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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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作者:李浩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5期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

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

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起诉条件、尤其是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致使撤销之诉并不适合用于对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

论证了与撤销之诉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济方式。

要使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证明要求、法院审理的方式、证明责任分配四个方面作出符合该类再审案件特征的规定。

关键词: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一、一則公报案例引出的问题2019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裁判文书选登栏目中刊载了“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原告胡炳光等五人向浙江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院(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理由为:胡炳光等五人分别对陈莲英共计享有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约4000万元债权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陈莲英与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沈金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案中(以下简称原案),杭州中院一审判令金恒坤公司向陈莲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投资款78548457.18元及相应利息、张平平向陈莲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投资款5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提起上诉后,双方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互不欠款的调解协议并经浙江高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上诉人王树华与被上诉人贾连顺、原审第三人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树华与被上诉人贾连顺、原审第三人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树华与被上诉人贾连顺、原审第三人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敏范立华李尧川【审理法官】刘敏范立华李尧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树华;贾连顺;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当事人】王树华贾连顺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当事人-个人】王树华贾连顺【当事人-公司】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树华;通化县快大茂镇恒洋房产中介【被告】贾连顺【本院观点】贾连顺与王树华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后,贾连顺按照约定交纳了定金1万元,现因王树华明确表示不履行房屋买卖行为已构成违约,收取的定金依法应双倍返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王树华的丈夫已回,王树华现已明确表示不能出售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贾连顺与王树华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后,贾连顺按照约定交纳了定金1万元,现因王树华明确表示不履行房屋买卖行为已构成违约,收取的定金依法应双倍返还。

贾连顺向第三人交纳的相关费用系王树华违约导致的损失,对此王树华应予赔偿。

三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恒洋房产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王树华应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且王树华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承认其丈夫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从外地回来协助办理过户。

综上,王树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绍云;秦绍武;秦绍云与被告徐宝才;乔树山;第三人;徐宝才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绍云;秦绍武;秦绍云与被告徐宝才;乔树山;第三人;徐宝才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绍云;秦绍武;秦绍云与被告徐宝才;乔树山;第三人;徐宝才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2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锋韩智伟袁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绍云;秦绍武;徐宝才;乔树山;秦绍武财产【当事人】秦绍云徐宝才乔树山秦绍武财产【当事人-个人】秦绍云秦绍武徐宝才乔树山秦绍武财产【代理律师/律所】赵晓天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晓天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晓天【代理律所】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秦绍云;秦绍武【被告】徐宝才;乔树山【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北票市气象局证明、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上诉人秦绍云主张其财产损失是因二被上诉人徐宝才、乔树山向水道内倾倒砂石导致水道堵塞所致,应就上述事实提交证据,但上诉人秦绍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事发当日雨量过大,损坏的北围墙东端地基是否牢固水道是否被改变及二被上诉人徐宝才、乔树山倾倒砂石均有可能是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原因。

一审法院就此向上诉人秦绍云进行了释明,但上诉人秦绍云明确表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不申请鉴定,放弃鉴定权利。

故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秦绍云的财产损失与二被上诉人徐宝才、乔树山有关。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一:[被告一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二:[被告二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如果有更多被告,按照上述格式依次罗列)一、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作出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于[原裁判文书作出日期]作出的[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呢,本来和这个案子是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的,可硬是被当成了局外人,这事儿可太憋屈了。

您看啊,这个[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的案子,表面上看起来和我没关系,实际上我可是利益攸关方。

在这个案子审理过程中,我就像个被遗忘在角落里的小透明,他们根本就没通知我参与诉讼。

这就好比一场游戏,大家都在玩,却没人告诉我一声,就直接把结果定了,这哪能行呢?我给您详细说说这背后的弯弯绕绕。

我和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呢,有这么个事儿。

[详细阐述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例如涉及到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等,说明为什么自己是利害关系人。

比如:我和被告一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我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使用那个房子,结果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打起了关于这个房子产权的官司,这个房子产权的归属直接影响到我能不能继续安心地在这房子里待着啊。

]可是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就完全忽略了我的存在。

我要是早知道他们在打官司,肯定得站出来把我的情况说一说。

那这个[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的判决啊,就像是一颗炸弹,直接把我的生活或者利益炸得七零八落的。

就因为这个判决,我现在面临着[具体阐述因为该判决所遭受的不利处境,例如:可能要被赶出房子,或者损失了一大笔钱之类的]。

陈昌海与杨华建、原审第三人田宇、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昌海与杨华建、原审第三人田宇、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昌海与杨华建、原审第三人田宇、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发会何中明夏飞【审理法官】余发会何中明夏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昌海;杨华建;田宇;黄莉【当事人】陈昌海杨华建田宇黄莉【当事人-个人】陈昌海杨华建田宇黄莉【代理律师/律所】李渊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陈斌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渊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陈斌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渊陈斌【代理律所】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昌海;田宇;黄莉【被告】杨华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昌海是否已经偿还案涉100000元借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昌海是否已经偿还案涉100000元借款。

