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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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合意可证明性”的提出
• 有学者建议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允许当事人通过 提供证据来证明存在仲裁合意。指出仲裁协议只是仲裁合 意的表现形式,仲裁协议本身是否存在,或以何种形式存 在并不重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仲裁合意,仲裁即应是有 效的。
• 我认为: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合意,协议形 式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在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文件交换中 当事人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存在有效 仲裁协议。
3、仅约定了仲裁地点
• 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仲裁 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则仲裁协议可能会 因不具有可执行性而无效。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 律不承认临时仲裁,而只规定了机构仲裁,这就 使得在当事人仅约定了仲裁地点的情况下,依然 可能推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享有管辖权, 从而使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 得以实现。
议均应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 • 仲裁协议必须全面概括而且明确 • (2)仲裁地点 • 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以及确定争议所适用的实体
法都有密切联系 • 仲裁地点是当事人磋商仲裁协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在
争取不到本国仲裁时,可以规定在被诉方国家仲裁
• (3)仲裁机构 • 在实践当中,为避免因仲裁机构使谈判陷入僵局,双方当 • 事人可能选择在仲裁条款中不明确规定合同争议提交哪一 • 国仲裁机构仲裁,只规定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交被诉人国家 • 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 (4)仲裁程序 • 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包括如何提交仲裁申请、如何进行 • 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组成仲裁庭等等。 • 仲裁程序通常由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但有些国家允许
– 1、仲裁机构已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 – 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三)仲裁协议瑕疵的补救
• 瑕疵的仲裁协议:是指具备了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些基本条 件,但因欠缺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从而导致执行困难的 仲裁协议。
•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但是在仲裁协议 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可能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对于有些 瑕疵允许当事人进行补救。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 18条的规定,有关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就属于 此类情况。
• (1)自然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仲裁协
议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自然无效。 • (2)法人、非法人团体 •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获得批准并进行登记时,终
于解散。
2、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
• 实践中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 欺诈、胁迫以及重大误解等情形。
• 如果存在恶意,导致的仲裁合意瑕疵,直接认 定该协议缺乏当事人有效合意无效。但如果当事 人因非恶意的原因导致意思表示有瑕疵则另当别 论。
• 比如,如果当事人主张自己不了解仲裁一裁终 局原则,不能认为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应认定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合意。
3、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 指法律规定的可提交仲裁予以解决的争议事项范 围。
•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是在仲裁实践中逐渐发 展起来的。
首先,否认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与当事人意思自 治的原则相冲突。 其次,仲裁协议与主合同之间在性质上的差异也 支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最重要的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有其逻辑上的基 础,因为只有坚持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这一原则, 才能使得仲裁机构获得对仲裁事项的确定的管辖 权。
仲裁协议
INDEX
• 一、仲裁协议概述 •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
一、仲裁协议概述
• 1.仲裁协议的概念 •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 人达成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是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 式。
• (2)仲裁协议的内容分为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
(二)形式要件
• 我国法律只承认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 2、仲裁协议书 • 3、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4、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其他书面形 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及依据
•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 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 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 2、依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现代仲裁制度的基石, 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普遍承认。例如《联合国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 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 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 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 4、对仲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
– 5、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且无法根据仲裁协议的其他 内容推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仲裁协议的效力因特定事由的发 生而归于消灭。与一般实体法合同效力不同,仲裁协议 有效成立后,其效力通常会持续较长时间,在理论上甚 至可以永久存在,因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不受任何 时效的限制。但在特定事由发生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可 能终止。
– 1、程序法契约说。 – 2、实体法契约说。 – 3、混合型契约说。 – 4、独立类型契约说。
• 我们认为,独立类型契约说和混合型契约说由于 其本身在打破传统基本分类标准同时缺乏自成体 系的理论支撑,不宜为据。
4、仲裁协议的内容
• (1)提交仲裁的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 • 通常表述为:“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当事人自选 • (5)仲裁裁决的效力 • 它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拘束力。因此,在 • 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订明裁决的效力即仲裁裁决是终局 • 的,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5、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1)对当事人来说,承担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仲裁协 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 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 D.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广泛性。这一点也不同于一般的契约,一般契 约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仅约束着当事人,也 约束着法院和仲裁机构,这种约束力既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也来源于 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的授权是主要的。
3、仲裁协议的性质
• 关于仲裁协议的性质,与有关仲裁的性质的问题 一样,理论上也存在着争议。相关学说主要有:
(三)发展趋势
1、不断扩大对“书面”的界定。包括了电子邮件、 录音、录像等更多的形式。 2、仲裁协议不是必须由当事人签署。 3、仲裁协议的任何瑕疵可以用进行仲裁的行为弥 补。 4、仲裁协议只要有书面证据就可以认为存在书面 形式的协议。
• 北京仲裁委 专题片 4000901968 经典作品_标清.flv
2、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
• A.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一点和一般的契约并无 不同,即任何一方不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都无法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当然, 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B.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特殊性体现在仲裁协议是对争议解决 方式的约定,而不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处分,即争议 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诉讼或其他途 径解决。
•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未作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弥补瑕疵。
1、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解释》以及有关的 复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55号 中明确地表述了其对解决此类案件的观点。
• 《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 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显然,这里再 次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放在了重要的位置。
• C.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也是仲裁协议区别于其 他契约的特点之一。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对等的,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在仲裁协议中,当 事人双方共同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是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都 有权利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也都负有遵守 仲裁协议不得将纠纷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义务。
•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来说,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同 时,仲裁协议意味着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协议的严格 限制
• (3)对法院来说,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 (4)对仲裁裁决来说,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
可以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 执行该裁决。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 (一)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 1、当事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 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仲裁协议内容合法
• (1)内容合法:当事人在订立国内仲裁协议条款 时,不能违反本国公共政策,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在订立涉外仲裁协议条款时不能违反国际社会公 共秩序,否则仲裁裁决难以获得承认和执行,仲 裁意愿难以实现。
– (3)主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在主合同被解除后,仲裁 协议可能依然有效,其效力持续的期间视具体情况而 定。
• 2、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二)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 1、主合同转让、变更或解除、终止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独 立性
– (1)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 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 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2)主合同变更时。原有的仲裁协议是否继续有效取 决于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的修订或者补充。
2、仅约定仲裁规则
• 我国现行《仲裁法》中并没有涉及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的 权利问题,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委员会,就意 味着自然选择了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就是说,当事人 无权选择仲裁规则。这主要是针对国内仲裁而言的,与涉 外仲裁以及很多国家的仲裁实践差别较大。
• 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 解释》中突破了《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解释》第4 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 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 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
•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无效。
– 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 3、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时,仲裁协议无效。
4、选择两个仲裁机构
•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时可能会选择两个甚至多个仲裁 机构,此时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 《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 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 裁协议无效。”第6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 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 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wenku.baidu.com上仲裁机构 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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