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亚新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未能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一般的理解是该项条款引入了一个可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新种类。关于设置这一诉讼种类的目的,大体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个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从比较法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见于法国和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立法,且这些域外的程序设置之目的多侧重于上述第一个方面。但我国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此项制度,很大程度上却是缘于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频频发生、亟待予以遏制这种具有我国转型期社会特点的现实需求。因此,如何更有利于受到不当侵害的第三人得到救济,尤其是怎样有效地遏制非法利用诉讼、保全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程序实施这种侵害的行为,应当成为解释适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同时,对于未能通过参加诉讼获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在判决或诉讼调解的效力可能影响其权利时提供一种救济渠道或手段,亦为适用这个条款需要兼顾的一个侧面。同时,考虑到生效法律文书一般不宜轻易更动的严肃性与法律稳定性,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予以较严格的掌握,防止随意攻击生效法律文书,亦应成为解释适用本条款的重大注意事项之一。从学理上讲,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能够成为本诉适格当事人的第三人以已发生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共同被告,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形成之诉。 基于对该制度目的和性质的上述理解,在解释适用时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在于什么样的“第三人”能够成为可以提起这种诉讼的适格当事人。从第五十六条的结构来看,前二款分别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讼两种程序,而第三款则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限定在“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此,当事人适格的问题需要限于此范围内并加以进一步的考察。首先,从我国语境内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这一理解来看,可以说有独立请求权却因故未能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往往最容易成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因为,现实中某些人出于侵害他人权益的动机而串通制造的虚假诉讼,往往都表现为对利益攸关者的刻意隐瞒,以便在其无法“在场”的情况下达到骗取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目的。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配偶通过虚假诉讼等先转移财产,蓄意制造离婚时无财产可分割的状态,或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发生经济纠纷时“私底下”以通谋滥用诉讼程序等手段处分即将承担责任的财产等行为,无一不包括“直接涉及侵害他人利益”和“隐瞒”这两个因素。于是,受到这种侵害的当事人事后也就最有可能成为对于原诉之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且当时未能参加诉讼当然不可归责于自身的第三人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事后提起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诉讼时,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围绕系争财产或法律关系并无实质性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李卫国;张兰;曾一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中仍处于初期阶段: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56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进行过粗略规定;2015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审查内容、受案范畴、审理方式、审理级别、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细化,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梳理,检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状,分析其在适格主体、客体范畴、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再结合对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考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In the procedure of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lawsuit withdrawn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Only in Article 56 of Civil Law revised in 2012,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hird party appeal of revocation appear but quite briefly. The new Civil Law coming out in 2015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makes supplemen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a special chapter to explain in more detail about the withdrawn of complaint in reviewing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way of trial, the trial leve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but questions remain. Based on the combing theory on the third party's withdrawal of the complaint, the present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analyzes the insufficiency related to the eligibility level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the reviewing proceed-ings, investigates the third person on the outside who withdraws the complai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further the system for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procedure by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5【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完善【作者】李卫国;张兰;曾一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渊源民事诉讼作为私权诉讼,向来只注重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
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重视,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只有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时候,存在着可供权利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时,才不会使得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假象,或者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因他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而使得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原告和被告虚构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进行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利用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修订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但与此同时也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
在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对于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而事实上,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寥寥无几,仅仅停留在法条的规定上。
