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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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京财行[1995]1399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号1995年7月31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有关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1.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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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是指单位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二、预算管理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编制要求,合理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的公用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支出管理(一)办公费办公费是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办公费支出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避免浪费。
(二)印刷费印刷费是指单位印刷文件、资料、报表等支出。
印刷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选择具有资质的印刷单位,控制印刷数量和质量,降低印刷成本。
(三)水电费水电费是指单位支付的水费、电费等支出。
各部门应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推广节能措施,减少浪费,降低水电费支出。
(四)邮电费邮电费是指单位支付的信函、包裹、快递、电话费、网络费等支出。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邮电费支出,合理选择通信方式和服务套餐,降低通信费用。
(五)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出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选择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和住宿标准,报销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单位召开会议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住宿费、伙食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
公务车辆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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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车辆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廉洁、节约的原则,严禁滥用公务车辆、私用公务车辆和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要做到费用明细清晰、合理合法。
第二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第五条机关及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车辆,并建立和完善配车制度。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严禁滥用公务车辆和私用公务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辆应当按规定路线和安全规范行驶,严禁超载、超速、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行驶安全。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技能,并按照规定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保管,严禁损坏或盗用公务车辆。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应包括燃料费、修理费、维护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燃料费按照实际用车情况计算,并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修理费应按照实际修理情况计算,并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维护费包括定期保养费、年检费等,应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保险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应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应保持明细清晰,报销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和报销申请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对公务车辆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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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支付第四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
第七条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
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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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公用经费的范围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包括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等的印刷支出。
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费: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电费: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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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北京市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e74a1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83.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8.10•【字号】京财行[1992]138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1992)1384号1992年8月10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
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页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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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京财预[2008]2133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8〕213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深入开展汽车节油、节电和压缩公用经费支出工作的通知》(京办字[2008]10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落实单车核算、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预算单位公务用车支出管理,加强统计分析与核算,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为全面反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将经费管理与用车管理相结合,请市级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统一入库、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保险、统一处置的规定流程办理,做到车辆运行费用全部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每年市财政部门将根据系统中反映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单车核算,并据此作为调整年度预算定额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
凡纳入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统一定点加油。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牌照号对号加油。
财政部门要求供油单位将用卡加油的数据按时上传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每辆车的燃油费支出进度,进行燃油费的监控和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定额经费。
三、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
车辆维修必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平台进行申报,到政府采购中标的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对于已完成维修的结算单,各预算单位要每月按时与维修单位结算。
公务车辆费用管理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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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费用管理措施方案背景公务车辆是指用于行使职务、完成任务的专门车辆。
公务车辆的使用需要消耗一定的费用,如燃料费、维修保养费等。
为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控制费用支出,保证公车合理使用,需要建立严格的公务车辆费用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公务车辆费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控制支出,保证公车合理使用,进而节约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程序1. 运行费管理公务车辆的运行费管理主要包括燃料费和维修保养费。
燃料费管理1.公务车辆的司机必须按规定规定的路线和行车时段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程,引起额外油耗;2.在加油时,公务车辆的司机应选择经济省油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并注意查看油品质量,检查加油机的计价表,保证加油量和计价准确;3.公务车辆的司机应注意车速,合理控制车速,减小油耗;4.定期检查公务车辆的轮胎气压,保证正常行驶状态。
维修保养费管理1.公务车辆的司机要加强车辆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2.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由统一的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并建立相应档案;3.维修保养前,应出具明确的维修保养需求,确定地点、时间和维修保养的内容、费用等,并经过相应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以核定价计算,需要事先报批。
2. 费用报销管理公务车辆的使用费用应事先计划,报批,并实行严格的费用报销管理。
1.公务车辆的使用费用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公文报批制度,确定公务用车的使用计划和费用;2.公务车辆的使用费用应按规定报销,要求报销材料、凭证完整齐备,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方可报销;3.公务车辆的使用费用应经过评审、审批、领款、交账的专门程序,每一环节都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流程。
3. 用车管理公务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遵循合理规划,使用公车要在公务用车计划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数量。
1.对于公务用车的数量应严格按照部门工作需要及经济基础情况来进行科学的安排;2.对于通常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的车辆,不得作为公务车安排使用;3.对于某些特殊工作需要的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提前向领导申请,并由领导进行审批。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8f1e80af7cd184254b3535ae.png)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一、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66e99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86.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2.19•【字号】京财采购[2003]311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京财采购[2003]311号)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根据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今年,市财政局将对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汽车编制进行核对、调整。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现将我市党政机关汽车编制核对、调整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1999年底以前核定汽车编制的单位核对、调整汽车编制机构改革后,市属及区、县各单位机构和人员均进行了调整,有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撤并后,其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变化较大,因此,须对其汽车编制进行核对、调整。
