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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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1、将可疑动物隔离,安排专人看管,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
2、对动物停留区域进行消毒。
3、动物死亡应将尸体全部保留。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
随意处理。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区域时,禁止动物、人员进出屠宰场,并限
制人员流动。
三、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
疫情。
四、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发布动物疫情。
五、报告疫情应说明以下内容:
1、发生疫病的时间及地点。
2、发病动物及种类、数量。死亡情况、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或其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消毒制度
为加强本厂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工厂配备相应的宰前、宰后消毒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有专门的消毒人员负责防疫消毒工作。
2、工厂进出车间出入口设有消毒池,消毒池配备NACLO 溶液消毒,每两小时更换一次,每日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3、生产入口处设有更衣室,提供臭氧消毒,配备足够的衣柜、工作服、水靴等防护用品,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
毒,更换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
4、按照规定对工厂的车间、运输工具、屠宰设备、车间工具等,每班下班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并设立消毒班组。
5、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车间及生产加工区域。
6、工厂配备化学药品库,专人负责管理消毒药品的发放、使用及登记处理。
7、完善所有的化学药品、消毒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2、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4、国家规定的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并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进行试验室确诊,动物尸体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质。
五、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擅自排放。
七、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八、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
九、违反本制度,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