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门店、“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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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沿街门店、“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警示标牌,详细注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监管人员。

2、场所每层配置2具灭火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少于1具。室内消火栓应配齐水带、水枪,消火栓、灭火器及自动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且无被遮挡或挪作他用。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保持畅通,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全部拆除。

4、在场所内设置警示性、禁止性等消防宣传标识,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识。从业人员达到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三会”要求。

5、用火、用电管理规范,无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6、留宿值班人员不超过2人,且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附件2:

沿街门店、“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分别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要清理出违规住宿人员;确有困难的,应在住宿与经营部分之间设置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2、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非法液化气充装点、作坊式化工加工点、小炼油化工厂等易燃易爆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3、对网吧内设置包间、休息室,变相留宿人员的,要立即清理留宿人员,对危险部位实施临时查封。

4、对属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函告辖区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5、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责令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强制拆除。

6、对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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