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锭购销定价方法与贸易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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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锭购销定价方法与贸易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2013.11.04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关于铜锭购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数量:
乙方向甲方提供铜锭不少于50吨铜锭。具体以甲方的实际到货数量为准。
二、运输及费用:
乙方负责将物品运输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计量及取样分析:
1. 计量以甲方的地磅为准,如乙方有争议,可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地磅进行计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取样:甲乙双方派代表在甲方厂区现场抽取样品,取样方式由双方现场协商。样品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样一份,仲裁样二份,由双方代表现场签封,仲裁样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保管期限为三个月。
3.分析:甲方收货前由甲乙双方当场取样,样品一式五份,供需方各一份、仲裁样二份;供需双方共同寄出仲裁样一份到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进行分析检测,以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分析结果为结算依据;若甲、乙任何一方对首次检测结果存在疑问,可经双方协商开取第二份仲裁样提请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并以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四、价格及付款:
1. 计价方式:点价销售。点价期为交货日起90天(3个月)内。点价方式:乙方交货后90日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以及点价终止时间前,由供货单位(乙方)对当批货物自行选择点价日,以现货月合约当日结算价作为结算单价。乙方点价必须在点价当日下午2:00前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交割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不点价,若最后点价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合约涨跌停至收盘,则依次顺延。
乙方在有效点价期内未点价,则按以下方式计价:最后点价日不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月阴极铜交割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内,乙方货物按最后点价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月合约当日结算价作为结算基准价;若最后点价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月合约阴极铜交割前最后三个交易日内,乙方货物按最后点价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次月合约阴极铜当日结算价作为结算基准价。若最后
点价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合约涨跌停至收盘,则依此顺延。Au、Ag、Pd按卖方点价当日富远国际金、银、钯现货结算价.
2. 金、银、铜、钯的扣减数为:
A:铜价以供方点价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当日铜结算价为基准,扣减相对应的结算单价结算:铜锭含铜品位≥75%,扣减1800元/金属吨结算,镍、锡不计价;
B:金<10克/吨,不计价;20克/吨>金≥10克/吨计价,以国际金价为基数,减15元/克结算;30克/吨>金≥20克/吨计价,以国际金价为基数,减10元/克结算;40克/吨>金≥30克/吨计价,以国际金价为基数,减9元/克结算;50克/吨>金≥40克/吨计价,以国际金价为基数,减8元/克结算;
80克/吨>金≥50克/吨计价,以国际金价为基数,减7元/
克结算;金≥80克/吨计价,以国际金价为基数,减6元/克结算;
C:银<100克/吨,不计价;银≥100克/吨计价,计价1.7元/克;银每增加100克/吨,银价增加0.20元/克;银价最高不超过4.6元/克。
D:钯<5克/吨,不计价;10克/吨>钯≥5克/吨计价,以国际钯价为基数,减35元/克结算;40克/吨>钯≥10克/吨计价,以国际钯价为基数,减20元/克结算;钯≥40克/吨计价,以国际钯价为基数,减15元/克结算;
3.点价期内,如价格跌破甲方预付的80%货款,乙方需及时补仓(退款或补货),否则,甲方可强制平仓,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乙方货送到甲方货场后,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预付80%货款给乙方,乙方预开具相应数额含17%增值税发票至甲方,待分析数据出来及点价结算后,多退少补,付清余款并补齐差额发票。
五、环境安全因素:
1.乙方必须保障其生产流程符合国家的环境安全、人员保险、劳动安全。
2.乙方应对其生产1#、2#粗铜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项负责,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六、、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履行、解释有异议的或未尽事宜,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必要时可进行合同补充,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