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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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的工作方案

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确保我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ⅩⅩ〕25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深入开展一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活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落实举措,真抓实干,全面巩固我市“中国金融生态城市”创建成果,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增强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全力打造“诚信株洲”,使株洲真正成为资金流的洼地,投资者的宝地。

二、目标任务

(一)ⅩⅩ年12月底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ⅩⅩ年12月底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结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三)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乡、村组织结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基金会归并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四、清收范围

(一)公职人员借款:党政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在银行(信用社)的逾期自借和担保贷款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欠款。

(二)单位借款: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原属“七站八所”和乡村两级组织在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

(三)其他借款: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和改制、关停、倒闭、破产企业贷款。

五、清收要求

(一)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对党政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拖欠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要彻底清收。属本人贷款的,由本人负责偿还;属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由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属私贷公用的,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确属私贷公用的,用款单位应立即归还,暂时还款有困难的,由用款单位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落实担保措施,与贷款人签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还款的最后期限是ⅩⅩ年12月底前。各涉贷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逐一清收。银行(信用社)内部员工不良贷款要强力清收,年底实现“门前清”目标。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各级政府要支持农村信用

社对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和原属“七站八所”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清查,认真核实相关数据。确属行政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部门的债务,在界定还款责任后,由财政部门制定还款计划,在ⅩⅩ年底前归还到位。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在归并时各级政府有承诺的,要兑现承诺,切实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制订偿还计划。

(三)乡村两级组织不良贷款的清收。对乡村两级组织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查,落实债务,积极清收。清理和核查要包括乡村组织直接立据借款和以个人名义立据借款。在锁定贷款余额基础上,乡村组织有还款能力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归还;乡村组织承贷,农户使用或直接受益的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向贷款受益人追偿;乡村组织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落实好债务,纳入“消赤减债”计划分步偿还或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的偿债基金集中偿还。

(四)改制、关停、倒闭、破产企业不良贷款的清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信用社做好贷款维权工作。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对已经关停、倒闭、破产的企业,要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依法落实、担保优先、确保清偿”的原则,依法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六、时间安排

专项清收活动从ⅩⅩ年8月上旬开始,至ⅩⅩ年12月底结束。

具体分为5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ⅩⅩ年8月10日-ⅩⅩ年8月底)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二)清收摸底阶段(ⅩⅩ年6月20日-ⅩⅩ年8月底)

1.株洲银监分局和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辖内各银行(信用社)对照清收范围开展全面清查,并要求银行(信用社)对拖欠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催收。对清收达不到效果的债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汇编成册,报送市银监分局。市银监分局对清欠名册核准后报送清收办。

2.清收办将清收名册分送到债务单位。

(三)借款清收阶段(ⅩⅩ年9月1日-ⅩⅩ年9月30日)

1.公职人员积极还款,单位兑现还款计划。

2.对屡催不还、催收无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债权银行(信用社)进行登记汇总,报送清收办。

3.清收办将名单分送监察和财政部门,由监察部门牵头,联合组织部、财政和人事部门对名册上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重点谈话催促还款。

(四)重点清收阶段(ⅩⅩ年10月1日-ⅩⅩ年12月30日)

清收办将经前阶段催收仍未果的借款进行最终分类,报告清收领导小组。由清收领导小组牵头,召开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对恶意拖欠

者实行强制清收。

1.对公职人员实施停薪、停职、停岗,将拖欠贷款行为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形成失信记录,组织部门人事考察一票否决。

2.对由财政供养的单位,财政部门采取不下拨经费或从财政拨款中直接划扣的方式强制收贷。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联合信用制裁。

3.宣传部门对不按要求还款的恶意“赖帐户”进行曝光。

4.公安部门对恶意逃废债务、恶意透支骗贷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打击。

5.各级法院对银行(信用社)依法提起的清收诉讼案件应及时进行审理,全力支持清收。

6.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债务、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的企业,不予换发执照、变更登记,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

(五)验收总结阶段(ⅩⅩ年12月)各单位在专项清收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认真梳理,并将清收成果及时上报清收办。

七、工作要求

专项清收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清收取得成效。

(一)各级政府要把清收不良贷款专项活动纳入日常工作议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二)市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要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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