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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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4修订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建设用地................................................... . (1)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1)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2)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6)
第三章建设工程 (7)
第一节建筑间距 (7)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距离 (10)
第三节建筑物高度、层高 (11)
第四节建筑形态和色彩控制 (13)
第五节其它规定 (15)
第四章设施配套 (17)
第一节公共服务 (15)
第二节市政、管线 (19)
第三节道路交通 (20)
第四节绿化 (21)
第五节环境卫生设施 (22)
第五章夜景照明 (25)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25)
第七章附则 (26)
附录一名词解释 (28)
附录二计算规则 (35)
附录三巴中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审查表 (38)
附录四幢号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 (40)
附录五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43)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4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规划区内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应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分地块及城市设计导则。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巴中市城市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1985高程基准。
巴中属Ⅲ类建筑气候区。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城市防洪排涝标准按100万人以下的中等城市和水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附录五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凡附录五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第九条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执行:
表2
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3执行:
表3
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原则上实行集中商业;旧城特殊地段(因公共、公益设施、道路等建设或棚户区改造等)可实行商业、商服和住宅叠建、拼建;但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规定,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对拆迁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区域、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在严格控制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0㎡。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主要以补充完善区域城市功能为主,单块面积不得小于10000㎡。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分块出让: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四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市政设施建设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的零星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若小于起建标准,可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项目。
第十五条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宜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1:1000或1:2000)。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不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如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但应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
第三章建设工程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采光、通风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