市财政局将按单位现有情况办理汽车编制增、减手续。
二、对机构改革后新建单位核定汽车编制2000年以后,我市市级、区县相继进行了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成立了一些新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些新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汽车定编手续,还有些单位尚未办理。
财政部门核定的汽车编制,是财政编制部门预算,汽车购置支出及其费用的主要依据,凡未办理汽车定编的单位,须尽快办理汽车定编手续,以保证本单位公务用车的需要。
三、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范围及标准(一)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范围凡北京市所属副处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机关公务用车均属汽车定编范围。
(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1.副市级以上现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中央规定标准配车。
2.正局级领导干部相对固定一辆工作用车。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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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预算编制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单位基本运转和履行职能的必要支出。
(三)定员定额原则根据单位的性质、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等情况,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四)科学合理原则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合理安排。
三、预算编制内容(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购建等。
四、预算编制方法(一)人员经费编制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计算确定。
(二)公用经费编制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结合资产占有情况,按照分类分档的定额标准核定。
对于特殊情况或新增事项,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预算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草案,经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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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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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人防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人防指挥通信车、工具车等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核定列支。
相关费用定额标准项目包括:燃料费、过桥过路及停车费、机动车保险费、车公里补贴费、维修费及其他。
2018年市财政部门核定汽车费用定额标准:35000元/辆.年。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申请和公示制度。
申请:车辆使用人填写“因公使用车辆申请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车管人员;调度:办公室车管人员,根据用车申请,安排出车。
登记:车辆使用人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车况等信息。
公示: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
办公室车管人员按月公示用车情况,包括各单位用车次数、里程数、油耗等情况。
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机动指挥车停放市公安局),车辆钥匙及时上交办公室车管人员。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按照《张家港市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定期充值、使用人按需定额加油制度。
(1)加油卡充值管理: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
车管人员定期填报“加油卡充值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批,为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
(2)车辆加油管理:车辆使用人填报“车辆加油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批,领取加油卡为车辆加油,加油完毕,及时将加油卡交还办公室车管人员保管。
如不及时归还导致加油卡出现管理问题的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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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增强经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范围1.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经营费用。
2. 公务差旅费,包括出差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3. 办公设备购置、维护费用。
4. 会务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经费的编制和审核1.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公用经费预算,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理、透明、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经费。
3. 预算审批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经费的申请和使用1. 部门经费使用需按照计划提出申请,履行预算编制程序。
2. 各单位负责人应审核申请,确保经费使用符合合规要求。
3.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用途进行,不能超出批准范围。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和监督1. 经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2. 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审计。
3.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挪用、浪费、贪污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追回经费,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相关规定。
3.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结语本《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旨在提高经费的管理效率和合理性,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经费的规范管理,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营效果。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干部职工共同遵守本办法,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开展公益事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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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行[1997]11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发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1日京财行〔1997〕1115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规范化管理,节约行政事业费用开支,杜绝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汽车管理,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遏制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堵塞经费开支漏洞,根据车辆状况需要,实事求是地维修车辆,保证车辆运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四、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厂家,维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需签定市交通局统一制定的维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立健全维修汽车审批制度。
各单位需要送修的车辆,需由本单位车管人员做出鉴定,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汽车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并做维修费用报销依据。
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各单位车管干部在《汽车维修报告单》送单位领导审批前,必须填写需送修车辆的认定厂家,不得擅自到非认定维修厂家修理,不正确填写认定的维修厂家的报告单,财务部门不受理备案。
七、建立车辆档案制度。
被认定的汽车维修厂家要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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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资〔2011〕167号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要求,加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我们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指标管理的公务用车,包括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等。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应当从严审核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确保公务用车数量零增长。
第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且编制有空缺;(二)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批准;(三)处置一辆,更新一辆,不增加本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四)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23814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34.png)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京财采购[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监察局、财政局:近年来,北京市严格按照中央、中纪委及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并于2003年对全市党政机关重新核定了汽车编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巩固定编成果,保证更好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一、提高思想认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是严重脱离群众、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危害性,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禁超编制购车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购置新车和旧车报废更新,一律报市控办审批,并由市控办开具《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各单位必须在汽车编制范围内编制年度购车计划,凡超编制购车市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禁超标准购车全市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和其他关于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各项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二)必须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三)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虽已超过五年,但尚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四)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严禁向企、事业或其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字411号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字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2b4f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14.png)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411号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保证合理的工作用车,节约国家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把中央单位集团购买力工作切实管好管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小汽车定编管理的范围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用车(车种包括小轿车、20座以下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配备标准(一)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车标准,按(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单位司(局)级干部(包括离休)人数按下列标准配备:30人以内,每6人一辆;30人至50人,每8人一辆;50人以上每10人一辆。