陈昌海对收到案涉100000元借款并向杨华建出具借条事实无异议,只是上诉称实际交款人为黄莉,交款时杨华建不在场,交付地点在黄莉的住处即大千市场。

陈昌海在本院(2018)川10民终1006号案庭审中陈述“当时黄莉陈述钱是她朋友的钱,让我出具一张借条给她朋友,我就把借条的出借人写成杨华建"。

陈昌海上述陈述证实,其借款时知晓所借款项为杨华建所有,并向杨华建出具借条,故案涉借款出借人为杨华建,且已实际交付,杨华建与陈昌海之间案涉10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陈昌海与杨华建、黄莉、田宇对交付款项的地点及交付款项时杨华建是否在场陈述不一,但上述争议事实不影响杨华建与陈昌海存在案涉100000元借贷关系。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文章属性•【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5.12正文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12楼1202-8。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普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智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远东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汤晓勤、三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西藏荣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智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三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非立案登记制。

上海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书

上海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书

上海法院第三⼈撤销之诉判决书第三⼈撤销之诉是指第三⼈因为法定的原⼜不能参加审判,⾃⼰的利益所遭到损害的⼀种诉讼形式。

第三⼈撤销之诉因才实⾏不久,⼀些相关制度还不太完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第三⼈撤销之诉判决书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百九⼗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且⽆过错或者⽆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不知道诉讼⽽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撤销之诉判决书××××⼈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撤……号起诉⼈:×××,……。

(以上写明起诉⼈及其代理⼈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年××⽉××⽇,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起诉⼈×××对×××、×××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百⼀⼗九条、第⼀百五⼗四条第⼀款第⼀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提起的第三⼈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部分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部分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撤……号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因×××与×××……(写明原审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虞玖荣、黄沙与被上诉人王芹、原审第三人童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虞玖荣、黄沙与被上诉人王芹、原审第三人童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虞玖荣、黄沙与被上诉人王芹、原审第三人童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川03民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绚丽曾伟贤周玉萍【审理法官】黄绚丽曾伟贤周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虞玖荣;黄沙;王芹;童建光【当事人】虞玖荣黄沙王芹童建光【当事人-个人】虞玖荣黄沙王芹童建光【代理律师/律所】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彭毓敏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邱永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袁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彭毓敏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邱永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袁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云宽彭毓敏邱永兰袁霞【代理律所】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虞玖荣;黄沙;童建光【被告】王芹【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虞玖荣向被上诉人王芹出具的754万元的《借条》是否真实并实际履行,虞玖荣、黄沙是否应向王芹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9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如下:虞玖荣于2011年9月20日向王芹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芹人民币754万元"。

2012年5月21日、6月26日、7月27日、8月23日、9月29日黄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芹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支付20万元、5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另有一笔黄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芹支付15万元。

民事诉讼第三人判决书怎么写?

民事诉讼第三人判决书怎么写?

民事诉讼第三人判决书怎么写?在我国,民事纠纷到最后都会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而民事判决一般都需要原被告双方都出庭才能审结。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出现第三方涉案的情形。

所以,了解必要的第三方判决书还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判决书怎么写?让我一起来学习下相关内容。

在我国,民事纠纷到最后都会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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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判决书怎么写?为了让大家充分了解相关判决书怎么写,整理了一篇此类判决书范文供您参考。

▲民事诉讼第三人判决书范文原告王某某,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市某某工贸总公司职工,现住XX区南胡小区18号楼西单元。

被告XX市房产管理局,驻XX区虞河路。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局监察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房产交易中心科长。

第三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X 不锈钢公司职工,住潍城区北宫小区35号楼西单元。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XX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XX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04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X月XX日,被告XX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孙某某颁发了潍附市属记000776号房产证。

原告诉称:2004年X月孙某某成起诉原告侵占其房屋,但原告于1995年就在此房居住。

并交纳了购房款。

并于1996年2月16日与该单位XX某某工贸总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被告没有实地审核原告所住房屋“是否空房、有无遗留问题,有无产权纠纷,有没有存在其他问题”而将原告所住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孙某某。

韩海斌、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海斌、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海斌、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2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红卫赵中友李自强【审理法官】裴红卫赵中友李自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海斌;冯春林【当事人】韩海斌冯春林【当事人-个人】韩海斌冯春林【代理律师/律所】王囤保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囤保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囤保【代理律所】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海斌【被告】冯春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冯春林诉称韩海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5万元,但韩海斌并不认可与冯春林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称借据中的10万元是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从林州市建筑公司账户所扣划的款项,另外5万元根本不存在,其没有借冯春林5万元现金。

关于借据中的10万元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从林州市建筑公司位于工商银行长治支行的账户强制扣划了10万元,韩海斌称15万元借据中有10万元即是上述被扣划的款项,冯春林在二审中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个人】刘春萍赵亚莉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公司】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跃孙玉琪朱红强【代理律所】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春萍;杜静【被告】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春萍虽系中建房地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关系属于彼此独立的债权债务,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中建房地产公司与赵亚莉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春萍并无关联,但是,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影响中建房地产公司对刘春萍债务的清偿,因此,(2019)陕03民再2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刘春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检察建议驳回起诉审判监督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熊跃敏梁詰妮内容摘要按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排除了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但审判实践却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与之相异。

