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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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尚未查明事实、违法适用法律或者违反审判程序等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事人因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依法通知、不存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等原因,导致对其利益重大的判决需要撤销的情况下,主张对判决主体及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

两者都旨在维护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但其侧重点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要求上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在原判生效之后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事项,且撤销请求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互动和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理阶段中,原告、被告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都有可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制度可能会发生交集和纠缠,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会牵扯到第三人的权益,而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也可能会对原判决的重审产生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在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尽管两者确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它们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影响、交织在一起。

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案外第三⼈因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但双⽅当事⼈⽣效的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可以通过提出第三⼈撤销之诉来维护⾃⾝权益。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根据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即第三⼈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因⾃⼰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

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撤销之诉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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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重点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制度意义」恶意诉讼、恶意利用调解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且第三人无法通过参加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应当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且可以参加该诉讼,不能满足其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程序需要。

因为第三人很可能无从知道,也就很难以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常常也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

2.执行异议制度的局限性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挑战和冲击了原裁判的既判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再审程序。

因此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被滥用。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体系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运作机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民事诉讼文书,因遗漏或错误地影响到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第三人提起请求撤销或变更该文书的诉讼程序。

该制度基于以下几个理论支柱:1. 程序保障理论:强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为了防止原诉讼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既判力理论: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其既判力应当受到尊重,但当判决的既判力不当扩张至第三人时,应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3. 实质公正理论: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应注重实质公正,即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作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起主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为因原诉讼遗漏或错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2. 提起条件:第三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3.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受理条件。

4. 裁判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一)现实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因原诉讼遗漏或错误导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完善诉讼制度: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存在问题1. 提起门槛较高:部分第三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有效提起撤销之诉。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撤诉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撤销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行为。

撤诉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法定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撤诉的条件1. 撤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法律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行使撤诉权利。

2. 撤诉时间民事案件撤诉的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2)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案件;(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3. 撤诉原因民事案件撤诉的原因包括:(1)当事人自愿撤诉;(2)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4)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撤诉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当事人撤诉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撤诉主体资格;(2)撤诉时间;(3)撤诉原因;(4)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

四、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后果1. 撤诉后,原民事案件的法律效力消灭。

2.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

3.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4. 撤诉后,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五、民事案件撤诉的特殊规定1.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研究,探讨其制度内涵、审查标准及实践应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内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认为原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

该制度主要针对原诉讼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其权利或义务受到原裁判影响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诉讼裁判结果的错误或不当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立案审查的标准(一)审查原则立案审查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

即所提诉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二)审查内容1.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2. 诉讼请求审查:审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证据材料审查: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

4. 关联性审查:审查原诉讼结果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三)审查程序1. 初步审查: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2. 实质审查:对第三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深入调查。

3. 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决定受理,则通知第三人和原诉讼当事人;若不受理,则向第三人说明理由。

四、实践应用及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为保护非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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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优化。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保护非直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直接当事人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以撤销、变更或追加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理论基础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正义等,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和保护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未被列为当事人而无法参与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领域的案件中也得到了有效运用。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虽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顺利受理。

其次,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使得部分本应享受保护的非直接当事人无法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顺利受理。

其次,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同时,对于部分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可以给予司法解释的依据,避免过度严格的应用条件导致非直接当事人无法得到保护。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第三人认为法院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该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非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程序的不当导致无辜第三人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自我国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程序规范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有限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因生效裁判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情形可能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执行程序中的错误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

(二)程序规范不健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不同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裁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确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为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多情形,如执行程序中的错误等。

同时,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鉴于当前诉讼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等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下简称撤销之诉)。

本文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挖掘入手,进一步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对将来的诉讼适用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实践。

一、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法国是撤销之诉的故乡。

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既决事由的相对权威效力在具体情况下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从传统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对判决不服可提申请制度中发展出了这第三人取消异议判决制度。

1 法国语境中的“权威”是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

2 由于立法体例与法国的差别,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极大争议。

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4比较得知,即使立法体例、名称和具体程序乃至指导思想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因此得以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

