负责对破产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要求。

三、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数据库、资产数据库、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等, 确保各项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查询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保护信息安全:破产管理人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四、合规监督1.建立内部合规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合规监督机制, 确保破产程序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要求。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之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之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之建议[摘要]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的相关建议:一是规范职业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

二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建立破产管理人从业专门机构。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破产法职业化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虽然在许多国家已日趋完善,可是对于我国来说却是一个新课题,但不断的完善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显然有利于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规范职业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1.专业技能要求。

由于破产事物往往涉及面广,为达到高效、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有必要对职业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技能要求严格。

更由于破产事物所涉及的不止一两个方面的行业,更要求破产管理人是多方面专业的人才。

当然,一个人不可能具备多个专业方面的高度专业知识与技能,这就使得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范围更大,职业化人数更多。

无论哪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其专业技能的要求,都可以参考国外较为成熟的行业的考核标准。

2.职业道德要求。

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教授barin(karm)kamarul所说的,为了保正破产程序的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

除了新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设立责任金担保制度。

从立法上确立该制度,除了可以提高职业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心外,还可以作为其道德水平、职业能力的考核又一标准。

3.执业要求。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一定的破产管理人机构,以该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执行破产事物。

这样,不仅有利于“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也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行业纪律。

同时,个人加入破产管理人机构,法院在选任破产管理人时,直接选任某一机构,而不是由法院单独选定个人。

再由该机构派出认为最适合执行该破产事物的工作人员作为真正的破产管理人。

省去了法院制作名册的不便与不周到之处,又节省了时间。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在此说的权利,应与“职权”区分。

职权是基于破产管理人的特殊职业身份,在破产事物中必须享有的处理事物的权利。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格等因素,将破产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以便更好地满足破产案件不同层次的需求。

这种分级制度是破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培训、管理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随着国内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规模庞大、类型多样、风险复杂等特点。

由于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破产审判实践的积累和破产市场的逐步成熟,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素质和工作经验等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队伍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能力卓越的特点,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要求,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制度可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和能力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采取不同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二、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意义2.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经验水平。

分级制度不仅可以帮助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更好地成长和发展,也可以促使一些基层破产管理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分级制度,可以更好地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执业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破产案件的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 分为不同级别。

国外一般将破产管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要求和待遇,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2.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国外一般会建立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以便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保障其权益和履行职责。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促进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合规建设,防范执业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风控合规岗位的主体责任,保障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协会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人员和岗位配置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包括案件负责人、法律和财务专业办案人员。

案件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办案经验,并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实践的困境与出路发布时间:2022-10-09T02:50:52.95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3月6期作者:周春慧[导读] 涉及破产管理人的事项和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周春慧安理律师事务所250031摘要:涉及破产管理人的事项和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关系到破产程序中的全部当事人和有关参与人,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本文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指出了现行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资格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支点,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目前法学界主要有特殊机构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就是依据现行破产法规定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认为在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法人人格并没有消失,其权利主体资格还存续,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破产管理人,其行为效力和诉讼结果归属于破产企业)、清算法人机关说(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后,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虚拟的财团人格化,客体主体化。

最具代表就是美国破产法明文规定管理人就是财团的代表人,也是各国法学界最流行的学说)等诸多观点。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其在破产程序履行职责的程序和发挥的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受理后,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处理破产企业事务、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现行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的缺陷(一)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不公平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的并被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担任。

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及绩效考核

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及绩效考核

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及绩效考核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公司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

当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不佳、债务违约等状况时,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审判队伍的建设和绩效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破产审判的公正性、高效性和专业性,需要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破产审判队伍。

这需要明确法官的职责和权利,强化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完善法官的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通道。

同时,还需要支持法院建立破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团队,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与律师、会计等专业机构的合作,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评估破产审判的效果和效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这需要依据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制定量化的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估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培训措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与法官个人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制度,为高效能的审判法官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薪酬待遇,提高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专业的必要条件。

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和绩效考核的重视,为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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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建议,并从职业化的意义,必要性及如何做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该制度之所以取代存在已久的清算组制度,就是因为其具有清算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比如: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主体性等等。

可以说,这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结果,也是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自觉选择,可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做到这些了吗?或者说,达到了立法之良好目的了吗?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一、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1、具体办案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枢纽,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灵魂和重心,相应地,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要求比较高,具体就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要通晓法律,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要连续从事该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与普通案件相比,数量非常有限,尤其是在控制企业破产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语境下,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更少,拿到案件有相当的偶然性,相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

现实中,有的破产管理人一起案件都没办过,有的即便参与过一两起破产案件,也只是细枝末节办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什么经验可谈,相应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2、破产管理人成员缺乏稳定性破产管理人是一方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破产程序中临时组建的,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其组成人员大都是组长自行决定,基本是与本人关系不错的,或用着顺手的,因为大家都无办案经验,对专业性的考量显得无关紧要或者无法进行。

这样临时搭建的团队,很难说有什么工作上的默契,只要不出错,顺利完成任务就不错了,其战斗力可想而知。

而对于破产案件而言,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还需要处理各种非法律性的,日常持续性的事务,事务繁杂,几乎需要与全部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打交道,需要解决破产程序的每一个问题,办案周期长,短则二三年,长则三五年,甚至更长,这样复杂漫长,且很多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命运的掌控者,以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支撑了绝大部分的破产清算事务,因此,破产管理人是乌合之众还是精锐之师,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是巨大的。

