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多种融资模式 PPP BOT BT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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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多种融资模式
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政府工程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处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通常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如项目在运营后有盈利保障的轨道交通、公路、港口、机场、电力、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
对于基本没有盈利的公益性公共工程(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一般由政府担任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应大力推行代建制,依靠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水平。
而对于经营性项目,由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建设期长,但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回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入私人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结构:
一、银行信贷资金。
却可能造成政府过度负债,难以为继或因政府财力信
用不足,银行怠于放款。
二、土地出让金。
但土地资源有限,难以成为长期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吸引社会资金。
即市场化融资。
市场化融资:
其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和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
一、债券融资
基础设施建设时,若政府财政不足,可通过发行城投债、企业债、市政债券向社会募集建设资金。
发行城投债、企业债、市政债券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基础设施未来的收益为保障来发行,一种是以政府信用和政府税收为保障来发行。
二、股权融资
是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为项目建设募集资金的一种有效途径。
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且融资成本较低,为社会投资者欢迎。
但是这种模式对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依赖较大,若是市场不成熟,这种模式很难达到融资目的,所有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更受青睐。
三、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通过信托、契约或公司的形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将众多的、不确定的社会闲置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给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基金即属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它通过向特定或非特定多数投资者发行投资基金份额方式成了基金,并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将基金投资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泽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共担。
四、资产证券化
ABS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
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五、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通过政府选择项目的投资者,由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项目未来的收益为保障,且通过政府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政策优惠,实现融资。
项目融资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公共工程的巨大需求和政府财政的压力迫切需要,政府寻求新的途径解决资金问题,项目融资模式应运而生。
目前主要的项目融资模式有BOT\TOT\BT\PPP等。
应当说项目融资在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问题的同时,也有力的提高了项目的管理水平。
六、融资租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时,项目建设者并不直接动用资金购买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而是通过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建筑项目。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以较少的资金获得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从而提高了项目资金的利用水平。
项目融资分析:
(一)BOT模式
BOT是“建设-经营-移交” ,即建设项目的特许权转移,是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收回投入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拥有监督权、调控权。
特许期满,签约方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二)TOT模式
TOT是“移交-经营-移交”,即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
一般做法是政府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T)给投资者经营(O),以项目在该期限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然后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新的项目。
而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通过该项资产取得的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T)回到政府。
(三)PPP模式
PPP是公私合作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的一种融资模式。
PPP项目公司有两种,一是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设立公司,并承担全部风险。
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共同承担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事宜,确保PPP项目顺利运作实施。
实践中,第二种项目公司很常见。
按照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时,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一般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四)BT模式
BT是“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益非政府资金来承建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
政府根据需要要对某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时,有碍于自身的资金或管理能力的不足,与承包公司签订BT合同,BT承包商承担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职责,
负责对项目融资、建设,在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出钱将项目赎回,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款,具体根据BT承包合同而定。
BT模式既减少了政府融资的难度,又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当政府自身管理不足时,BT模式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BT模式一般在非经营性项目中采用。
PPP模式与BOT模式优缺点比较
四种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速公路及港口、机场、隧道、通讯系统、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垃圾清理等;
TOT模式适合于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已建成的具有良好收益率的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节水设施、环保设施等;
PPP模式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适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这些项目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无法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特别是大型的、一次性的项目,如监狱、铁路、地铁、医院以及学校等,除了上述范围外,还适用收益率相对不高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如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BT模式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不论项目性质如何,只要在延期支付期间,满足一定的担保付款条件,且有到期足额偿付的资金保障,就可以采用。
但一般在非经营性项目中采用较多。
融资模式的选择:
融资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核心,对于融资模式的选择必须先确定项目投资结构,即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的投资主体确定后,进一步细化完成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工作。
由于各个工程自身特点、投资主体以及融资方略的不同,决定了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供选择。
但是在选择融资模式时有些因素是政府选择融资模式时必须要考虑的。
1、政策因素
某些投融资方式中涉及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以BOT\TOT为例,BOT是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上门的典型案例,虽然政府拥有项目的最终所有权,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特许期让社会投资者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的回报,涉及到项目经营权的流失,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项目,就不能采用。
2、项目的可经营性
根据项目区分理论,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可以套现,这样可以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投资,这样不仅能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社会投资者也可以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不强的准经营性项目,则须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渠道来完成项目融资。
3、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政府在选择融资模式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比如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但是利息较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融资成本。
BOT中政府只需要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相比银行贷款而言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成本。
4、政府风险
不同的项目融资模式,政府的风险也不相同。
项目融资存在多种风险,比如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等。
在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时,政府比较倾向于那些自身风险较低而融资效率较高的融资模式。
5、政府的特殊需要
如果项目的建设比较迫切,那么在选择融资模式时必须考虑每种融资模式下获得资金所需要的时间了。
选择融资模式的程序:
首先考虑的就是是否存在法律法规限制,一些项目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工程,军事工程,这时只能由政府直接进行出资或融资建设,并不存在投资主体的选择。
随后考虑项目的可经营性,对于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通过财政性资金、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过程中可以采用代建制。
经营性项目则有项目融资、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最后要综合考虑项目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模式下政府承担的风险,最好的融资模式应该是使融资成本较低而政府承担的风险较小,在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必须考虑每一种融资模式中政府所承担的风险,权衡其是否在政府所能容忍的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融资方式。
结束语:
政府融资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融资结构、资金结构和信用担保结构,所有政府应该健全政府融资平台的组织结构。
而在在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时应当考虑上述的风险,分析每种模式是否满足政府各方面的要求,从而确定合适的融资方式。
在融资方式确定后,必须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对项目融资时,一般不会选择单一的某一种融资渠道,而是综合运用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多种渠道,这就关系到方案的合理性。
合理的融资方案应当是融资成本较低。
融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应以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来衡量融资方案中风险的大小,进而确定融资结构的可行范围,这样就可以更合理的来确定最佳融资结构。
政府项目融资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但是政府担保过多就会增加中政府风险,从而加重政府负担,这样就违反了政府项目融资的初衷,即缓解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和政府财政压力之间的矛盾,应当确定融资方案时,政府应当合理限定信用盗版的尺度,并对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融资方案中加以限定,这样才有利于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成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