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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尽管在修改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设置学界存有争议,关于该项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也尚未充分展开,但毕竟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该项制度,因此,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使其合理运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必须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分析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进一步在理论上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制度更深入的探讨。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尚待司法解释对其具体的诉讼制度和操作流程予以安排,目前只能根据诉讼法理,并参照通常程序,对其具体的程序设置做出的一般性概括:1.启动主体。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并非一切案外人均有权启动该程序,其须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原案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收到了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

此外,启动主体还需满足程序性要求,即其未能参加原案的诉讼程序是因不能归责于己的事由。

2.诉讼客体。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该诉属于形成之诉。

但是,是否素有类型和性质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涉及的按键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尚待明确。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

其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原诉讼的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给第三人带来不利影响。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流程1. 立案审查的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通常由第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申请材料的审查法院在形式审查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

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之处。

3. 审查标准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同时,法院还应当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程度、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程度等因素。

4. 审查结果经过立案审查后,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认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严格把握立案条件,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才能被受理。

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2.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陈述权、举证权等得到充分行使。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申诉难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权利保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相较于以往的《民事诉讼法》,这是一种新设立的诉讼制度,主要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简称“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原诉当事人对原诉所涉争议标的有权属资格,或虽无请求资格但对原裁判所涉实体权益有一定关系,在提出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原诉的情况下,可向原审法院提出对原诉裁判进行变更的诉讼程序。

二、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意义第一,能有效遏制和防止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编造了一个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的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生效判决的方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今司法实践中,虚假讼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这与民事诉讼活动其本身的特点是有关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处分原则是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原则,而且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和解。

如果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已经虚构好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相互串通,并且从表面上看起来已经达到“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的程度,并且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任何异议,法官一般不会再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此致使原被告双方达到了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来诉讼程序基于制度设计将参与诉讼主体限制在当事人,按照该设定,诉讼本应具有相对性。

然而,虽然程序限制在当事人,但裁判效力却可能突破诉讼相对性,使得裁决的事实认定或者裁判结果对他人产生约束,从而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对案外人的保护,我国有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两种途径,其中,事前参与主要是赋予部分案外人“第三人”身份,让其直接参与原案过程,而对于事后救济,此前我国仅设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而前者适用范围过窄,后者法律地位一直存有争议且程序启动较为严苛,因此,为弥补已有的两种事后救济制度对案外人利益保护的不周延,我国赋予了部分案外人可针对原判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作为一种全新诉讼,国内学者对撤销之诉性质众说纷纭,如张卫平教授提出,撤销之诉是以民诉法赋予案外第三人请求权基础,其实质是一种程序请求权,改变生效裁判已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撤销之诉本质所在[1]。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将撤销之诉界定为形成之诉,但笔者倒是更为赞同将其认定为混合之诉,因为第三人可在撤销请求之外独立提出新的实体请求,该实体请求可能是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虽然将其命名为撤销之诉,但实质上实体请求才是撤销原判的内在基础和依据,因此,将其界定为混合之诉更为适宜。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现状及问题撤销之诉设立于2012年《民诉法》,多年过去,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多次修正,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遇冷,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原告主体问题我们将案外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独三和无独三;第二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类是其他第三人。

目前撤销之诉仅将第一类主体纳入原告主体范畴,对于有独三的界定司法实践一般较好把握,难点在于对无独三的认定,无独三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而对此的理解和关系程度的把握是实务审查难点。

关于第二类必要共同诉讼人,此类主体现已由立法明确排除在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范畴之外,对此,我们将不再做讨论。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一方的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这种诉讼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详细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条件、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

这种诉讼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自己与案件有关的权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果第三人的请求权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权相混淆,或者不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2. 第三人须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人并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 第三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第三人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4. 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应当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1. 撤销原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原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体系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运作机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民事诉讼文书,因遗漏或错误地影响到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第三人提起请求撤销或变更该文书的诉讼程序。

