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李卫国;张兰;曾一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中仍处于初期阶段: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56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进行过粗略规定;2015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审查内容、受案范畴、审理方式、审理级别、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细化,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梳理,检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状,分析其在适格主体、客体范畴、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再结合对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考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In the procedure of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lawsuit withdrawn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Only in Article 56 of Civil Law revised in 2012,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hird party appeal of revocation appear but quite briefly. The new Civil Law coming out in 2015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makes supplemen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a special chapter to explain in more detail about the withdrawn of complaint in reviewing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way of trial, the trial leve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but questions remain. Based on the combing theory on the third party's withdrawal of the complaint, the present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analyzes the insufficiency related to the eligibility level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the reviewing proceed-ings, investigates the third person on the outside who withdraws the complai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further the system for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procedure by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5【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完善【作者】李卫国;张兰;曾一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渊源民事诉讼作为私权诉讼,向来只注重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现就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事,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事实的回应原告声称第三人对本案的撤销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此我要明确指出,在我充分审查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原告的主张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不符之处。
1.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第三人在案发时并未直接参与涉案交易,其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交易往来。
原告所称的与第三人有一定合作关系纯属子虚乌有的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2. 其次,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相关资料及其他证人证言严重不符。
根据我们事先调查的结果,原告所称的交易细节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区别,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坚信原告所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该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回应为了更好地回应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就适用法律作出了如下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其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提出撤销之诉。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充分证明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不得以没有办理批准手续为由,撤销合同。
根据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律要求。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其相关解释,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被驳回。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回应最后,我们要明确表达我们的观点,即原告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应被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第三人的撤销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强调原告所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并维护正义与公平。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
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重视,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只有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时候,存在着可供权利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时,才不会使得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假象,或者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因他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而使得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原告和被告虚构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进行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利用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修订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但与此同时也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
在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对于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而事实上,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寥寥无几,仅仅停留在法条的规定上。
并且,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仅仅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得以适用,而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快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这类恶意诉讼案件往往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就早已经履行完毕,当然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为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制造了可能。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
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第三人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在一审法院进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丙人以自己在该房屋内的租赁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为诉讼当事人,丙为第三人。
甲、乙之间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而丙作为房屋内的租赁人,其权益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丙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进行审查,判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受理其撤销之诉,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甲、乙、丙三方的利益,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它有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第三⼈撤销之诉概念最近很多的⼈都在问⼩编:什么是第三⼈撤销之诉,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
为了解答⼤家的这些疑惑,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第三⼈撤销之诉的概念是什么,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第三⼈撤销之诉概念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既包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亦包括⽆独⽴请求权的第三⼈。
