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15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12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12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12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2012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14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14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中船公司2012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14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年内

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

验收合格,还有一个前提即:买方也未在2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如果买方在2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则验收合格期则遥遥无期,付款时间也相应延后。

举一反三:

在日常交易中,我司作为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可参照法务部拟定的模板,但作为销售方、投标方,鉴于市场地位,往往采用的是买方合同,在买方提供的合同付款条款有诸多陷阱,验收条款就是最典型案例。如下常见付款条款,都未约定验收期限,容易发生争议,卖方可以未验收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1)“交货验收设备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30%。

A. 由买方签署的合同设备交货验收证书;”

(2)“验收款:卖方提供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收货证明及初步验收证书,买方向卖方以电汇或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60%的验收款,同时退还合同设备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3)“整套合同设备通过业主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后,并提供:

货物发运单;

开箱验收单;

设备投运验收报告;

合同总价100%的17%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在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时出于己方利益,应明确约定验收期限,可对上述条款进行微调,示范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