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代运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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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代运营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恪守履行。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合作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如需继续合作,须双方沟通再签订后续合作协议。

二、服务内容

微博平台代运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的向乙方提供全面相关账号资料及证件,若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项目进展停滞并产生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须提供项目专门负责人(姓名:电话:)与乙方联络沟通,以便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甲方必须保证微博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此引起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微博账号以及密码等各种必要的资料和授权。

5.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及时支付费用。

6.合作期间甲方不得授权相关业务给第三方单位。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提供项目专门负责人(姓名:电话:)与乙方联络沟通,以便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2.按合同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合同内微博代管理服务。

3.在合作期间,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微博信息。

4.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项目,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5.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传播、出售给第三方。

四、费用结算、付款时间

1.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照甲方委托乙方代运营微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即以淘宝联盟账号:“王小花也有春天”的实际佣金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乙方运营费用,具体标准为:前3个月为测试期,以每月实际佣金的20%作为乙方运营费用。后期如账号收益增长或代运营账号数量增加,微博运营良好,乙方收取的运营费用占比可商讨分成调整。

{乙方收益=(月佣金收益-10%淘宝联盟技术服务费)*20%(该比例后期可协商调整)},甲方首次提供代运维微博账号5个,每个博粉丝数:1000000。6月底甲方会再提供5个微博账号给乙方代运营,在此运维期间,甲方承诺会不断的增加微博账号。

2.每月21-25号为双方佣金对账日,甲方于23日前将当月实际佣金报账给乙方核对,乙方于25日前核对完毕并于付款日前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每月30

号之前付款,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具发票,甲方可顺延至乙方开具发票后3日内支付运营费用。

3.合同约定的运营费用不包含延展费用,每延展一项须另核算费用,如需延展须另签属书面合同。

4.以上分成占比为合同内项目的运营费用,不含差旅费及其它第三方费用(第三方费用是指甲、乙双方合作期内须第三方加入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商标注册、印刷、差旅、网站空间、域名、广告传播中的版权图片购买等费用),差旅费及其它第三方费用由甲方负担。

5.乙方的收款帐户信息如下:

6.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未开始运营微博时按照约定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必承担任何费用。甲方在乙方运营过程中按照约定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原商定的运营分成占比费用;甲方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除应当支付原商定的运营分成占比费用外,还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支付乙方元的违约金。

2.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的,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一切工作并要求甲方每日按应付运营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六、终止条例

1.在合同期内如无违约的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或终止本合同。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须要终止本合同,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并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同时双方将在终止合同前结清所有各笔已发生之款项。

2.本合同自合作时间届满且甲方结清乙方所有运营费用后自动终止。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作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如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可依据有关法规向甲方提出必要建议,并可拒绝执行。

七、保密

1.甲方提供的全部账号资料属甲方所有,乙方有责任对此予以保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下包括:内容创意、设计、技术手段、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各方企业内部信息及其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及其他文件资料等。

4.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者应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与对方有关的保密信息。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下,披露者应当立即通知对方,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生效命令不得为之。

5.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其雇员披露必要的保密信息,但应当确保其雇员遵守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定的各方应尽的保密义务。

6.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

八、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延长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到或超过七日,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往关于本合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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