同时,第三⼈撤销之诉这⼀制度的设⽴除了是赋予第三⼈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效法律⽂书来侵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第三⼈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1、主体条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且⽆过错或者⽆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不知道诉讼⽽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第三⼈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第三⼈有证据证明发⽣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
发⽣法律效⼒的裁判⽂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审⽣效、⼆审⽣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关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怎样确定原告、被告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期限是在六个月之内。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并应当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1)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3)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5)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研究,探讨其制度内涵、审查标准及实践应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内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认为原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
该制度主要针对原诉讼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其权利或义务受到原裁判影响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诉讼裁判结果的错误或不当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立案审查的标准(一)审查原则立案审查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
即所提诉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二)审查内容1.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2. 诉讼请求审查:审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证据材料审查: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
4. 关联性审查:审查原诉讼结果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三)审查程序1. 初步审查: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2. 实质审查:对第三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深入调查。
3. 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决定受理,则通知第三人和原诉讼当事人;若不受理,则向第三人说明理由。
四、实践应用及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为保护非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案例老张在村子里可是个老实巴交的人,辛苦了一辈子就想着能有个安稳的小窝。
他在村子的东头有一块宅基地,在那宅基地上有个老房子,虽然旧了点,但是承载了老张太多的回忆。
有一天,老张突然听到一个消息,说他的房子被卖了!老张当时就懵了,自己啥时候卖房子了?这就好比自己的孩子被人莫名其妙地送人了一样。
老张赶忙去打听,这一打听可不得了。
原来啊,他的侄子小王,偷偷地把他房子卖给了外村的小李。
这小王呢,是个不务正业的主儿,欠了一屁股债。
他就打起了老张房子的主意,他伪造了一些文件,还找了个和老张有点像的人,冒充老张跟小李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小李呢,他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他知道这个房子有点蹊跷,但是看着价格便宜,就想占这个便宜。
他也没仔细核实这个卖房的到底是不是老张本人,就急匆匆地把合同签了,还付了钱给小王。
老张知道这事儿后,气得浑身发抖。
他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严重侵犯了,这房子可是他的命根子啊。
于是,老张就去咨询了村里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告诉他,他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
老张一开始还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法律顾问就耐心地解释说:“老张啊,你看,这个合同是你侄子和小李私自弄的,你根本就没参与,你就是这个事情里的第三人。
他们签的这个合同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就有权利到法院去要求撤销这个合同,让这个合同就像没发生过一样。
”老张听明白了,就下定决心打官司。
他到了法院,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跟法官说了。
法官呢,也是很重视这个案子。
法院开始调查这个事情。
对小王伪造文件和找人冒充老张这件事进行了深入的审查。
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签名,还找了周围的村民做证人,大家都证明老张从来没有卖房的想法。
对于小李,法官也进行了询问。
小李在法庭上有点心虚,他承认自己当时确实有点贪便宜,没有好好核实情况。
法院根据事实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老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存在小王欺诈的行为,小李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这个合同严重损害了老张的合法权益。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优化。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保护非直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直接当事人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以撤销、变更或追加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理论基础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正义等,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和保护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未被列为当事人而无法参与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领域的案件中也得到了有效运用。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虽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顺利受理。
其次,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使得部分本应享受保护的非直接当事人无法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顺利受理。
其次,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同时,对于部分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可以给予司法解释的依据,避免过度严格的应用条件导致非直接当事人无法得到保护。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第三人认为法院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该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非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程序的不当导致无辜第三人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自我国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程序规范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有限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因生效裁判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情形可能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执行程序中的错误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
(二)程序规范不健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不同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裁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确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为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多情形,如执行程序中的错误等。
同时,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红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小明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红损失。
后来,小明发现交通事故的责任并不完全在自己,而是另外一名司机造成的。
于是,小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小明的请求,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案例二,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程。
后来,由于甲方的原因,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导致损失。
公司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后续的调查中,公司发现该工程的延误并非完全由甲方引起,还有其他第三方的原因。
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判决并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同意了公司的请求,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案例三,甲、乙两人因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赔偿甲方一定金额的损失。
然而,后来甲方发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还有其他第三人参与其中,且对纠纷的解决也有一定的责任。
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判决并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甲方的请求,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罕见,当事人在发现案件中还有其他第三人的相关责任时,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当事人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达到撤销原判决并重新审理的目的。
