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阜阳三中宣传《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