(三)对个别外事任务比较繁重的单位,外事用车可酌情考虑。
(四)单位通讯用车,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配备。
(五)个别单位的特殊工作用车特殊考虑。
三、单位职工通勤用车(指20座以上的旅行车和大轿车),按单位职工编制人数、职工宿舍距离单位远近、分散程度等情况考试配备。
一般职工在100人至300人配备一至二辆,300人至500人配备二至三辆,500人至1000人配备三至五辆,1000人以上的酌情考虑。
四、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配备标准(一)配备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事业单位中在职和离休的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年龄在55岁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职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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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支付第四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
第七条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
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使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加油卡、维修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年终维修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应作为经费结余,专项用于下一年度车辆维修;事业单位的结余按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他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四章管理方式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
市财政局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统计出的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制定车辆经费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车辆加油(一)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主卡和副卡的管理方式。
主卡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只用于使用单位存入资金和内部燃料费的分配,不能直接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
(二)使用单位所有车辆的燃料费均通过主卡向副卡中分配资金,供油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表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拨入。
(三)对于新购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同时发放加油卡(副卡);对于报废车辆,使用单位在上缴车辆的同时该车的加油卡即行作废,如加油卡中有结余资金,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负责将副卡中的资金划回到使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
(四)供油单位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中标的供油单位中自行选择,但每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供油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定点供油单位,并在其所属的各加油站进行车辆加油。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一)车辆定点维修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管理,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承诺以及各种车辆的维修项目、价格在车辆维修系统中予以公布。
(二)使用单位可根据维修单位的车辆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情况,从中标的维修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单位。
(三)使用单位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维修项目申报。
(四)维修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等信息与车辆维修系统中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送修车辆应与车辆维修系统中报修的车辆一致。
凡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列出的在用车辆,均属于维修单位须按照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维修的车辆。
(五)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应维修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时,维修单位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维修单位按照使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
(六)维修单位按照车辆维修系统中所列的维修项目、价格进行维修和收费。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须在车辆维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
第十八条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由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所属单位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但每个一级预算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定点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更换。
第五章资金结算第十九条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在收到使用单位存入的加油资金后,即向使用单位提供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使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后,使用单位持维修卡每月及时与维修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发票,并通过车辆维修系统打印车辆维修明细单。
维修单位不按使用单位所确定的车辆维修项目擅自维修或提供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不予结算。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实行一个单位使用一张维修卡进行结算的管理方式,不能使用现金、转账支票等进行维修费结算,车辆维修系统不提供非卡结算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车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和缴纳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位车辆的车船税款。
第六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保险总合同》)。
第二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代表所属单位与选定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分合同》),《保险分合同》内容必须与《保险总合同》内容相符。
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使用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分合同》条款与《保险总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分合同》的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新车入库管理第二十七条关于汽车购置、入库的事宜,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汽车配制、购置及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6]2729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车辆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变更、录入工作。
使用单位对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应认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确保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提取新购车辆手续时,应同时携带以下必需资料:1.《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除外)2.单位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4.直接支付申请书(如自行结算请带支票)5.经办人身份证6.加油卡主卡第八章旧车处置管理第三十条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 ,使用单位的所有旧车实行统一处置。
市财政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回收与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进行车辆处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审核表》(以下称车辆处置审核表)。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批。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办理车辆出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车辆处置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份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留存。
第三十三条北京产权交易所必须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后的车辆处置审核表办理车辆回收工作,对使用单位上交的车辆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经验收符合回收要求的车辆,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份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一份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对需处置的车辆进行审核: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附有相关证明材料);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4、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方式:旧车处置收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行政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章各部门主要职责第三十八条供油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为使用单位提供足量油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加油、资金使用与结存等明细信息;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开具发票业务,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划拨;供油单位所属的各加油站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加油规定。
第三十九条维修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使用单位确定的维修项目,对使用单位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进行核对,对发生变化的维修项目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严格执行使用维修卡进行结算的规定,及时与使用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并负责将车辆维修信息准确录入车辆维修系统;负责对新增加的维修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未经使用单位网上确认的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单位有权拒绝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