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车务服维修防寒服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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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车务服、维修防寒服

采购合同

目录

1 解释、标的及交货 (2)

2 价格 (2)

3 履约保证金 (3)

4 付款 (3)

5 包装和装运 (4)

6 货物验收、质量保证与违约索赔 (4)

7 知识产权 (6)

8 不可抗力 (6)

9 合同变更与修改 (7)

10 合同解除和终止 (7)

11 争端的解决 (7)

12 主导语言 (8)

13 适用法律 (8)

14 税费 (8)

15 银行费用 (8)

16 合同生效 (8)

17 其它 (8)

附件 (8)

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1解释、标的及交货

1.1解释

1.1.1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7个日历日,“月”指

日历月。

1.1.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1.2标的

1.2.1本合同标的为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车务服、维修防寒服的供货、验收及质

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2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

物料编码、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服装的款式和广州地铁一致,服装的颜色经双方协商确定。

1.2.3供货范围及数量: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本合同《采购清单》的供

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货的书面文件数量为准。

1.2.4《采购清单》共1 份、3 页、23 项。

1.3交货

1.3.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自甲方向乙方下达供货书面文件之日起计,每次交货时间

不超过30日。

1.3.2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1.3.3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

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本合同。

1.3.4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

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1.4 有效采购期

本合同有效采购期为3 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

货的书面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

2价格

2.1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

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

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等。

2.2本合同控制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增值税

控制额(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 %)。

2.3本合同实际支付的含税总额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实际采购货物数量为准。同时在合同有

效期内实际含税总额不得超出上述约定的合同控制总额。

3履约保证金

3.1履约保证金金额: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元)。

3.2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按照本合同要求以银行划账/银行保函向

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3履约保证金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3.4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

3.4.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延迟,乙方须按本合同3.4.2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2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每延迟1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3.5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3.6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

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以上3.5-3.6条款适用于银行划账方式)

3.7该银行保函必须是甲方可接受的乙方指定的中国境内的银行以人民币开立的、以甲方为

受益人、可凭甲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银行保函应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

3.8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开具该履约保函的银行

申索违约金。

3.9如果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早于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时间,乙方应在保

函到期的30天前延长保函的有效期,否则视为违约,按本合同3.4.2条进行处理。

(以上3.7-3.9条款适用于银行保函方式)

4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4.1当批结算

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的合同货款全额(含增值税),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批货物的货款给乙方:

4.1.1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原件(含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 7 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4.1.2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或验收合格凭证。

4.1.3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

5包装和装运

5.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

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2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

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5.3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4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货物验收、质量保证与违约索赔

6.1质量验收标准

6.1.1合同货物如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该标准,如在中国无强制

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

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

量参数。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1.2合同货物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

须具备认证标志。

6.1.3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

书”正本一(1)份。

6.1.4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

6.1.5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

无缺陷。

6.2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6.2.1按6.1条规定执行: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

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

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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