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遗产继承纠纷 )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张晓某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张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张晓某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争议与分歧意见
张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张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张老汉没有关系,张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张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张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张老汉没有关系,张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张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张晓某。张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张某生前的债务,张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张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张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张某原系夫妻,张晓某系李女士与张某的女儿,张老汉系张某的父亲。2009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张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9月6日,李女士、张晓某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张晓某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09年9月2日,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张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09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张老汉70000元。2009年10月20日,张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09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张晓某名下,并与张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张晓某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张晓某年满16周岁止。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张晓某辩称:1、张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张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张老汉没有关系,张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张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张晓某。张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张某生前的债务,张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张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张老汉的诉请。
解析
2009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张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张某系张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张晓某之父。张某死亡之后,张某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张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张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张某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张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张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案由
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分析
案简介
2009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张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张某系张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张晓某之父。张某死亡之后,张某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张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张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张某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张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张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当以2009年9月2日张某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张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张晓某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张老汉诉请分割张某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张晓某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张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张晓某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争议与分歧意见
张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张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张老汉没有关系,张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张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张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张老汉没有关系,张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张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张晓某。张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张某生前的债务,张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张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张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张某原系夫妻,张晓某系李女士与张某的女儿,张老汉系张某的父亲。2009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张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9月6日,李女士、张晓某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张晓某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09年9月2日,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张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张晓某、张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09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张老汉70000元。2009年10月20日,张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09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张晓某名下,并与张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张晓某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张晓某年满16周岁止。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张晓某辩称:1、张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张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张老汉没有关系,张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张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张晓某。张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张某生前的债务,张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张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张老汉的诉请。
解析
2009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张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张某系张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张晓某之父。张某死亡之后,张某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张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张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张某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张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张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案由
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分析
案简介
2009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张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张某系张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张晓某之父。张某死亡之后,张某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张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张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张某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张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张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当以2009年9月2日张某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张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张晓某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张老汉诉请分割张某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