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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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 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 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 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 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 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 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 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 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 助人员。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 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 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 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 〔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 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 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例子: 2010年-2014年亏损500万,每年亏损100 万,2015-2017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又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的亏损 应该如何弥补?时限怎么算? 、
1、2017年以前没有相关政策,只能按企业所得税 原有5年时限的规定去弥补亏损。2010年的亏损在 2015年应该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 用以后的利润弥补。
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 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 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 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 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 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 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 额的10%。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计算。
2018年9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下发了 财税【2018】99号文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到75%和175%,适用于所有企业,从 2018年度执行。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 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 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 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 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 至10年。
政策中要求享受十年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当年具备高 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那就意 味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如果具备资格,可以按照 十年弥补;如果企业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型中小企业资格,应马上开始调整为五年计算。
政策中要求是当年具备高新资格,不要理解是认定 为高新企业,因为高新企业是一次认定,3年有效, 重新认定一次,继续3年有效,具备资格不是指认 定的当年或者重新认定的当年。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 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 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 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 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2、同样道理,2012年的亏损,应该在2017年到了5 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利润 弥补。
利润弥补。 3、2013年的亏损,按原有政策,2018年是弥补亏
损的最后一年。但根据新政策,2018年公司具备高 新技术企业,2013年的亏损是在2018年之前5年产 生的,因此企业可以适用新颁布的财税〔2018〕76 号的规定,可以再延长5年亏损弥补期间,也就是 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是2023年。
4、同理,2014年的亏损目标期间顺延到2024年。
5、如果该公司2018、2019、2020年是高新企业, 2021年不是高新企业。2019年产生的亏损适用10年 内弥补亏损的规定,因为2020年是具备高新资格, 之前5年产生的亏损可以顺延到10年;2020年产生亏 损,如果弥补呢? 由于2021年企业不是高新企业, 因此不适用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只能按所得 税本身关于5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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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 175%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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