从第5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出发,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应包含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具体适用方面,除须符合第56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多以原审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前提。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必要共同诉讼人一、问题的提出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制度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设立之初便招致部分学者的反对,①但是该制度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②在此背景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法解释学分析,为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标准便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对此,已有学者做了颇具意义的探究,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③不过,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仍有诸多问题亟待破解,例如,对于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标准不一,学界亦未形成共识,难以为司*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詰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开放大学教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19BFX081)的阶段性成果。

①如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下既无适用的必要性,也无适用的可能性,更无法达到遏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参见陈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一兼论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日。

亦有学者提出,对于遏制虚假诉讼,通过再审即可达到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过于复杂,不利于理解和操作。

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逻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②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5955个结果,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数量从2013年至2016年一直呈增长趋势,2013年案件数量为108件,2014年案件数量为852件,2015年案件数量为1682件,2016年案件数量为2802件。

王霞、关存江与王乐振、关天云、原审第三人王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霞、关存江与王乐振、关天云、原审第三人王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霞、关存江与王乐振、关天云、原审第三人王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黑10民终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敏贾海波杨大奎【审理法官】杜敏贾海波杨大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霞;关存江;王乐振;关天云;王建平【当事人】王霞关存江王乐振关天云王建平【当事人-个人】王霞关存江王乐振关天云王建平【代理律师/律所】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佟铁军【代理律所】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霞;关存江;王建平【被告】王乐振;关天云【本院观点】关于关存江、王霞主张其向关天云交付购房款40万元,并实际占用、使用案涉房屋,其二人是实际购房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关存江、王霞主张其向关天云交付购房款40万元,并实际占用、使用案涉房屋,其二人是实际购房人的问题。

与代丽英、关天云签订案涉房屋契约的是王乐振,而非关存江、王霞,关天云亦向王乐振出具收取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收条。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王乐振为案涉房屋的购房人,故一审判决确认王霞不是签订合同的相对人,驳回关存江、王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关存江、王霞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案涉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既不鉴定,也不裁定,而直接下判,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审法院在确认王乐振为案涉房屋购房人,王霞不是签订合同相对人的情形下,对关存江、王霞申请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关存江、王霞此项上诉主张不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36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乙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36岁,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36岁,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建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上诉人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保健品公司)、上诉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简称寿春堂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5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上诉人御生堂保健品公司、上诉人寿春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红梅、杨其新,被上诉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翔、马佰刚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二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上诉人马国强、柴战虎与被上诉人李蕊、原审第三人杨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国强、柴战虎与被上诉人李蕊、原审第三人杨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国强、柴战虎与被上诉人李蕊、原审第三人杨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耀武李豪玲徐新卫【审理法官】杨耀武李豪玲徐新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国强;柴战虎;李蕊;杨陆刚【当事人】马国强柴战虎李蕊杨陆刚【当事人-个人】马国强柴战虎李蕊杨陆刚【当事人-公司】太和县聚鑫货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翼明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翼明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翼明【代理律所】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马国强;柴战虎【被告】李蕊;杨陆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马国强长期离家、下落不明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审以马国强长期离家、下落不明为由,认为债权人杨陆刚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是错误的。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发回重审不可抗力撤销诉讼时效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一审法官与柴战虎有过一次谈话,柴战虎陈述:“我和马国强是朋友,2013年9月6日马国强从康建宏的中兴担保公司借款,公司员工给了马国强一个借据,借据内容是员工书写的还是马国强书写的我记不清楚了,我们也不认识杨陆刚,借款15万元及月息1.2分属实,借款期限就是2013年9月6日到2013年12月5日,我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当天公司就给马国强转账15万元。

冯子龙、侯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冯子龙、侯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冯子龙、侯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永爱陈加胜王鹏【审理法官】牛永爱陈加胜王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子龙;侯宁宁;吕百欢;赵站【当事人】冯子龙侯宁宁吕百欢赵站【当事人-个人】冯子龙侯宁宁吕百欢赵站【代理律师/律所】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景发【代理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子龙【被告】侯宁宁;吕百欢;赵站【本院观点】(2018)豫0327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没有追加冯子龙、赵站为第三人,程序违法,于2020年9月17日下发(2020)豫0327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

冯子龙在本案中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子龙在本案中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根据该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有权提起上诉。

据此,冯子龙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并无上诉权利。

综上所述,冯子龙提起本案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不合法,应予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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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撤……号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因×××与×××……(写明原审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概述原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写明裁判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作实体判决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案件的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5.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应当写明:第三人起诉撤销的裁判文书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

6.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
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7.全部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民×……号民事判决/调解书。

”全部驳回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

”部分撤销判决的,写明:“撤销本院(××××)……民×……号民事判决第×项,即……。

”改变判决的,写明:“变更本院(××××)……民×……号民事判决第×项为:……(写明变更后的具体内容)。


8.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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