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篇一:实务要点: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债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文则基于这种情形,就案外人如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实现自我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以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以求抛砖引玉。
文/郭子龙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有哪些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途径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该制度试图通过使第三人直接参与本诉程序,从而避免其合法权益因不能参加诉讼而受到侵害。
但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都因不知道诉讼存在而未能参与诉讼,尤其在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甚至还会对第三人刻意隐瞒,法院亦常常因不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故该制度并不能满足案外第三人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正当程序要求。
2.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以避免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由于该制度仅适用于执行阶段,如果案件并未进入执行阶段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李卫国;张兰;曾一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中仍处于初期阶段: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56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进行过粗略规定;2015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审查内容、受案范畴、审理方式、审理级别、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细化,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梳理,检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状,分析其在适格主体、客体范畴、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再结合对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考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In the procedure of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lawsuit withdrawn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Only in Article 56 of Civil Law revised in 2012,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hird party appeal of revocation appear but quite briefly. The new Civil Law coming out in 2015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makes supplemen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a special chapter to explain in more detail about the withdrawn of complaint in reviewing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way of trial, the trial leve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but questions remain. Based on the combing theory on the third party's withdrawal of the complaint, the present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analyzes the insufficiency related to the eligibility level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the reviewing proceed-ings, investigates the third person on the outside who withdraws the complai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further the system for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procedure by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5【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完善【作者】李卫国;张兰;曾一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渊源民事诉讼作为私权诉讼,向来只注重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当事人:[你的姓名]受理法院:[法院名称]案号:[案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本案涉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人作为被诉方,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一、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对与其利害关系直接相关的裁判行为提起撤销之诉。
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人认为其没有合法性。
在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对于本案的裁判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应当被驳回。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人在此予以否认和反驳。
以下为本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1. [列举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逐一进行否认和反驳说明]2. [继续列举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逐一进行否认和反驳说明]通过逐一事实和理由的否认和反驳,本人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的合法权益和请求作为被诉方,本人在本案中拥有合法的权益,并请求法庭给予本人以下合法权益的保护:1. [列举本人的合法权益,并详细说明权益的依据和理由]2. [继续列举本人的合法权益,并详细说明权益的依据和理由]在此,本人恳请法庭依法保护本人的权益,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目录根据法庭的要求,本人已准备了以下证据供法庭审查:1. [列举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和主要内容]2. [继续列举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和主要内容]五、陈述事项本人对本案的真实情况如实陈述,并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敬请法庭合议后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并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诉方:(签名)日期:(年月日)。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为防⽌债务⼈通过放弃第三⼈的债权,来侵害债权⼈的利益我国设⽴了撤销权。
我国对于第三⼈撤销权之诉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因第三⼈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是⼀项独⽴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般的民事诉讼。
考虑到第三⼈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
(⼀)起诉第三⼈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及代理⼈。
第三⼈为原告。
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期间的证据。
此外第三⼈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审查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以下四种⽅式:⼀是书⾯审查提起材料;⼆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主张在于撤销已经⽣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效裁判的既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期限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
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第三人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在一审法院进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丙人以自己在该房屋内的租赁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为诉讼当事人,丙为第三人。
甲、乙之间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而丙作为房屋内的租赁人,其权益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丙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进行审查,判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受理其撤销之诉,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甲、乙、丙三方的利益,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它有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 A2、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 C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 A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B.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即其具有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原审的可能性C.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D.撤销之诉是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上诉【答案】 D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 A6、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事诉讼法学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八)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到同一侵权行为
损害的权益人,可以提起私益性质的诉讼。 2.法院不能把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第三人 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本章教学重难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程序 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院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四)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民诉法解释》第286条规定,法院受理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 的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 其他有资格提起公益
诉讼的原告也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不再受理。 但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将其作为本案 的共同原告准许参加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 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 讼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狭义公益诉讼。《民事诉 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 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 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可能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三人在诉讼中 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3.第三人可能仅仅是请求撤销生效司法文书或者 文书中损害其权益的部分,也可能同时提出与请 求撤销司法文书相关的或者独立于该文书内容的 权利主张。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第八章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八章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诉讼一共通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55条,是国家公益诉讼的一个法律上的依据。
要谈到公益诉讼,它是司法实践先行,立法在后。
公益诉讼。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早在97年,河南省方城县国有资产流失案就已经开始,那个时候,河南省方城县他有一个工商局,县工商局就把他的一栋两层楼24间房子。
就作为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给乡工商所,后来乡工商所,把它低价转让给一个村民汤卫东。
那低价,是10万块钱,后来人们就反映说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就反映到检察院,检察院,先解楼的属性,它确实是一个国有资产,然后,把财产的价值找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出来大概是12万多块钱,证明案件实际上造成2万多块钱国有资产的流失。
于是,方城县检察院就把案件起诉到方城县法院。
后来,起诉之后,方城县法院受理案件,大量的证据面前,最后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保护国有资产,最早的时候是源自于这样一个案件。
后来,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轰轰烈烈,基本上搞将近十年,波及到14个省份,它主要集中在环境和国有资产的保护。
后来到12年民诉法第二次修正的时候,就首先出现所看到的现在55条的第一款,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他的起诉主体就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党的18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来,要探索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于是在15年和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分别出台关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办法,以及,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检察院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办法。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执行异议