因此,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需要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有一些区别和独立性。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对已经有判决、裁定的案件,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特定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已经有判决、裁定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案外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且案件具有一定的重大性或者违法性,才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的合理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某个判决、裁定事项对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该第三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审理具体事项,以撤销或修改原判决、裁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是对原判决、裁定作出后的六个月内提起,但也有特殊情况下延长或缩短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重新审理消除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
在主体身份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第三人提起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重点关注的是案外人自身的权益,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具体事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
在程序条件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案外人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还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重大性或违法性;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相对宽松一些,只要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了直接影响即可提起。
在效力范围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涉及对全部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包括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法律适用,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只涉及判决、裁定的具体行为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在法律后果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审判结果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获得法院准许,会将原来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修改,进而影响到案外人的权益;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是重新审理具体事项,并能够撤销或修改判决、裁定对第三人权益的影响。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该法律文书的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的第三人免受错误裁判的侵害,维护司法公正。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一)立法背景与法律基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他人错误诉讼而导致的无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现象。
自2008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后,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制度实施情况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完善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在立案条件、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缺陷。
如对第三人的界定不清晰,对错误诉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知程度不同,导致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存在差异。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案件中存在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优化制度设计应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界定标准,建立统一、清晰的错误诉讼认定机制。
同时,应明确立案条件和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也 备 受争 议 , 第 三人 很难 通过 再审 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 益 。 虚假 诉 解 书 , 也包 括仲 裁机 构 的裁 决书和 调解 书 。 只要 实质 上对 第三 人 无 论 是诉讼 案件 还是 非诉 案件 的裁 决 , 是 针对 确 讼 的频 频 发 生和 当前制 度 的救济 无 力使 得第 三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销之 诉 的设 利 益造 成损 害 ,
( 一) 适格 的 当事人
适格 的 原告应 满足 以下 几个 条件 。 第一, 必 须是 原诉 讼 当事
核心 内容 即 自认 制度 , 指法 院在适 用法 律 时, 必须 以当事人 自认 人之 外 的第三 人 。第二 , 对撤销 之诉 享有 诉讼 利益 , 这种 利益 来 的事 实 为基 础 , 受 自认的约 束 。 处分 原I I I I 赋 予 当事人 可 以 自主 源于 原判 决给 第三 人带 来 的利益损 害 。 第三 , 因不可 归责 于 自己 决定 诉 讼请 求 的 内容 , 并可 以通过 调解 的方 式解 决纠 纷 , 法 院无 的事 由而 未受 到程 序保 障 。有 的学者认 为 : “ 对 于遗 漏 了的必 要
第三 人 的利 益 。 ( 二) 第 三人撤 销之 诉现 实 的必要 性 请再 审的事 由, 其 实并 不能适用 案外人 , 因此 , 提起 撤销之 诉 的主 体, 还 应该包 括遗 漏的 必要共 同诉讼人 的情 形 。 ” 笔 者赞 同第二 种
当前, 诉讼 实 践 中存 在大 量虚假 诉讼 , 当 事人恶 意 串通骗 取 观点 , 将遗漏 的必 要共 同诉讼 当事人纳 入第三 人撤 销之诉 的主 体
一
审 为依托 , 案外 人以 自己的名 义 向原受案法 院提请 重新 审理 的一 种 诉讼程 序 。 我 国规 定的第 三人 撤销 诉讼 属于独 立型 , 是 一个全 新 的独立 的 撤销之 诉 。 四、 第三 人撤 销之 诉的 程序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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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演进1、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第三人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1)第三人制度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48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案外人执行异议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62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
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 年j民事诉讼法k 第 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 204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区分案外被害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一,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源于已生效裁判错误,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与已生效裁判无关,而是执行标的错误所致,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再审t2008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3 次会议通过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k第 5 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t,该项制度亦存在缺陷。
"第一,对可提起再审申请的案外人设定过于宽泛,未体现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原则"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制度,应当是在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而未参加原诉的前提下发挥价值的,而此项制度并未对案外第三人是否需满足未获得事前程序保障的条件加以限制,可能导致本可以在原诉中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解决的案外人,却仍滥用再审制度,有违再审程序的补充性救济程序的原则"第二,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可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外的阶段,但是却仍仅限于给付之诉中,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形成判决之案外人权益如何救济问题,仍然没有规定"第三,申请再审仅是一项申请权而非诉权,再审的启动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再审条件较为严格,再审决定权在法院手中,且再审事由不以裁判侵害第三人权益为依据,因此第三人进入再审程序难度较大,即使法院收到案外第三人的再审申请,也可以裁定不予再审。