并且,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仅仅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得以适用,而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快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这类恶意诉讼案件往往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就早已经履行完毕,当然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为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制造了可能。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
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第三人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在一审法院进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丙人以自己在该房屋内的租赁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为诉讼当事人,丙为第三人。
甲、乙之间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而丙作为房屋内的租赁人,其权益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丙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进行审查,判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受理其撤销之诉,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甲、乙、丙三方的利益,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它有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浅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的既判力造成 冲击 ,所 以应适 用普通 程序 ,以彰显 审理 的谨 慎 性 ;其次 ,在 回避 问题 上 ,我 们应 当尽量让 原审 判人员参 与 审 理。一方面由于撤销 之诉 的审理重 点是 围绕原 审案外第 三人 因 素而不是原审原、被告 因素 ;另一 方面则 是 出于法官熟 悉案 情 利于案件 审理 的考 虑。另外 ,从我 国的审情来看 ,否定 回避 的 同时必须 予以明确 ,第 三人 在撤销 之诉 中的胜诉 并不意 味着原 案审判人 员作 出的裁判是 错误裁 判 ,否则 势必会 影响原 审判人
员 的审判倾 向性 。 第三 ,诉讼结果方 面。撤销 之诉属 于形 成之 诉 ,胜诉 的结 果是改变或者撤销 原审裁判 内容错 误 的部 分 。新 民诉 法规 定 的 范围还包括裁定和调 解书 ,由此 引发 的第一 个问题 是 以撤 销之 诉 的判决形式去否定原诉 讼 的裁定或 者调解 书 的实质合法 性在 法理上是否妥 当。笔 者 以为,两 者 的法 理还 是应从撤 销之诉 的 独立性去理解 ,后诉 的结果 并不 以前诉 的结果 为依据 ,后诉 的 目的在于纠正前诉裁判 对第 三人权 益侵害 的部分 。当前诉 的调 依据 《 民事诉讼 法》第 五 十六 条第三 款 的规 定 ,能够 提起 解书和后诉的判决 书并存 时 ,执行过程 中应当 同时予以尊重。 四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限 制 第 三人 撤销之诉 的适 格 主体是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和无 独立 从第三人撤销 之诉 制 度 的立法 意 图观 察 ,就 其本 质 而言 , 请求权 的第 三人。 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因对 当事人 双方 的诉 讼标 的有 独立 是对判决的既判力 的突破 ,是立 法者在 追求 司法 的权 威性 以及 的请求 权 ,其 固然可提起 第三人 撤销诉 讼 以维护 自己 的合 法权 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和追求 实质正 义这两 种冲 突的价值 理念 下权 益 。具体来说 ,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三 人有 双重救 济权 ,既 可 以 衡抉择的产物 ,并试 图在两 者 的冲突 中寻找契合 的平 衡点但 是 通过普通程序来 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也可 以通过第 三人 撤销 仅仅从条件性的限制仍 然不足 以防止 滥用诉 权 的发生。对第 三 人提起撤销之诉 的限制从一般应该包括 以下内容 : 之诉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第一 ,惩 罚和制 裁滥诉 行为 。为 了遏制第 三人 滥用 撤销判 无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有 两种 类型 ,即辅 助 型 和被 告 型。 因为 只有被告 型无独 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才可 能被判决 承担 民事 决之诉的行为 ,应充 分利用 诚实信 用原则 对于规 制滥 用诉权 的 责任 ,所 以只有被告 型 的无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才是 第三 人撤 效力 。如果法 院认 为第 三人 提起 的撤销判 决之诉 实属滥 用诉 权 销之诉 的适格原 告 。但是 ,被判决 承担 民事责 任 的无 独立请 求 的行为 ,那 么可以依 据诚实 信用原则 对此 种行 为判处 一定 的惩 权 的第三人享有 当事人 的诉讼权 利 和义务 ,因此其也 可 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权利 的救济 。 三 、第 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分析 新 《 民事诉讼法》 已于今年 1月 1日起 开始实 施 ,撤销 诉 罚和赔偿 金。 第二、限制提起第 三人 撤销之诉 案件 的类 型。第三 人撤销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作者:陈洲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
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
[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17)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罗恬漩目次一、虚假诉讼受害人在虚假诉讼中的地位二、虚假诉讼受害人不同救济机制的对比与协调 (一)再审 (二)执行异议之诉 (三)另行起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三、虚假诉讼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一)对第三人定性存在争议的案外人 (二)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案外人 (三)未参加前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四)受虚假诉讼裁判结果危害的案外人结语摘要 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
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
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权利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13·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山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基金“虚假诉讼防控机制实证研究”(项目号:16YJA820001)阶段性成果。
本文曾于2016年4月提交“深化虚假诉讼法律问题研究”(广东从化)研讨会讨论,感谢王亚新教授、蔡彦敏教授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随着虚假诉讼日益增多,〔1〕关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问题成为当下民事司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了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普通另行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可能的救济途径;同时也为每种救济途径设立了适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启动程序的主体、启动时间的限制、启动程序的阶段限制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关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期限是在六个月之内。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并应当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1)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3)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5)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一、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的内容。
本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错误裁判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条件。
根据本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主体资格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无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三。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熊跃敏梁詰妮内容摘要按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排除了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但审判实践却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与之相异。