1、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2、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针对的仅仅是对案外人
的救济(对当事人的救济不走这条路)
3、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的程序(注意:仅针对
案外第三人)
(1) 首先不考虑标的物是否经过判决,有三种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容易)
执行异议(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再审(再审有前提,前提是执行异议被驳回)
(2) 执行异议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可能被支持,也可能被驳回,只有被驳回,第三人才需要救济,此时才能进入(1)中执行异议之后的程序。
4、 对当事人的救济
绝对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仅针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不按上述3中的三分法救济,但可以再审,可以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再有救济,被支持的救济程序才可以继续走下去。
(被支持)。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红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小明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红损失。
后来,小明发现交通事故的责任并不完全在自己,而是另外一名司机造成的。
于是,小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小明的请求,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案例二,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程。
后来,由于甲方的原因,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导致损失。
公司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后续的调查中,公司发现该工程的延误并非完全由甲方引起,还有其他第三方的原因。
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判决并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同意了公司的请求,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案例三,甲、乙两人因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赔偿甲方一定金额的损失。
然而,后来甲方发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还有其他第三人参与其中,且对纠纷的解决也有一定的责任。
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判决并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甲方的请求,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罕见,当事人在发现案件中还有其他第三人的相关责任时,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当事人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达到撤销原判决并重新审理的目的。
因此,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需要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法考】民诉法: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与,以及他们之间的(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要么是,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区分有独三与共同原告、无独三与共同被告」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分析待判断的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2)如果该主体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第三人撒销之诉是以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提起的一个新的诉,其诉讼请求是、原裁判,即撤销、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权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和。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外人都能启动三撤,仅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与原案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程序条件,因本人的事由,(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无法参加)而未能以或的身份参加。
3.实体条件:有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0〕1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0〕13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精神,我院对1949年以来至2020年7月31日间,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制发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19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对30件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予以废止;对6件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一律停止执行。
二、请你们对照本通知,结合落实浙高法明传〔2020〕108号通知要求,及时清理相关配套文件、参阅案例,对需要修改的文件适时作出修改。
附件:1.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2.修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的答复1980年10月10日浙法字〔80〕110号2关于对《因自然灾害、企业无法恢复生产,其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履行的债务可否一次性终结执行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89年8月12日(1989)浙法研字13号3关于对《经济合同仲裁机关裁定同意撤诉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89年9月2日(1989)浙法研字20号4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30日浙法(研)复〔1990〕3号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1992年7月6日浙高法〔1992〕58号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1992年9月4日浙高法〔1992〕82号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处理研讨会纪要1993年4月21日浙高法〔1993〕39号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刊登载文章损害原告名誉权案件中如何理解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批复1994年6月1日浙高法〔1994〕48号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1995年2月28日浙高法〔1995〕15号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会议纪要1995年2月28日浙高法〔1995〕16号1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和《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的通知1998年1月8日浙高法〔1998〕2号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确定计划生育合同诉讼性质的复函1998年11月11日浙高法〔1998〕98号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9年4月16日浙高法〔1999〕42号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未提及利息及设定新担保方式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0年3月23日浙高法〔2000〕44号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0年8月3日浙高法〔2000〕221号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浙高法〔2000〕244号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额计算参照何种标准的通知2000年12月19日浙高法〔2000〕284号1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浙高法〔2001〕82号19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认定事实,确保司法公正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01年7月10日2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尚未过户,买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答复2001年10月29日浙高法〔2001〕213号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车上责任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和适用的批复2002年8月9日浙高法〔2002〕148号2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再执行凭证制度的规定2003年2月11日浙高法〔2003〕30号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监督的规定2003年2月11日浙高法〔2003〕33号2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浙高法〔2006〕142号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浙高法〔2006〕143号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浙高法〔2009〕297号28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27日浙高法发〔2010〕4号2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2年12月25日浙高法〔2012〕396号3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浙高法〔2014〕38号附件2修改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修改情况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年4月28日浙高法〔2009〕250号删除第九条,不另行发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41)
第三⼈撤销之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41)关于第三⼈撤销之诉,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撤销之诉后,应中⽌原裁判的执⾏
B.第三⼈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但当事⼈⼀⽅⼈数众多或者双⽅当事⼈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民诉解释》第⼆百九⼗九条规定,受理第三⼈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执⾏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选项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院经审理,第三⼈撤销之诉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据此可知,该诉属于形成之诉,⽽⾮确认之诉。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民诉解释》第⼆百九⼗⼆条规定,第三⼈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出。
据此可知,第三⼈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民法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疑难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2017〕152号
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债权撤销权。
6 . 普通债权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
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
7 . 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前诉的当事人。
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人民法院也未列其为原审的第三人的,以及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原审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属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在前诉中被列为当事人,即使其在诉讼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实际参与诉讼过程,也不能认为其未参加诉讼。
8 . 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过错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来证明其无过错的,不能成立。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标准。
但是,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知悉原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有明显过错。
9 . 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应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限,重点审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审理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时,法院亦不依职权主动改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再审。
10 .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应否合并审理
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可合并审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
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11 .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出具调解书,由第三人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查后准许其撤诉的,应向第三人释明,其撤回起诉后,不得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出具准许撤诉的裁定书。
第三人撤回起诉后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12 .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定可否上诉
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3 .涉案标的物被转让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所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
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的撤销请求成立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
14 . 如何处理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行为
第三人与原审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