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然,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及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未参加诉讼未参与辩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既判力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案外第三人主张相对性原则,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产权形式的多重组合,既判力的相对性拘束力逐渐成为一种理想状态。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和连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微小环节,由此产生的判决效力当然能对与当事人有实体牵连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

第三⼈撤销之诉和再审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再审申请制度拥有⼀定的相同点,他们的相同点都是想法律提起申请。

有相同点但是更多的是不同点。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第三⼈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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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再审申请制度的区别第三⼈撤销之诉,是2013年施⾏的新民诉法新增的、规制恶意诉讼的新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案外⼈再审申请制度、执⾏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多⽅⾯的规制,避免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的执⾏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权益。

但制度的当事⼈、适⽤阶段、程序等⽅⾯各有区别。

为对此上诉三种制度的区别,有必要对诉讼中的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的区别或联系进⾏详细的了解和区分⼀、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请求权第三⼈: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的权利。

2、诉讼地位必要的诉讼当事⼈: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起诉3、参加⽅式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同参加或法院追加有独⽴请求权第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申请再审制度的区别1、制度性质不同第三⼈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未审理的诉的⼀部分进⾏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是诉讼第三⼈提出)。

只有第三⼈能够提出⾜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能启动第三⼈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

案外⼈申请再审制度:2、第三⼈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

案外⼈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56条原有的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独⽴请求权第三⼈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保护非直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分析当前审查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非直接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因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判决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三、当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程序繁琐、审查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及意义立案审查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环节,其意义在于:首先,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其次,通过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最后,立案审查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审查原告的资格,即第三人是否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包括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三是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四是审查其他法定条件,如是否符合管辖、时效等要求。

六、当前立案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同一类案件的审查结果存在差异。

2. 审查程序繁琐。

当前立案审查程序相对繁琐,导致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和提交相关材料。

3. 审查效率低下。

由于审查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审查效率低下,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进程。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该法律文书的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的第三人免受错误裁判的侵害,维护司法公正。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一)立法背景与法律基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他人错误诉讼而导致的无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现象。

自2008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后,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制度实施情况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完善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在立案条件、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缺陷。

如对第三人的界定不清晰,对错误诉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知程度不同,导致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存在差异。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案件中存在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优化制度设计应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界定标准,建立统一、清晰的错误诉讼认定机制。

同时,应明确立案条件和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之诉的时间 、 受理法院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 同时 , 遗憾 的是对如 何审理此类案件 、 对前诉裁判 的效力如何确定 、 如何防止第 三人滥用 诉权等为题却没有作出规定 3 1 起诉 3 . 1 . 1 案件当事人 在诉讼 中. 因为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 当然是对 案件 的当事双方做 出 的. 那么 由于关乎 当事双方 的具 体权 益 . 所 以应 该明确规定 提起撤 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要以前诉 中双方 当事人作 为共 同被告 。 3 . 1 . 2 关 于提起第 三人异议之诉 的期 限 在对起诉期 限的规定 上 , 法国、 我 国台湾地 区和我 国新修 订的《 民 事 诉讼法 》 的规定有所 区别 。 在法 国. 一般第三人单独提起第三人撤销 2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之诉时 , 可 以在判决 宣示 后 3 0 年 内提起 , 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 ; 但 是如 就没有时间地限制 。在 台湾地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 , 世界上各个 国家和地区都有着 自己 果 是作为附带请求 在其他诉讼 中提 出。 起3 O 的规定。笔者拟以法国和我过台湾地区为例, 将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 区的立法 中规定 .第三人提起 的撤 销之诉 必须在判决确定之 日 E l 之不变期 间内提起 , 判决 于送达前确定 的, 自 送达时起算 ; 若撤 销事 的规定与我 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作一对比。 由发生或知悉在后 的 , 自 知悉时起算 。 但判决确定后超过 5 年的, 不得 2 . 1 法国 台湾“ 民事诉讼法 ” 第5 0 7 条之五 ) 。 我国新 《 民事诉讼 法》 中将第 在法国 。 在 民事诉 讼 中的上诉 制度包括非 常上诉和上诉 . 其 中非 提起 ( 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 常上诉还包括第 三人异议 、再审 之诉 和向最 高司法 法院上诉 三种类 三人撤销之诉 的期 限定 为“ 起六个月 内” 。几种规定 比较而言 . 期限越长 . 对第三人利益 的保 型, 而这三者的诉讼对象都是 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的判决 而对第三人 之 日 反 异议制 度而言 . 法国的民事诉讼 法在第一章第 5 8 2 条 至第 5 9 2 条对此 护就越有利 。但对裁判效力 、法律秩序和法律 权威 的冲击就越大 . 期 限越短 , 越有利于维护判决效力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 而第三人 的 制度 进行 了较为全 面的规 定 。 主要包 括第 三人提 出异 议 的条件 、 程序 之 . 合法利益就无法得至 充分地保护。 目前 , 我国新 民事诉讼法 中对期 限 和法律效果 是值得肯定的。 1 ) 条件 。 法 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异议程序的启动主体做出了明 的规定 同时兼顾 了这两种价值 .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一、本文概述1、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概念在于,当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这种诉讼形式的设计,旨在保护那些在原诉讼中并未参与,但其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可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就是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民事诉讼中效率原则的体现。