破产管理人团队这样的不稳定状态,还有一个严重弊端就是,稍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可能办了这件,就没有办理下一件的机会,辛辛苦苦获得的经验无法复制,更无法与同事共享,宝贵的经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而同时,一些毫无经验的同仁又开始重新摸索,从零积累经验,造成一定程度精力,时间的浪费,同时又无谓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正如霍尔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但现实没给我们机会让我们去练兵,让我们在办案中一点点成长,获得经验,让我们从业余选手打造成为职业选手,现实只希望看到破产管理人一出场就以一个训练有素,胸有成竹的职业选手投入到案件中。

二、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必要性纵观破产管理人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正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民事主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这一点在西方已有成熟的范例可资借鉴。

1、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在相当长时间内要存在,破产案件将是一个常规案件,数量非常可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作为市场竞争必然结果的破产现象日益增加,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取代过去那种“只生不死”或“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传统观念,有进有出,有生有死,各有各的门路,各有各的程序,才真正符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规律。

现行《企业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扩展为企业法人,为大量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竞争的加剧,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个人破产提到法律日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这就是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面临着更多的业务机会,案件数量将非常可观。

2、破产案件千差万别,但其程序至上的特性,决定了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现代司法的建构中,程序正义被提高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在与实体正义的组合中,一起护卫着司法正义的巨轮稳步前进。

而与实体正义不同的,如果程序出现问题,即便结果无误,仍难消除公众可能的质疑,这就是程序至上的根源所在。

对破产案件而言,从立案到结案,破产管理人从刻章到销章,充斥着数不清的繁琐工作,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程序组成了整个办案过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分配过程,每一步都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工作目标,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破产程序之公平价值。

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几乎与破产程序共始终,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实际效果,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程序的严格把握是工作的首要要求。

3、职业化将最大可能减少个性化的差异,打造破产管理人训练有素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

鉴于破产管理人制度为一项全新制度,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尚无经验可资借鉴,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其职业化程度更低,或者说根本没有职业化。

大家只是凭着想象摸着河头过河,水深水浅谁也不知道,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如上所述,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破产管理人团队整体提升,并影响破产案件的实际办案效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破产管理人作为一种职业或行业,在走得更远之前,我们必须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以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破产管理人这一职业角色。

也就是先要进行自我完善,解决自身团队建设-----人的问题。

所以,破产管理人的团队建设是迫切的也是必要的。

破产管理人制度创立时间短,可以算是现实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办案能力低下的正当理由。

我不想看着我们走了很多弯路,还未找到完善自我的正途,更不想在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打造上,忽略至关重要的关于职业化的思考。

平心而论,那些没有受过职业化熏陶的人给人的感觉就像没有成熟的杏子,看上去很青涩,很幼稚。

这与崇尚成熟与理性的职场格格不入。

而那些经过系统训练的职业人,言谈举止、个人素养、思维方式、为人处世和业务技能都有了很大变化,因为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无论走到哪里都非常受欢迎。

职业化就是专职化或专业化,简单的讲,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

职业化培训就是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

具体讲包括: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和职业化技能三个部分内容。

这是一个标准的企业概念,之所以运用到这里,是因为我们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团队而言,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工作,而且反复使用,职业化是其非常明显的特征。

职业化的作用体现在,工作价值等于个人能力和职业化程度的乘积,职业化程度与工作价值成正比,即:工作价值=个人能力×职业化的程度。

如果一个人有100分的能力,而职业化的程度只有50% ,那么其工作价值显然只发挥了一半。

如果一个人的职业化程度很高,那么能力、价值就能够得到充分、稳定的发挥,而且是逐步上升的。

如果一个人的能力比较强,却自觉发挥得很不理想,总有“怀才不遇”的感慨,那就很可能是自身的职业化程度不够高造成的。

这样就使得个人的工作价值大为降低。

如人所言:一个职业化程度高的员工,他必将成为一个非常优秀的员工,一个团体职业化程度高的企业,它必将会成为一个社会尊敬的企业。

破产管理人通过职业化训练,将最大可能减少因为个体差异对案件的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形成训练有素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以完成繁杂漫长的破产清算事务。

三、如何打造破产管理人团队的职业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如果说,破产管理人只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一个职业角色的话,那么对专职办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而言,破产管理人几乎是其工作的全部了。

尤其是其自始至终作为企业形式而存在,以企业方式来运作应是其应有之意。

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毫无疑问,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将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

被誉为“中国管理教育第一人”的余世维博士把对职业化的要求总结成四个职业化,并用浅显易懂的四句话进行了概括。

职业化的工作技能就是“像个做事的样子”;职业化的工作形象就是“看起来像那一行的人”;职业化的工作态度就是“用心把事情做好”;职业化的工作道德就是“对一个品牌信誉的坚持”。

从内涵上讲,职业化主要包括六种技能:第一,职业技能。

这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一个人享有的专有才能,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

执业律师和会计师经过专门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资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已具有与其职业角色想匹配的职业技能。

但对破产事务而言,仍需专门的培训与加强。

第二,职业道德。

能反映出一个人的人品,一个人的思想,一个人的修养,比如:诚实、正直、守信、忠诚、公平、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等等。

这是我们做人的准则,也是我们实现职业化的基础。

第三,职业素养。

主要体现在责任感和团队意识上。

有了责任感,才能做到自动自发地去做事情,并能将事情做的出色。

工作只要交代一遍,就能保质保量把工作完成好,同理,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一定是勇于负责任的人,更是积极主动的人,他能够时刻思考如何让自己的工作品质做到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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