二、问题产生的背景:我国案外人救济类型化分析(一)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适格要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其非因自己过错而未参加诉讼时,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有如下几种救济途径:(1)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其依职权提起抗诉或再审程序;(2)依据其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解决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与其有关的判项;(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第 % 条第 ! 款之规定,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申请再审;(%)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条提出执行异议,若该异议被驳回,可以依不同情况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我国语境内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这一理解来看,可以说有独立请求权却因故未能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往往最容易成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通过以上列举,可以看出,在我国即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因自己原因未进入诉讼,在判决作出后其已经拥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在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各种救济途径并存,显得更为充足乃至混乱"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冲击了法院判决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可能对原判决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另一方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1、,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主要系基于判决不可损害任何未被保障听审或为利益防卫之第三人之思想"这一程序在第三人因他人之间的判决而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即可启动"可以看出,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位为一种第三人利益损害救济机制"由于法国的民事法保留了浓厚的罗马法色彩,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分离不彻底,常常将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契约的效力,所以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范围上最广泛,适用程序的门槛也比较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第一,应当具有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利益的状态上只要是可能的利益即可;第二,不是当事人"任何人,只要没有被通知参加诉讼的人均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法官除外;第三,不曾有他人代理诉讼"正因为主体的广泛性,所以其可以保护的案外人范围也最广,基本上可以将前述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纯正的案外人都纳入保护范围中"然而这种立法模式是与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以及司法传统相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秉承德国!日本诉讼法学体系而构建,如果盲目照搬其现有制度,可能会导致诉讼法程序之间的混乱,所以,笔者并不赞同适用法国模式改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相比之下,笔者比较倾向于按照台湾地区的模式改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据台湾地区的%立法者&解释:为保障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于第 "# 条之一增设了法院依职权通知制度,但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并不能恒受保障,为了贯彻程序保障只要求,故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因此,据该解释,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程序保障机制"由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说与体系与我国大陆地区相似,在制度层面可以借鉴的可能性更大,而且从已经公布的立法条文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也十分类似"然而,这里仍需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再学术上也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今后仍然需要通过对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的法律解释和细化来合理的限定原告资格的范围"这种以%程序保障论&为基础而构建的制度,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对第三人的程序权益的保护,对于防止因违法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而给予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另一方面,相对于法国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等并没有特别明显的防止和救济作用"然而上述问题乃是我国本次修法想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这种程序保障制度下,上文中所谓的%纯正的案外人&似乎就处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范围以外,这种制度设置的结果似乎又与其立法初衷相违背"但是,正如上文所言,依照现有制度其仍解决不了%纯正的案外人&受判决侵害的救济问题,就笔者的研究而言,这一问题在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解决"也许对这种案外人的救济本来就超出了程序法所能调节的范围之外,而需要由其他部门法来解决"3、日本式损害赔偿之诉日本是一个民事诉讼法学非常发达的国家,然而在其民事诉讼法中,既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亦没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如果一个判决因为其效力的扩张而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运用%后诉覆盖前诉&的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日本,由于恶意诉讼所获得的判决仍然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其无效,但可以申请再审"恶意串通诉讼中的案外人,除特别法中有另有规定之外,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其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但是,由于诈害人实施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诈骗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取得了本不该取得的胜诉判决,因此,鉴于德!日!美等国的立法或判例,可以许可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目的在于弥补再审救济之不足,这也许是对本文中%纯正案外人&进行救济的最佳途径"4、法国法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裁判既判力之突破,台湾地区的设立目的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程序保障。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 226 条中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规定不足以保障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未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权益。
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就是在程序上为可能因恶意诉讼而受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可能,解决了第三人因未能参与本诉而损害其权益的问题。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条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一方面,该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积极"进步意义!它确认了第三人通过申请再审改变生效裁判的权利,弥补了我国民诉讼法对裁判生效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空白,与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首尾衔接,前后呼应,使第三人保护体系更加完整"充分!但另一方面,此规定也存在一些重要的不足和缺陷,具体如下:第一,主体资格不甚明确!司法解释对申请再审的第三人资格仅限定了两个条件: 一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例如,该第三人是否参加了之前原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程序? 如果没有参加,是否归因于自身,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此处新的诉讼具体包括哪些?第二,客体范围过于狭窄!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能够申请再审的对象仅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三种!其实,司法实践中,除了法院的这三种法律文书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都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威性,并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所以,它们都有可能因为既判力的扩张,而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司法解释遗漏了这些重要法律文书,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客体范围不够全面!第三,诉讼种类略显单一! 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执行标的物&一词,将第三人申请再审的诉讼种类限制在了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的裁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当允许第三人提出异议予以救济,但司法解释却忽略了这点!我们以消极确认之诉为例进行说明,比如,甲男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对乙女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如果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则甲男与乙女所生儿子丙就丧失了婚生子女的身份!此时,有必要赋予丙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若丙在撤销之诉中胜诉,则原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丙不产生对抗效力,即对丙而言,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继续有效,丙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承担婚生子女的相应义务; 但在甲男和乙女之间,婚姻仍为无效!由此,保障第三人的权利,不仅应包括给付之诉,也应包括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之诉和再审之诉的比较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严重影响实体公正时,为了维护有关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予以重新审理的制度,它们都实现了对判决既判力的突破!两者存在如下相似之处: 1、目的相同,即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 2 效果相同,它们都能实现对判决既判力的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