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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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南昌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资助研究生学费。
学校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7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100%的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及额度见下表: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中的95%分配到各学院,5%由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硕士生导师、基础性学科、特殊引进人才等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4)未完成缴费注册;
第五条对于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奖助学金,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见附则)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学校在入学前直接根据入学成绩评定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调剂考生一般不参与评定,特别优秀的调剂考生(毕业于211学校并报考211学校或中科院,复试成绩突出)可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统一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毕业前一年再组织一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定原则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依照所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组织评定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学校对评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下次评定前一般不予调整。
第九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应当给予答复。若有争议,最终由校资助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9级研究生试行。(附则由各学院实施细则组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