该制度基于以下几个理论支柱:1. 程序保障理论:强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为了防止原诉讼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既判力理论: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其既判力应当受到尊重,但当判决的既判力不当扩张至第三人时,应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3. 实质公正理论: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应注重实质公正,即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作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起主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为因原诉讼遗漏或错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2. 提起条件:第三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3.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受理条件。

4. 裁判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一)现实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因原诉讼遗漏或错误导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完善诉讼制度: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存在问题1. 提起门槛较高:部分第三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有效提起撤销之诉。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诉讼参加人的第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该生效裁判文书的诉讼程序。

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非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害。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一定成果。

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提起条件、审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适用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案件受理难、审理周期长、撤诉难等。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受理条件严格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较为严格,导致许多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得到受理。

这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资格的认定、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以及证据要求等方面。

严格的受理条件限制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使得一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无法通过该制度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审理周期长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到的证据材料较多,导致审理周期长。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同时,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也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当事人关系变化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三)撤诉难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证据不足、法律关系复杂等,部分第三人可能选择撤诉。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优化。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保护非直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直接当事人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以撤销、变更或追加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理论基础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正义等,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和保护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未被列为当事人而无法参与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领域的案件中也得到了有效运用。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虽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顺利受理。

其次,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使得部分本应享受保护的非直接当事人无法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顺利受理。

其次,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同时,对于部分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可以给予司法解释的依据,避免过度严格的应用条件导致非直接当事人无法得到保护。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

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为了避免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还需要设置配套的制度,如通知制度、担保制度、恶意诉讼惩罚制度等。

关键词:撤销之诉适用范围配套制度人因遭强制执行而受损害;还可以是原判决的效力向第三人的扩张(包含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或判决理由中判断之拘束力等)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害。

但不管以何种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撤销请求,第三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根据才会满足撤销之诉的成立要件,从而导致程序的启动;这种根据就是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撤销诉权。

在实体撤销权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在实体法规定某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复数的情况下方有可能以这种撤销诉讼解决,因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多数人诉讼这样的复杂诉讼形态表现的。

这其中,作为诉讼程序启动者的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居于原告地位(尽管可以被称为第三人)原审的双方当事人则居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从而形成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人依据实体法上的撤销权提起的撤销之诉多发于下列情况:一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对世效力所产生的实体义务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二是基于生效判决侵害了共有财产权提起的撤销之诉。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共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

三是基于确认无效婚姻的判决效力扩张而提起的撤销之诉,以身份关系为标的的诉讼通常为具有对世效力的确认之诉,这种判决在效力上往往可以突破一般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在程序法层面,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因诉讼欺诈而请求撤销原裁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诉讼中发现的诉讼欺诈行为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可罚款、拘留。

第三人撒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撒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文书的一种诉讼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

2. 恢复原民事法律关系。

3.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对诉讼费用进行分担。

5.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

3.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

四、恢复原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恢复原民事法律关系。

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后,原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恢复。

具体恢复到何种状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第三人因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撤销生效文书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是指因撤销生效文书而间接造成的损失,如因误判而错失的商机等。

六、对诉讼费用进行分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第三人胜诉,诉讼费用由被撤销生效文书的当事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败诉,诉讼费用由第三人承担。

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人存在过错,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第三人认为法院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该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非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程序的不当导致无辜第三人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自我国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程序规范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有限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因生效裁判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情形可能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执行程序中的错误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

(二)程序规范不健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不同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裁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确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为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多情形,如执行程序中的错误等。

同时,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基础综述1700字》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基础综述1700字》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基础综述1.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在不能归咎于自己的情况下,不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对其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明知或应知其权利遭受损害后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变更、撤销;未提出上诉要求的,不予受理1。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能够提出撤销第三人诉讼的适格主体可以分为具有独立权利的第三人和不具有独立权利的第三人。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立,也是为了防止近年来常见的虚假、恶意诉讼,使第三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此类欺诈案件中,原被告往往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从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1.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既判力扩张理论。

