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公寓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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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寓买卖合同
篇一:个人房产买卖合同(小产权、农民公寓、无产权) 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房产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房产出卖人及房产共有产权人以下简称为出卖人或甲方房产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房产买受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或乙方
合同公证人:
代表人:
身份证/
机构代码: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卖人所有权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宅基地,土地
使用年限为年。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号。
该栋房产楼栋总层高五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于
年月建成。
第二条出卖人房屋出售承诺事项。
1、出卖人保证出售的该套房屋产权归属清晰、无争议,
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可预见的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出售的房产不存在工程建造的质
量问题与技术缺陷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
3、本合同签订时,所售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所售房
屋及其土地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该房产相应比例部分的房屋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在将来政
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办理产权分割及相应权属证。
4、买受人在付清房款后即拥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包
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益均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及出卖人的继承人不再拥有该套房产相应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
5、出卖人所出售的房屋的价格不包含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宽带初装费和开户费,买受人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上述相应费用。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产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经双
所售房产为毛胚现房,该房产阳台是封闭式,无物业管理费。
以上所列该房屋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作为住宅使用。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经确认该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将来办理权属证则按当地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与本合同面积不冲突,不矛盾。若存在面积差异,出卖人不追加面积差额费,买受人不得索要面积差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分批次支付房款:
1、于201 年07月31日前支付房款
2、于201 年10月30
3、于201 年10月30
每批次付款后,出卖人开具收款收条,付清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房款付清证明】。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若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100元/天另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超过60天未按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首付订金归出卖人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买受人。
第八条交付与交接。
出卖人交付标准为毛胚现房。买受人在支付完成第二批次房款后,即可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和入住,出卖人交一层楼道大门钥匙予买受人;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即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九条房屋权属证办理的责任规定。
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同等法律效应权属证),出卖人或出卖人的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
助买受人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证。
第十条房屋权属证办理的费用分摊说明。
为明确将来可能办理房产分割与权证时出现的各项规费,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出卖人自行承担税(规)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2.个人所得税、
3.教育费附加。
二、出卖人与本楼栋全体使用权人分摊税费: 1.印花税、
2.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4.土地使用费、
5.权籍调查费、
6.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
7.评估费、
8.保险费、
9.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三、买受人自行承担权证办理税费:1.印花税、2.契税、
3.房屋维修基金、
4.产权登记费、
5.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
6.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可能导致权证办理不能继续进行的,另一方可以代其垫付,可对违约方进行断水、断电处置,直至追回相应垫付费用。
第十一条因拆迁补偿和转移安置情况的约定。
一、在买受人未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出卖人所建楼栋遇不可预见的政府规划或工程建设强制要求,需要拆迁或拆除;或遇地震、洪水、火灾及其他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损毁;在政府单位进行赔偿或安置时,出卖人有
责任和义务维护买受人权益,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买受人与出卖人同为本楼栋的共有权人,属共同利益关联人,买受人拥有整栋房屋所有权的相应比例部分,也拥有整栋房屋的拆迁赔偿金或安置房屋面积的相应比例部分。
2、【买受人拆迁款(安置房屋)分配比例】=本楼栋拆迁赔偿总金额(或安置房总面积)÷出卖人整楼栋的建筑面积×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
3、甲乙双方房产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权,如共同维权无效,政府不能给予赔偿和安置,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灭失责任。
二、在买受人已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政府规划或工程建设强制要求需要拆迁或拆除,或遇地震、洪水、火灾及其他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损毁的相应风险和灭失责任。
第十二条所有权期限与产权争议的约定。
1、如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权属证办理完成,依照权属证上注明的使用期限执行。
2、如政策和法律未放开,不能办理买受人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同等法律效应权属证,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未能取得法定使用权限时,出卖人及其继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影响买受人对所购
房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期限直至该房屋不能使用为止,或直至被政府拆迁、纳入危房、棚户区改造,再由政府机关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