效率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浪费。

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可以避免因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而导致的多次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当一项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时,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那么这种错误可能会长期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造成损害。

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并在查明事实后作出正确的判决,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稳定。

2、提出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旨在保障因未能参与原诉讼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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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是确立了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1年5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于当日生效。

可是不久之后,2012年案外人李某到法院申诉称,戴某、林某早在2002年时就已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业使用,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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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纠纷未解决。

故李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撤销周某与戴某、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

案例二:2011年10月,被告陈某因民间借贷关系尚欠原告叶某90万元借款。

不久,原告叶某发现,陈某为逃避债务,采取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无偿将其享有的浙江某公司50%的股权确认为吕某所有,致使原告在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原告叶某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与叶某的调解书。

二、以案例为基础分析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关于案例一,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颁布实施前,完全可以适用民诉法中案外人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错,如果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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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

虽然我国原民诉法第十六章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程序只对生效裁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挥救济功能,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来说,却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但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原民诉法的缺陷。

适用案外人再审程序处理案例一,主要优势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现成,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弊端为启动程序较为复杂,需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或经上一法院审理后再启动再审程序。

而在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解决案例一中的情形最大的改变就是案外第三人启动撤销原调解书的程序更加便利。

结合实际,笔者发现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具体差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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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当事人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原诉讼的当事人为被告,案外第三人为原告,而第三人再审之诉案件,则是以原判决诉讼的当事人为再审当事人,案外第三人为第三人;在审理程序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是独立的一种审理程序,再审之诉规定,原审生效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再审将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的,本案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在管辖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判决法院管辖,而再审之诉的管辖可以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

关于案例二,其实原告刚开始是以债权人撤销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明才变更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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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1]现债务人通过恶意诉讼将其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并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对虚假的事实予以确认。

债权人拟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对上述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及协议进行变更,笔者认为,存在不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在既有判决书或调解书对事实已经做出认定的情况下,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事实在进行诉讼时当事人不需要另行举证,审理法院不能推翻原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事实。

故案外第三人不能以具备同效力的法律文书撤销原调解书的效力,该案的解决途径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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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再审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两个具体案例的介绍,笔者认为,是否应在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从该制度的功能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考量。

我国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应该包括有诉讼体系、审判监督制度、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判决效力制度等等。

我国法律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制度设置尚且不足。

原民诉法关于第三人权益或权利的程序方面的制度设置尚不能对第三人权益或权利的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在对第三人权益保障方面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相关制度主要有两项,即第三人参诉制度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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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最高院解释附加的第三人再审之诉条文)。

审判程序中,因审理的诉讼标的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关系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人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当然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再审案件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由法院通知其参加或自行申请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其地位相当于与利益相关联的原告或被告一方,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在2007年修订民诉法中增加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也就是说执行标的错误不是由于作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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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在执行中错误地将案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执行根据的判决中应执行的标的。

在此种情形之下,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自己实体权利的救济。

[2]
完备的司法制度必须对不同种类型的诉求均予于救济的途径。

我国原民诉法中关于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和程序是否能够有效的保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均是有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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