既判力指民事判决的确定力,也就是对最终裁决的决定作出决定,所具有的参照性和不可争议性效应。

根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终局判决一经得出,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再次进行争论,法院也不可再进行不同判决。

既判力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在指定情况下也会作用于第三人。

当第三人受到该判决既判力的约束时,却因为不能归究其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参与到诉讼当中,基于此对第三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有可能使终局判决对案外第三人的约束缺乏正当依据,甚至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侵犯。

受到既判力牵制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自己合法的权利,否则,将不具有其正当性。

按照普遍的理论,为了矫正有失公允的既判力与公正之间的关系,法律有必要设置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途径,若想要弥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大的正当性则需从程序方面入手[1]。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2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该法律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合法权益因该法律行为受到侵害。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这些法律规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1.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受到损害。

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 第三人未参与原法律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未参与原法律行为,否则无法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

3. 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则无法提起撤销之诉。

4. 第三人具有撤销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具有撤销权,即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原法律行为。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1.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

第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3.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

4. 判决。

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撤销或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该法律文书的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的第三人免受错误裁判的侵害,维护司法公正。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一)立法背景与法律基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他人错误诉讼而导致的无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现象。

自2008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后,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制度实施情况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完善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在立案条件、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缺陷。

如对第三人的界定不清晰,对错误诉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知程度不同,导致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存在差异。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案件中存在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优化制度设计应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界定标准,建立统一、清晰的错误诉讼认定机制。

同时,应明确立案条件和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综述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概念以及分析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2条之规定:“第三人异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 。

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或非因第三人的不可归责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以至于不能在原诉讼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诉不利于己的裁判的诉讼制度。

从理论上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界定“第三人”含义。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3条之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第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在台湾地区“第三人”的范围用特征归纳:(1)有法律上利害关系;(2)不是诉讼当事人;(3)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4)没有提出其他防御性措施。

在我国,“第三人”按照有无独立的请求权标准被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

把我国规定的第三人与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比较,会发现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要比我国大陆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广泛,是广义上的第三人,包括了“诈害防止参加”的制度。

在界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时,笔者认为:应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所区别。

将“诈害防止参加”包括进来,因而“第三人”应为其利益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

在界定了“第三人”的范围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合法权益在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的旨在撤销对其不利影响判决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从诉讼类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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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
与适用
纵观古今中外,诉讼一直是人类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途径,然而诉讼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只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受到程序保障的只有当事人,因此判决效力也往往只及于当事人,此为判决的相对性。

有鉴于此,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程序保障为基础,将眼光只放在当事人身上,强调诉讼的相对性和个别性,较少考虑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然而现实中的民事诉讼虽然不将判决的效力直接及于案外第三人,却可能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

当判决结果有错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实体利益,即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可能会违反程序保障原理。

不同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审判的错误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所以他无法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纠正原审判对其权益造成的损害,所以只能另辟蹊径来解决诉讼中对第三人权益的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就这样产生了,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分解来看大概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二、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三、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四、六个月内向原裁判文书做出的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构成要件。

我国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条件的允许了案外第三人在穷尽权利救济措施之后申请再审,但这只是在执行程序中。

但是相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后者更为第三人提供了便利。

与通常意义上诉的制度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具有补充性和变更性的特点,补充性意味着这种诉是一种带有补救性的例外程序,其原告必须是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为不可归责与自己的原因而无法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的诉讼参与机会是这一程序的价值所在,所以也可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例外且特殊的纠错程序的面目来体现其价值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毕竟是一种纠错程序,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被频繁的使用。

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变更性特点,则主要表现它的效果上,第三人撤销之诉追求的是撤销或变更生效判决对第三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撤销之诉的提起目的是为了更改和颠覆这个已经被赋予公权力的生效裁判,通过这种诉讼强行地将生效判决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变动。

这种对已生效判决的改变是一种对既判力的质疑甚至是推翻,在某种程度上挑起了法律稳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的矛盾。

