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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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
(三)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尽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但是,从鼓励群众大胆揭露犯罪出发,对控告人、举报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控告、举报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就绝不能当作诬告处理。
(四)司法机关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对威胁、侮辱、殴打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监督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六)对于匿名的报案、控告、举报,司法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必要时可采取调查以核实其内容,查证属实的可作为立案根据,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分工不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各有特色,因而三机关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
(一)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在7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3、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是否立案的基本审查方式。初查原则上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但是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
索可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不立案的监督
(一)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有关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对有控告人的,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法律依据,以《不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控告人,便于控告人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向原决定的司法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申请原决定机关应当尽快办理,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7天、检察院15天)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形有两种: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对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监督方式:
1、人民检察院经过必要的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送达时,还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以内立案和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纠正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如果公安机关不遵守怎么办?)
思考练习:
一、填空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 )的时候,应当立案。
8、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
3、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立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