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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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淮安分公司

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工作规范和纪律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各项财务工作的严肃性与客观性,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更好地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好支撑,为内、外部客户做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集团、省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财务人员应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各项财务制度,根据公司的授权,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开展各项财务会计业务。

第三条本守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专业人员以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非财务专业人员。

第二章财务人员职业操守

第四条讲诚信。财务人员要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不做假

账,不设账外账,不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牢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警训。

第五条讲原则。财务人员要有坚定的原则性,坚决按照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办事,坚决维护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己对人一视同仁、不徇私情、秉于公心,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第六条讲规范。财务人员要依法办事,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从而有效防范风险,提升公司运作效率和经营效能,确保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第七条善学习。财务人员要成为具有持续学习力的员工,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业务知识、政治理论等,努力拓宽知识面和提高技能水平,提升职业判断能力,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竞争需要。

第八条勤思考。财务人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思考是一种力量,思考能产生思路,思路带来成果,成果孕育思想,思想引发变革,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重执行。财务人员要不折不扣地把上级分配的工作认真落实,以实际行动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第十条精业务。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要点,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懂政策。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二条立公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守职业操守,保持公信力。

第十三条倡服务。财务人员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并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和财会分析方法,为公司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在具体处理日常财务业务时,不论上级下级、内部外部客户,都要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做到语言文明、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微笑服务,严禁无故退单故意刁难,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第十四条慎言行。财务人员作风要严谨细致,举止文明大方,内外兼修,认真《践行江苏移动员工行为准则》。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讲团结。财务人员要有良好的全局观念和团队精神,工作中互相帮助,积极配合,不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勇于承担责任,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财务人员纪律守则

第十六条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品,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拒收的现金(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和各种礼品应遵照《公司礼品上交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严禁参与相关业务单位安排的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公正行使职责的各种活动。

第十八条严禁在相关业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向业务单位提出与财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严禁刁难办理业务的内、外部客户,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济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主动协助其规范相关经济行为。

第二十条严禁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将公司经营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严禁有无视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严禁玩忽职守,疏于监督,循私舞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或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

行为:

(一)以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

(二)未经批准将公款以任何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四)库存现金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五)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超规定限额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五)利用预付、应收等会计科目转移资金,在账外及表外存储资金;

(六)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在税务管理方面,严禁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二)伪造、买卖、私自印制发票;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

(四)弄虚作假偷逃税款或明知他人偷逃税款而协助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规定,为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自用公款从事外汇、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

(三)利用内部结算账户为非内部账户单位进行业务结算,为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套取内部资金或货币资金充当结算中介、虚构收支业务;

(四)对非内部账户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方式,自制内部支票或其他方式的结算凭证充当结算工具,替代资金支付;

(五)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管理职能和职权;

(六)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处罚原则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遵守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及职业发展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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