从第5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出发,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应包含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具体适用方面,除须符合第56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多以原审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前提。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必要共同诉讼人一、问题的提出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制度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设立之初便招致部分学者的反对,①但是该制度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②在此背景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法解释学分析,为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标准便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对此,已有学者做了颇具意义的探究,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③不过,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仍有诸多问题亟待破解,例如,对于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标准不一,学界亦未形成共识,难以为司*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詰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开放大学教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19BFX081)的阶段性成果。
①如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下既无适用的必要性,也无适用的可能性,更无法达到遏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参见陈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一兼论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日。
亦有学者提出,对于遏制虚假诉讼,通过再审即可达到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过于复杂,不利于理解和操作。
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逻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②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5955个结果,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数量从2013年至2016年一直呈增长趋势,2013年案件数量为108件,2014年案件数量为852件,2015年案件数量为1682件,2016年案件数量为2802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鉴于当前诉讼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等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下简称撤销之诉)。
本文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挖掘入手,进一步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对将来的诉讼适用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实践。
一、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法国是撤销之诉的故乡。
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既决事由的相对权威效力在具体情况下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从传统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对判决不服可提申请制度中发展出了这第三人取消异议判决制度。
1 法国语境中的“权威”是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
2 由于立法体例与法国的差别,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极大争议。
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4比较得知,即使立法体例、名称和具体程序乃至指导思想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因此得以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
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然,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及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未参加诉讼未参与辩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既判力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案外第三人主张相对性原则,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产权形式的多重组合,既判力的相对性拘束力逐渐成为一种理想状态。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和连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微小环节,由此产生的判决效力当然能对与当事人有实体牵连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xx院领导及同仁们:大家下午好!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xx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
它是指在一起诉讼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程序。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在某市某小区的一起建筑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甲某因为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开发商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甲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另一位小区居民乙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同样存在类似的质量问题,但并未参与原始诉讼。
乙某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于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作为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其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首先,乙某作为小区居民,与原告甲某具有相同的利益关系,因为他们都受到了同一处房屋质量问题的影响。
其次,乙某提出的撤销之诉并不影响原告甲某的权益,而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乙某的诉求,并最终做出了对乙某有利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原始诉讼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诉求,确保其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第三人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第三人的诉求,确保其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之诉的时间 、 受理法院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 同时 , 遗憾 的是对如 何审理此类案件 、 对前诉裁判 的效力如何确定 、 如何防止第 三人滥用 诉权等为题却没有作出规定 3 1 起诉 3 . 1 . 1 案件当事人 在诉讼 中. 因为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 当然是对 案件 的当事双方做 出 的. 那么 由于关乎 当事双方 的具 体权 益 . 所 以应 该明确规定 提起撤 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要以前诉 中双方 当事人作 为共 同被告 。 3 . 1 . 2 关 于提起第 三人异议之诉 的期 限 在对起诉期 限的规定 上 , 法国、 我 国台湾地 区和我 国新修 订的《 民 事 诉讼法 》 的规定有所 区别 。 在法 国. 一般第三人单独提起第三人撤销 2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之诉时 , 可 以在判决 宣示 后 3 0 年 内提起 , 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 ; 但 是如 就没有时间地限制 。在 台湾地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 , 世界上各个 国家和地区都有着 自己 果 是作为附带请求 在其他诉讼 中提 出。 起3 O 的规定。笔者拟以法国和我过台湾地区为例, 将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 区的立法 中规定 .第三人提起 的撤 销之诉 必须在判决确定之 日 E l 之不变期 间内提起 , 判决 于送达前确定 的, 自 送达时起算 ; 若撤 销事 的规定与我 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作一对比。 