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会适用于哪些情形呢?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本质上属于事后纠错程序,但在本次立法中却被置于当事人制度之中,这样便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程序的启动上以及诉讼进行中要遵从诉的
规律,第三人提出撤销并更改原裁判的请求是这一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而第三人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损害则是其诉权行使的要件之一,这种诉讼上的利益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原判决为欺诈判决,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是第三人因遭强制执行而受损害;还可以是原判决的效力向第三人的扩张(包含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或判决理由中判断之拘束力等)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害。

但不管以何种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撤销请求,第三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根据才会满足撤销之诉的成立要件,从而导致程序的启动;这种根据就是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撤销诉权。

在实体撤销权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在实体法规定某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复数的情况下方有可能以这种撤销诉讼解决,因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多数人诉讼这样的复杂诉讼形态表现的。

这其中,作为诉讼程序启动者的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居于原告地位(尽管可以被称为第三人)原审的双方当事人则居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从而形成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人依据实体法上的撤销权提起的撤销之诉多发于下列情况:一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对世效力所产生的实体义务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二是基于生效判决侵害了共有财产权提起的撤销之诉。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共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

三是基于确认无效婚姻的判决效力扩张而提起的撤销之诉,以身份关系为标的的诉讼通常为具有对世效力的确认之诉,这种判决在效力上往往可以突破一般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在程序法层面,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因诉讼欺诈而请求撤销原裁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诉讼中发现的诉讼欺诈行为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可罚款、拘留。

但如果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

二是因滥用代位权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判,在代位权诉讼中,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种诉讼虽有助于简便迅捷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如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他的权利也易为法院生效裁判所损害。

因此,对于代位权诉讼,法院一方面要在诉讼进行中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作适当限制,尤其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转让、抛弃、免除、限制等处分行为进行严格的职权监督,避免给债务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一旦生效裁判损害了未得到程序保障的债务人的权利,也要允许债务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寻求事后的救济。

三是其他未得到程序保障却受判决拘束的情形。

在程序层面上、第三人的撤销权源自自己在前诉中未得到程序保障却又承受了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的状态。

但是民事纠纷类型的特点不尽一致,程序保障的需求程度也存在着多样性。

出于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有些诉讼中法院不宜依据职权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而适合于通过事后程序保障的方式来加以保护,这便是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

在这里,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受到诉讼欺诈不知情,可以是法院也未能依职权查明相关第三人存在,或因为疏忽而没有向第三人进行诉讼告知,还可以是第三人因其他未能归结于自身原因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至于这些欠缺程序保障的情形是否严重到一定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途径解决,则需要法院自由裁量。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对于第三人的保护上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但凡事物总有
两面性,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例外。

其本身仍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它更像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可成为骚扰原审当事人及恶意阻却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工具;这意味着这个具有打击恶意诉讼功能的制度也有可能被恶意利用。

因此,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在适用上要十分重视该制度的补充性特点,它的适用不可过于频繁也不可范围过大,法院决定适用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尤其要防止其成为案外人干扰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工具。

除此之外还要有一定的配套制度的制约,避免其在运行过程中失控。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为事前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才有必要为其设置事后及时的救济程序。

倘若事前能对将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维护,就可以降低对该程序的适用频率,使得纠纷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并有效地维护秩序的安定性和司法权威。

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进入执行阶段,还存在被执行人申请延缓执行提供的担保。

但本文所说的担保并非上述任何一种,而是专门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保障制度。

第三人在申请撤销之诉时可以要求其在申请时提供一定数量的担保,若恶意提起撤销之诉其担保物可以为受损害的原审当事人赔偿损失。

但是担保数量的确定仍不好确定,一般而言第三人利益受损才会申请撤销之诉,但是要求其负担一笔保证金可能会超出第三人的负担能力,因此担保的数量是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国此次修改民诉法中也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惩罚法条,也可以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当第三人恶意时也要受到该法条的约束,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产生是在维护第三人利益上的一大进步,尽管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随着配套制度繁冗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会发挥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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