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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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动车行业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从事电动车(包括摩托车)整车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包括摩托车、电动车维修业)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并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以及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支持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为推动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的良好服务,带领会员共同致富为单县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务局指导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私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电动车(摩托车)的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改善行业整体形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技术标准,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依据和建议。

(四)协调电动车协会会员与会员之间纠纷,交流经营理念和技术合作,推动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库,依法开办技术、经营、咨询、中介等有偿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扩大新技术、新工艺,推动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增强业内经营管理,提高行业的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四)团体及个人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各类电动车(摩托车)生产销售、电动车(摩托车)维修业及其相关行业(如电动车配件销售和摩托车配件等)依法成立的团体及个体户。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依法经商,诚信经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宗旨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三)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对本行业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五)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行业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及秘书处等执行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或终止本会其它事项;

(五)审议决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共同提出。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召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代表协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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