由发生或知悉在后 的 , 自 知悉时起算 。 但判决确定后超过 5 年的, 不得 2 . 1 法国 台湾“ 民事诉讼法 ” 第5 0 7 条之五 ) 。 我国新 《 民事诉讼 法》 中将第 在法国 。 在 民事诉 讼 中的上诉 制度包括非 常上诉和上诉 . 其 中非 提起 ( 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 常上诉还包括第 三人异议 、再审 之诉 和向最 高司法 法院上诉 三种类 三人撤销之诉 的期 限定 为“ 起六个月 内” 。几种规定 比较而言 . 期限越长 . 对第三人利益 的保 型, 而这三者的诉讼对象都是 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的判决 而对第三人 之 日 反 异议制 度而言 . 法国的民事诉讼 法在第一章第 5 8 2 条 至第 5 9 2 条对此 护就越有利 。但对裁判效力 、法律秩序和法律 权威 的冲击就越大 . 期 限越短 , 越有利于维护判决效力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 而第三人 的 制度 进行 了较为全 面的规 定 。 主要包 括第 三人提 出异 议 的条件 、 程序 之 . 合法利益就无法得至 充分地保护。 目前 , 我国新 民事诉讼法 中对期 限 和法律效果 是值得肯定的。 1 ) 条件 。 法 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异议程序的启动主体做出了明 的规定 同时兼顾 了这两种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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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
与适用
摘要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
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为了避免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还需要设置配套的制度,如通知制度、担保制度、恶意诉讼惩罚制度等。
关键词:撤销之诉适用范围配套制度
人因遭强制执行而受损害;还可以是原判决的效力向第三人的扩张(包含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或判决理由中判断之拘束力等)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害。
但不管以何种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撤销请求,第三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根据才会满足撤销之诉的成立要件,从而导致程序的启动;这种根据就是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撤销诉权。
在实体撤销权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在实体法规定某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复数的情况下方有可能以这种撤销诉讼解决,因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多数人诉讼这样的复杂诉讼形态表现的。
这其中,作为诉讼程序启动者的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居于原告地位(尽管可以被称为第三人)原审的双方当事人则居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从而形成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人依据实体法上的撤销权提起的撤销之诉多发于下列情况:一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对世效力所产生的实体义务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二是基于生效判决侵害了共有财产权提起的撤销之诉。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共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
三是基于确认无效婚姻的判决效力扩张而提起的撤销之诉,以身份关系为标的的诉讼通常为具有对世效力的确认之诉,这种判决在效力上往往可以突破一般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在程序法层面,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因诉讼欺诈而请求撤销原裁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诉讼中发现的诉讼欺诈行为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可罚款、拘留。
但如果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
二是因滥用代位权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判,在代位权诉讼中,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种诉讼虽有助于简便迅捷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如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他的权利也易为法院生效裁判所损害。
因此,对于代位权诉讼,法院一方面要在诉讼进行中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作适当限制,尤其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转让、抛弃、免除、限制等处分行为进行严格的职权监督,避免给债务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一旦生效裁判损害了未得到程序保障的债务人的权利,也要允许债务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寻求事后的救济。
三是其他未得到程序保障却受判决拘束的情形。
在程序层面上、第三人的撤销权源自自己在前诉中未得到程序保障却又承受了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的状态。
但是民事纠纷类型的特点不尽一致,程序保障的需求程度也存在着多样性。
出于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有些诉讼中法院不宜依据职权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而适合于通过事后程序保障的方式来加以保护,这便是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
在这里,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受到诉讼欺诈不知情,可以是法院也未能依职权查明相关第三人存在,或因为疏忽而没有向第三人进行诉讼告知,还可以是第三人因其他未能归结于自身原因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至于这些欠缺程序保障的情形是否严重到一定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途径解决,则需要法院自由裁量。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对于第三人的保护上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但凡事物总有两面性,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例外。
其本身仍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它更像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可成为骚扰原审当事人及恶意
阻却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工具;这意味着这个具有打击恶意诉讼功能的制度也有可能被恶意利用。
因此,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在适用上要十分重视该制度的补充性特点,它的适用不可过于频繁也不可范围过大,法院决定适用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尤其要防止其成为案外人干扰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工具。
除此之外还要有一定的配套制度的制约,避免其在运行过程中失控。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为事前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才有必要为其设置事后及时的救济程序。
倘若事前能对将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维护,就可以降低对该程序的适用频率,使得纠纷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并有效地维护秩序的安定性和司法权威。
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进入执行阶段,还存在被执行人申请延缓执行提供的担保。
但本文所说的担保并非上述任何一种,而是专门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保障制度。
第三人在申请撤销之诉时可以要求其在申请时提供一定数量的担保,若恶意提起撤销之诉其担保物可以为受损害的原审当事人赔偿损失。
但是担保数量的确定仍不好确定,一般而言第三人利益受损才会申请撤销之诉,但是要求其负担一笔保证金可能会超出第三人的负担能力,因此担保的数量是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国此次修改民诉法中也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惩罚法条,也可以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当第三人恶意时也要受到该法条的约束,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产生是在维护第三人利益上的一大进步,尽管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随着配套制度繁冗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会发挥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