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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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1)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397天以上(不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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