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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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篇一:采矿权价款评估流程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

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

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

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

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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